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全國中青年刑法學者專題研討會”不是一個學會,而是一個每年舉行的學術論壇。首屆是2004年11月26日至27日在北京大學深圳研究生院舉辦的“刑法方法論專題研討會”。此後,每年選擇一個在刑法理論上具有前沿性的題目進行深入討論,並且齣版一本論文集。在研討會的論文集即將付印齣版時,我受邀作序,卻之不恭,因而從命,此乃本序之所由來也。
當前我國每年召開的學術研討會多如牛毛,如果每會必到,一會一文,就會耗費一個學者全部的精力,因而可能淪為“會議學者”。可悲的是,我國這樣的“會議學者”並非罕見。但凡“會議學者”,大多沒有自己的學術計劃,更無學術追求與學術使命,而是被各種會議的議題牽著鼻子走,其文大多為應景之作,毫無學術創新可言。這樣的學術會議除培養一批“會議學者”以外,其實並無太大的學術價值。現在,隨著國際交流的加強,國際學術研討會又開始盛行,諸如世界法律大會之類,不一而足,因而“會議學者”又升格為“國際會議學者”,以參加各種國際會議為榮。對於學術會議的頻繁舉行,我是頗有微詞的,也不以缺席為恥。實際上,一些大型的學術會議,動輒數百人,各種來自不同領域,具有不同背景,懷有不同目的的人聚閤在一起,除瞭“交結老朋友,認識新朋友”的交誼功能以外,學術氛圍已經淡而又淡,學術功能也就退居末位。我以為,學術是一種個人的誌業,寫作更是一種個體化的行為。先有個人的“自思”,纔有公眾的“共思”。“共思”是以“自思”為前提的。若無前者則無後者。我並不否認學術交流的重要性及其對於個人研究的啓迪性,但我國目前如此頻繁、如此龐雜的學術會議,卻與學術的宗旨與會議的初衷相去甚遠。除瞭造就一些華威先生式的“會議學者”以外,我們的某些學術會議又復有何用?
作者簡介
賈宇,男,漢族,1963年2月生,青海省貴德縣人,中共黨員,1986年6月參加工作,武漢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曆,法學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
目錄
違法性研究
違法性之理論基礎
違法性理論:一個反思性檢討
論刑法中違法性的概念與體係性功能
試論違法性及其功能
刑事違法性研究
刑事違法性的概念與內涵
刑事違法性之本土語境
論刑事立法中的刑事違法性
——解讀刑法具有的二次性規範屬性
違法的一元論和刑事違法的獨特性
——基於語境理論的考察
不可或缺還是多此一舉?
——犯罪構成視野中“刑事違法性”判斷機能之探討.
犯罪與刑事違法性關係論綱
論刑事違法性的判定
——以相關附屬刑法的司法解釋為切入氮
略論刑事違法性
論違法性理論在刑法總論中的應然位置
——兼論我國犯罪論體係的變革方嚮
刑事違法性是刑法中犯罪的充要特徵
——兼論社會危害性
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的衝突及其救濟
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的展開
刑事違法性的源流及相關範疇
刑事違法性論綱.
刑事違法性新解讀
刑事違法性理論研究
——兼論與社會危害性的關係
比較研究
試論我國刑事違法性所存在的問題
——從中英刑事違法性的比較談起
違法性判斷的獨立性——兼及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的改造
中外刑法違法性之比較研究
其他
莎士比亞《威尼斯商人》之《藉債割肉》“得被害人承諾乎”?
“人格不法”芻議
公務員執行命令行為的刑法規製研究
過失犯中的違法性研究
後實證主義法學時代的刑事違法觀
論正當防衛中的不法侵害
——在現實刑法語境下客觀不法的提齣
高級論壇實況
精彩書摘
違法性之理論基礎
一、前言
違法性係犯罪成立之必備要素之一,其與構成要件該當性之事實判斷並不相同,檢驗違法性是否存在係屬於一種價值判斷,亦即違法性係經過主體之評價後所得之結論,因此其在犯罪論體係上具有相當重要之地位。一般而言,違法性論可分為兩部分,亦即:(1)如何得知違法性之認識途徑(方法論)以及(2)區彆違法性與阻卻違法性之本質所在(存在論)。基本上。學說上所謂主觀違法性論與客觀違法性論之對立係有關如何得知有違法性之認識途徑之爭論,而行為無價值論與結果無價值論之對立屬於區彆違法性與阻卻違法性之本質所在之爭論,至於形式違法性論與實質違法性論之對立則跨越不同層次,亦即其係概括認識違法性存否與違法性本質之爭論。
違法性之本質係區彆違法性與阻卻違法性之根據,其乃適當認識違法性途徑之先決要件。因為任何認識方法均無法確實地掌握“存在”之概念,足能依據支配認識之目的意識去觸及對認識主體而言屬於有意義之部分,因此若撇開認識之目的而僅考究認識方法之優劣,則勢必陷入各說各話之窘境。然認識違法性之本質之目的究竟何在?質言之,其目的在於尋求正確進行違法評價而決定是否對行為人科予刑罰。固然,違法評價之內涵亦涉及行為人之行為是否正當,但此處所稱之“正當”並非意指道德倫理上之正當,而係屬決定國傢刑罰權是否發動之關鍵,因此不能完全訴諸評價者對道德倫理上正當行為之主觀認知,而必須依據具普遍性且有效之客觀基準。
……
前言/序言
“全國中青年刑法學者專題研討會”不是一個學會,而是一個每年舉行的學術論壇。首屆是2004年11月26日至27日在北京大學深圳研究生院舉辦的“刑法方法論專題研討會”。此後,每年選擇一個在刑法理論上具有前沿性的題目進行深入討論,並且齣版一本論文集。在研討會的論文集即將付印齣版時,我受邀作序,卻之不恭,因而從命,此乃本序之所由來也。
當前我國每年召開的學術研討會多如牛毛,如果每會必到,一會一文,就會耗費一個學者全部的精力,因而可能淪為“會議學者”。可悲的是,我國這樣的“會議學者”並非罕見。但凡“會議學者”,大多沒有自己的學術計劃,更無學術追求與學術使命,而是被各種會議的議題牽著鼻子走,其文大多為應景之作,毫無學術創新可言。這樣的學術會議除培養一批“會議學者”以外,其實並無太大的學術價值。現在,隨著國際交流的加強,國際學術研討會又開始盛行,諸如世界法律大會之類,不一而足,因而“會議學者”又升格為“國際會議學者”,以參加各種國際會議為榮。對於學術會議的頻繁舉行,我是頗有微詞的,也不以缺席為恥。實際上,一些大型的學術會議,動輒數百人,各種來自不同領域,具有不同背景,懷有不同目的的人聚閤在一起,除瞭“交結老朋友,認識新朋友”的交誼功能以外,學術氛圍已經淡而又淡,學術功能也就退居末位。我以為,學術是一種個人的誌業,寫作更是一種個體化的行為。先有個人的“自思”,纔有公眾的“共思”。“共思”是以“自思”為前提的。若無前者則無後者。我並不否認學術交流的重要性及其對於個人研究的啓迪性,但我國目前如此頻繁、如此龐雜的學術會議,卻與學術的宗旨與會議的初衷相去甚遠。除瞭造就一些華威先生式的“會議學者”以外,我們的某些學術會議又復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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