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合同法(第3版)》是一部关于合同法的论著式教材,自2005年出版第二版以来,广受好评÷此次作者根据最新立法变化,并结合近年来合同法理论研究领域中的最新成果与前沿问题,增删了相关内容,修订为第三版。
全书以广博精深的法学架构、深入透彻的学理阐述以及细致全面的逻辑铺设,对私法上的契约制度进行了全景式展现,得以成为法学学生和学者研究契约问题不可缺少的良作。作者尤其关注契约自由相关问题,使得《合同法(第3版)》在展现卓越的学术价值和深厚的人文关怀基础上,更具有适应商品经济社会的突出的社会意义。
作者简介
李永军,1964年生。民商法博士、博士后。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政协常委,无党派人士。
主要著作有:《合同法》、《民法总论》、《民法学》、《合同法教程》、《民事权利体系研究》、《海洋物权制度研究》、《破产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研究》、《票据理论与实务》、《破产法》。1995年获得国家博士后优秀研究奖、国家教委对优秀回国留学生科研启动资助、中国政法大学曾宪梓教学奖;1997-1998年连续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1998年获得霍英东科研基金资助;2000#:被中国政法大学评为曾宪梓教学奖一等奖;2001年被列入北京“百人工程”培养人选;2002年被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评为“最受学生欢迎的教师”;2002年被中国政法大学评为“杰出青年教师”并获得“杰出青年教师基金”奖励;2005年获得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并获得20万元资助经费;2006年获得司法部教学与科研成果奖二等奖;2007年获得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首届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一等奖;2008年获得钱端升科研成果二等奖;2009年获得教育部宝钢优秀教师奖。
目录
第一章 私法体系中的契约制度
第一节 契约的概念与边缘界定
第二节 契约制度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第三节 契约的分类
第二章 契约自由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
第一节 契约自由的一般概述
第二节 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
第三节 契约自由原则在现代契约法上的地位
第三章 契约关系的确立及其程式
第一节 契约关系的确立及其程式概述
第二节 契约成立的第一步——要约
第三节 契约成立的决定性阶段——承诺
第四节 契约订立的特殊程式
第五节 契约成立的性质和要件
第六节 缔约失败的责任基础——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章 契约效力的根源及其正当化说明理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约定理论及其正当化(一)——内在的视点
第三节 约定理论及其正当化(二)——外在的视点
第四节 关系契约论——法社会学的新视点
第五节 英美法上的约因理论
第六节 大陆法上的原因理论
第七节 对契约效力根源的分析与思考
第五章 契约的生效
——对私人行为的法律评价及其标准
第一节 对私人行为的法律评价的意义与标准
第二节 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第三节 意思表示
第四节 合同形式
第五节 合同标的的确定并合法
第六节 合法的原因或者对价
第六章 定式合同及其规制
第一节 定式合同概说
第二节 定式合同产生与存在的基础
第三节 对定式合同规制的法理基础
第四节 对定式合同的立法规制
第五节 对定式合同的司法规制
第六节 对定式合同的预防性规制
第七节 我国对定式合同的规制体系
第七章 病态契约及其法律救济
第一节 病态契约及其法律救济一般概述
第二节 病因之一——错误
第三节 病因之二——胁迫
第四节 病因之三——欺诈
第五节 病因之四——显失公平
第六节 病因之五——不当影响
第七节 病因之六——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
第八节 病因之七——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节 对病态契约的救济
第八章 契约权利与义务的移转
第一节 契约权利与义务的移转概述
第二节 合同债权的让与
第三节 债务承担
第四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
第九章 涉他性契约
第一节 契约效力的相对性原则及其衰落
第二节 契约效力相对性的例外——契约的涉他性
第三节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
第十章 交易基础瑕疵与合同效力
第一节 交易基础瑕疵理论的基本概述
第二节 对主观法律行为基础瑕疵的法律救济
第三节 客观行为基础瑕疵及其救济
第四节 我国法上的情事变更原则
第十一章 合同债权的保全
第一节 合同债权保全的概念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十二章 契约履行中的抗辩
第一节 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二节 不安抗辩权
第十三章 契约解释规则
第一节 契约解释概述
第二节 解释的基本原则
——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历史与现在
第三节 客观主义兼主观主义原则下的解释规则
第四节 补充性解释
第五节 合同解释对意思自治的影响
——一个契约死亡的新的注脚
