編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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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2017年國傢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匯編,收錄2017年國傢司法考試指定法律法規,重點法條顯著標示,配以曆年真題強化記憶。開本小巧,隨身便攜。新增法條,免費增補。
作者簡介
法律考試中心,是法律齣版社下屬的專門研究國傢司法考試、公務員考試、政法乾警考試、法律碩士考試等法律相關考試的機構,其編寫齣版的法律法規匯編、司法考試真題等書權wei,得到廣大考生的認可。
目錄
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12.4通過根據曆次修正案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4.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3.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3.14)
附:曆次憲法修正案相關條文對照錶
反分裂國傢法(2005.3.14)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15.3.15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選舉法(2015.8.29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2009.8.2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組織法(1982.12.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982.12.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2015.8.29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2006.8.27)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1984.5.3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彆行政區基本法(1990.4.4)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彆行政區基本法(1993.3.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10.28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1989.12.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勛章和國傢榮譽稱號法(2015.12.27)
經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07.8.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9.2)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10.25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2000.7.8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4.24修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2013.12.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15.8.29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10.31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2015.4.24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16.2.6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1.6.30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3.16)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2011.2.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006.2.28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09.8.2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閤同法(2012.12.28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閤同法實施條例(2008.9.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12.29)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10.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8.28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2009.8.2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5.4.24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4.24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6.7.2修正)
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1990.1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1992.2.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1998.6.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1980.9.10)
中華人民共和國齣境入境管理法(2012.6.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2000.1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2010.10.2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2012.12.28)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5.2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乾問題的規定(2002.2.25)
關於嚮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1965.11.15)
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公約(1970.3.18)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於執行《關於嚮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有關程序的通知(1992.3.4)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於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托送達法律文書若乾問題的通知(1986.8.14)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關於印發《關於執行海牙送達公約的實施辦法》的通知(1992.9.1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嚮外國公司送達司法文書能否嚮其駐華代錶機構送達並適用留置送達問題的批復(2002.6.1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乾規定(2006.8.1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據國際公約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辦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和調查取證司法協助請求的規定(2013.4.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當事人嚮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效力問題的批復(1990.8.2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1991.7.5)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1958.6.1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我國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
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1987.4.1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1995.8.28)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14.11.4修訂)(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彆行政區法院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1998.12.3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彆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1999.6.1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彆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2008.7.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彆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
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2001.8.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乾規定(2009.3.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彆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2006.3.21)
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彆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2007.12.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颱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規定(2015.6.2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颱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2015.6.2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颱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乾規定(2008.4.1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颱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2010.12.2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權與豁免的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5.22)
聯閤國國際貨物銷售閤同公約(1980.4.11)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j2010(略)
ICC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2007.7.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2005.11.1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2009.2.26)
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1995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2004.4.6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2004.3.31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2004.3.31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2004.3.31修訂)
關於解決各國和其他國傢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1965.3.18)
司法製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2006.10.31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2001.6.30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2010.12.6修訂)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2009.12.31)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86.12.2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2001.6.30修正)
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2009.9.3)
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2007.3.6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2.10.26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規範法官和律師相互關係維護司法公正的若乾規定(2004.3.19)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2014.12.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傢安全部、司法部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2015.9.20)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2008.7.18)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2016.9.6修訂)
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律師職業道德建設的意見司發〔2014〕8號
律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2014.6.5)
律師執業行為規範(2009.12.27修訂)
法律援助條例(2003.7.2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2013.2.4)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5.4.24修正)
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2006.2.21)
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2006.3.14)
公證員職業道德基本準則(2011.1.6修訂)
*為新增、修訂法律法規。
精彩書摘
《2017年國傢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匯編便攜本(第一捲)》:
第九條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産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涉及債務人財産的相關行為並由相對人返還債務人財産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管理人因過錯未依法行使撤銷權導緻債務人財産不當減損,債權人提起訴訟主張管理人對其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債務人經過行政清理程序轉入破産程序的,企業破産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可撤銷行為的起算點,為行政監管機構作齣撤銷決定之日。
債務人經過強製清算程序轉入破産程序的,企業破産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可撤銷行為的起算點,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強製清算申請之日。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根據管理人的請求撤銷涉及債務人財産的以明顯不閤理價格進行的交易的,買賣雙方應當依法返還從對方獲取的財産或者價款。
因撤銷該交易,對於債務人應返還受讓人已支付價款所産 生的債務,受讓人請求作為共債務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持。
第十二條破産申請受理前一年內債務人提前清償的未 到期債務,在破産申請受理前已 經到期,管理人請求撤銷該清傣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該清償行為發生在破産申請受理前六個月內且債務人有企業破産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三條破産申請受理後,管理人未依據企業破産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請求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産、以明顯不閤理價格交易、放棄債權行為的,債權人依據閤同法第七十四條等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上述行為並將因此追迴的財産歸入債務人財産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相對人以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範圍超齣債權人的債權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017年國傢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匯編便攜本(第一捲)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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