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古代中国社会或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非常不同于欧洲大陆的社会。古代中国社会有着自己特殊的政治机理。具体说来,古代中国社会有着特殊的多侧面、多层次的公共组织模式,有着特殊的公共政治事务处理模式,有着特殊的社会控制或治理模式。总而言之,有着特殊的社会秩序架构及其原理。
作者简介
陈会林,男,1964年10月生,湖北荆门沙洋人,先后获得湖北大学史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湖北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湖北法律文化研究会秘书长,中阑法律史学会会员,湖北省炎黄文化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理论法学、法律史、劳动法学等。现主持司法部《民间与国家解决纠纷的联接机制研究、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合同无效时的权利救济问题研究》等研究课题四项:独撰、合著及参编有《法理学》、《中国法制史》、《中国传统行政法制》等著作十余部;在《民间法》、《中西法律传统》、《光明日报》(理论版)、《江汉论坛、《湖北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五十余篇。
目录
总序
序
导论
一、研究的问题及缘起
二、基本概念
三、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四、研究的思路、材料与方法
第一章 明清时期的地缘社会
第一节 明清时期地缘社会的组织
一、乡里组织
二、乡约组织
三、同乡社会组织
四、乡间结社组织
五、乡间集会组织
第二节 明清时期地缘社会的属性
一、民间社会
二、乡土社会
三、熟人社会
四、人情社会
第三节 明清时期地缘社会的职能
一、完成职役
二、治安管理
三、公益经营
四、解困赈灾
五、和睦乡党
六、教化与解纷
第二章 明清时期的民间纠纷
第一节 纠纷发生的社会场域
一、家族关系
二、乡党关系
三、官民关系
第二节 纠纷增多的原因
一、纠纷总量增多的原因
二、同乡社会组织遭遇纠纷更多的原因
第三节 纠纷的类型与性质
一、纠纷的类型
二、“细故”与“利害”:官民不同的价值判断
第三章 乡里组织与民间纠纷的解决
第一节 乡里组织解纷的专门场所
一、申明亭的置废
二、申明亭的职能
第二节 里甲组织与民间纠纷的解决
一、里老理讼解纷的国家授权
二、里老理讼解纷的范围
三、里老理讼解纷的地点
四、里老理讼解纷的原则
五、里老理讼解纷的方式与实践
六、里老理讼解纷的性质与效力
第三节 保甲组织与民间纠纷的解决
一、保甲的解纷职能
二、保甲组织解纷的方式与实践
第四章 乡约组织与民间纠纷的解决
第一节 解纷的受案范围与主持者
一、受案范围
二、解决纠纷的主持人
第二节 定期集中解纷
一、集中解纷的地点
二、举善纠恶的含蓄解纷
三、“讼者平之”的直接解纷
第三节 平时灵活解纷
一、纠纷不达官府的直接调解
二、官批民调
第五章 同乡组织与民间纠纷的解决
第一节 解纷的职能与主持者
一、同乡会馆的解纷职能
二、同乡会馆解纷的主持者
第二节 解纷的方式与实践
一、调解纠纷
二、仲裁纠纷
三、与官府合作解决纠纷
第六章 乡间结社、集会组织与民间纠纷的解决
第一节 乡间结社、集会组织的解纷职能
一、乡间结社组织的解纷职能
二、乡间集会组织的解纷职能
第二节 “文会”与民间纠纷的解决
一、文会:中国古代的沙龙
二、文会对纠纷的解决
第三节 “吃讲茶”与民间纠纷的解决
一、解决纠纷的专场茶会
二、解决纠纷的程序
三、解纷机制的法理解析
四、弊端与衰落
五、解纷机制的现代元素
……
第七章 地缘社会解纷机制的内容
第八章 地缘社会组织解纷角色的历史成因
第九章 地缘社会解纷机制的法文化阐释
结论
后记
精彩书摘
2.解决纠纷的主体。文明社会中的解纷主体历来都是多元的,除了诉讼中的法院之外,还“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解决纠纷程序,它们由各种不同的团体参与,公共和与私人的、正式的与非正式的。”以范忠信教授为代表的国内学者,力倡从宏观上将解纷主体分为个人、国家和社会三大类。
(1)个人。个人对社会纠纷的解决包括个人以自己的力量直接解决纠纷(个人自力解决)和个人借助其它个人的力量来解决纠纷两种情形。社会上的很多纠纷实际上都是以个人的力量来解决的。如果没有个人的力量作为随时随地参与私人间纠纷解决的保证,社会恐怕会因为纠纷多得不可开交、政府即使三头六臂也忙不过来而完全瓦解。个人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有:①个人自力报复;②当众指斥,制造舆论,挑起道德审判;③法律上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④自助行为;⑤决斗和神判;⑥个人为国家特别授权以私力来解决纠纷。
(2)国家。国家解决纠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司法解决、政治解决、经济解决、军事解决、外交解决、文化解决等;狭义的仅指司法解决。这里主要指司法解决。国家在解决纠纷中的角色,大致在两个方面,或者说有两种形态:一是直接作为各阶级或利益集团之上的中立的协调人和裁判人,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中;二是作为整个社会共同利益的代表,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的审判中,这时法庭被打扮成国家与犯罪嫌疑人对抗之外的第三方。
(3)社会。社会解决(社会自治解决)纠纷的途径也是多种多样的,如社会有自己的调解和仲裁机制,有自己的制裁机制,有与国家解决的联接机制,以及非法社会(如黑社会)进行的某些非法制裁,等等。
……
前言/序言
古代中国社会或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非常不同于欧洲大陆的社会。古代中国社会有着自己特殊的政治机理。具体说来,古代中国社会有着特殊的多侧面、多层次的公共组织模式,有着特殊的公共政治事务处理模式,有着特殊的社会控制或治理模式。总而言之,有着特殊的社会秩序架构及其原理。
对于这一点,近代史以来的学者们,在学术研究的理论认识层面上,似乎都比较清楚,但是一到学术研究的实践操作层面上,大家似乎都模糊了。就是说,抽象地讲这些道理时,似乎谁都清楚,但一到具体分析、阐释古代中国的政治和社会时,就不是这么回事了。比如人们惯于用西方学者从西方社会发展史中总结出来的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殖民主义、商品经济、市场制度、市民社会、私人空间、公共权力、公共政治、民族国家、公法与私法、私有制等等一整套概念体系作为标准或尺度,去分析或阐释古代中国的政治和社会现象,结果就等于戴着有色眼镜看中国,不知不觉就歪曲了古代中国的政治和社会的本质。
基于这样一种“以西范中”、“以西解中”的衡量或解读,我们在过去的研究中,惯于觉得古代中国政治和社会的秩序(或体制)一无是处;特别是惯于认为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体系远远落后于西方,过于粗糙、野蛮、简陋。所以,近代史以来,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的中国法制史著作和教材常常可以写成控诉古代中国法制落后、腐朽、残酷、保守的控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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