第十四章 违约与救济
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二节 违约的一般概述
第三节 期前毁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救济制度对比
——对我国合同法引进英美预期违约制度的必要性的质疑
第四节 加害给付
第五节 救济措施(一)——实际履行
第六节 救济措施(二)——契约的解除
第七节 救济措施(三)——损害赔偿
第八节 免责事由
第十五章 因违约而产生的非财产性损害之合同救济
——违约与侵权二元救济体制下的非财产性损害之合同性赔偿的正当性
第一节 违约与侵权二元救济体制的历史与现状
第二节 对非财产性损害给予合同救济的理论依据与实证法依据
第三节 对非财产性损失进行赔偿的限制
第四节 我国学理判例与立法对于非财产性损害的合同救济的态度
第十六章 契约法的未来
第一节 契约法本身的未来
第二节 契约制度价值与契约制度本身的未来
精彩书摘
在例二与例三中,则采取客观标准。对例三的判决中,法院认为E没有赔偿义务,理由是:由一个人来承担某种可能危及其生存的责任,与摸彩共同体的性质不符。如果事先对这一问题进行考虑,并作过明确的讨论,大概就不会有人愿意承担这样一种风险。学者解释说:在不能认定当事人具有真正意思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客观标准来判断是否存在受法律约束的义务。客观标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风险,另一个方面是能否苛求有关当事人对这种风险承担责任。在摸彩案件中,一起参加摸彩的人不能期望此次会中奖,而受托人E则可能承担一项危及其生存的义务,而且他也没有因此而获得任何回报。从这个角度来看问题,会得出无偿行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结论。这一理由同样适用于无偿替他人照看小孩的情形。
对于例四,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男方没有合同上的请求权。因为非婚姻关系的伙伴,一般不愿意将其自由的伙伴关系置于法律规则的管辖之下。即使当事人例外地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他们之间也不成立有效的合同(法律行为)。因为,此项意思涉及最为隐秘的个人自由领域,而这个领域是不容许通过合同予以约束的。我觉得,后一个理由是重要的,即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得通过合同约定。
在以上行为中,都没有形成真正的合同,但是均有财产上的支出或者损失,例如,请人赴宴要支出费用,赴宴也要支出车费;替人暂时无偿照顾小孩可能会造成孩子的伤害而支出医疗费用等等,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如何处理?德国学者认为,应当以侵权行为来对待,但在通常情况下对侵权人应当减轻责任,对于轻微过失造成的损害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前言/序言
我一直认为,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和生命,契约自由中的平等观,用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的话来说,贯彻了自然法思想,但契约自由所体现的人文主义色彩却往往被人所忽视,在我国尤其如此。契约自由的核心是:任何人只能被他所同意的义务所约束。这就体现出契约法对人的终极关怀,体现了对人之尊严的尊重和保护,故梅因之“从身份到契约”的著名论断已经远远超出了契约法本身。
契约自由的这种上述价值理念也正是商品经济和自由竞争所需要的,因为自由竞争的自由经济是建立在这样一种思想之上:市场上的每一个人均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所以,让他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行为,必然能够得到财富的最大增长,而社会的财富就是个人财富的总和,所以,个人财富的增长就是社会财富的增长。故它巧妙地配合了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为资本主义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它被认为是私法的原则也就极其自然了。今天,我们也处在商品经济的浪潮之中,契约自由作为我国合同法的灵魂和生命,当属无疑。
既然合同法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则,那么必然的结论就是:如果一种义务不是来源于当事人之自由的意思,它就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应对意思瑕疵进行救济。所以,各国合同法(或民法典)均规定有对于因错误、胁迫、诈欺等产生的对当事人意思的扭曲进行救济的制度。
契约自由原则因反映了自然法的思想,故其中也应包括正义与公平之义。在古典契约理论家看来,契约即公正。因为平等、自由的人在为自己的利益订立契约时,不可能同意被对其不利的契约条款所约束,故契约即为公正。但随着法人制度的不断发展,自然人成了这种曾是自己创造物的真正奴隶,经济地位上严重失衡,使得定式合同大量出现,其中的不公平条款处处可见,并存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这样,“契约即公正”的公式在大部分场合就不能认为是正确的了。故对于违背公平的条款进行规制,也就成为契约法的当务之急。所以,各国法上均设定了对于不公平条款的规制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上的地位也越来越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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