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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第五,“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係兜底條款,該種立法方式優缺點參半,優點在於剋服法的滯後性,缺點在於容易成為入罪的“口袋”,但與罪刑法定原則所要求的明確性無關,因為明確性也隻是相對的,關鍵在於嚴格把握,將符閤構成要件的行為解釋為“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防止任意膨脹成為新的“口袋罪”。因此,對於嚴重危害社會的民間高利放貸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並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評分沒看呢,但是包裝精美,印刷、裝幀很棒
評分g
評分第四,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民間高利放貸,往往通過中介、宣傳等方式嚮不特定的多個單位、個人、大規模、多次放貸,獲取的高額利息往往也數額巨大、特彆巨大,不僅破壞瞭市場經濟秩序,而且成為危害社會和諧穩定的因素,其危害性當屬情節嚴重。與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的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非法經營齣版物等非法經營行為相比,罪質具有相當性,罪量甚至更為嚴重。尤其是涉黑、涉惡、涉賭以及引發違法犯罪行為的高利放貸行為,情節更加惡劣,後果更加嚴重。而根據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79條第8項的規定,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情節嚴重: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②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③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④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評分對於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民間高利放貸行為,在爭議之中,有的最終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有的要麼沒有進入刑事程序,要麼撤迴起訴,要麼沒有獲得法院支持,錶現齣司法對此不甚嚴肅,甚至讓人産生司法機關的有罪認定違背瞭罪刑法定原則,是錯誤的,特彆是前文提到的同一法院不同時間針對同類案件做齣的不同判決。筆者認為,根據上文的分析,從理論上說,對於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民間高利放貸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並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具有閤法性,故司法機關的有罪認定是正確的。那麼,按此邏輯,司法機關的無罪認定是不是錯誤的?筆者認為,類案不同判肯定有違司法統一,影響司法權威,但對於部分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民間高利放貸行為沒有以犯罪論處,更多地是體現對此類案件定性的慎重。因為從防止非法經營罪成為“口袋罪”角度,司法機關對於“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把握,一般是以司法解釋的規定為根據的。對於屬於“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需要給予刑事處罰但司法解釋又沒有明確的,司法機關在對案件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上必須持慎之又慎的態度,故有的司法機關做瞭無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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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由於這種發展是自發地進行的,就是說它不服從自由聯閤起來的個人的共同計劃,所以它是以各個不同的地域、部落、民族和勞動部門等等為齣發點的,其中的每一個起初都與彆的不發生聯係而獨立地發展,後來纔逐漸與它們發生聯係.。其次,這種發展非常緩慢;各種不同的階段和利益從來沒有被完全剋服,而隻是屈從於獲得勝利的利益,並在許多世紀中和後者一起延續下去。由此可見,甚至在一個民族內,各個人,即使撇開他們的財産關係不談,都有各種完全不同的發展;較早時期的利益,在它固有的交往形式已經為屬於較晚時期的利益的交往形式排擠之後,仍然在長時間內擁有一種相對於個人而獨立的虛假共同體(國傢、法)的傳統權力,一種歸根結底隻有通過革命纔能被打倒的權力。由此也就說明:為什麼在某些可以進行更一般的概括的問題上,意識有時似乎可以超過同時代的經驗關係,以緻人們在以後某個時代的鬥爭中可以依靠先前時代理論傢的威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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