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王林清 等 著 著作 定 价:78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4年12月01日 页 数:469 装 帧:平装 ISBN:9787511870544 王林清、杨心忠、柳适思、赵蕾编著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归纳整理的问题几百个,几乎都是作者在审判过程中留意收集的,也有在地方法院调研过程中发现的,还有在地方法院上报材料中反映出来的。这些问题切切实实都是法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中需要解决的疑难问题,有很强的针对性。本书选取的案例均是来源于审判过程中真实案例的加工和提取,对每一个案例。除了提炼该案例及适用同类案例的核心裁判规则外,还对规则进行了解析。并且通过对裁判过程的阐述形成裁判思路从而呈现给读者。本书并非从合同章节角度人手泛泛而谈建设工等
●合同主体纠纷
●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转包与分包
●第三节挂靠与代建
●第四节实际施工人
●规则1[主体资格]不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不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无权依据《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之规定主张权利。
●规则2[共同发包人]以原发包人的资质证书重新设立的企业与名称变更后的发包人视为共同发包人。
●规则3[承包与挂靠]建筑企业采取措施、分派人员直接参与工程施工、对外直接向发包人承担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应认定为内部承包而非挂靠。
●规则4[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应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承包人,司法实践中不宜作扩大解释。
●规则5[内设非法人机构]形式上表现为法人与其下设非法人机构的关系,实质却为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个人出借资质的关系,对外债务非法人机构和该法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规则6[合同相对性]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即使存在多次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亦应坚持合同相对性原理,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才准许突破。
●第二章合同效力纠纷
●工程招标与“黑白合同”
●第二节合同效力分析
●第三节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规则7[备案的中标合同]不同版本的建设工程合同存在争议时,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规则8[黑白合同]对“黑白合同”的认定与处理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应区分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具体认定“黑白合同”的效力,“白合同”并不具有当然的优先于“黑合同”的效力。
●规则9[资质等级]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后设计图纸完全交付前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并不影响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效力。
●规则10[整体无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各种劳务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确认为无效合同,那么该承包合同作为一个整体归于无效,效力追及合同的全部条款,因此合同的全部条款不具任何合同效力,合同当事人因此不再受其约束。
●规则11[司法制裁]行政处罚不能成为工程转包人豁免司法制裁的依据。
●部分目录
内容简介
本书的特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问题直接来自司法实务靠前线。本书归纳整理的问题几百个,几乎都是作者在审判过程中留意收集的,也有在地方法院调研过程中发现的,还有在地方法院上报材料中反映出来的。这些问题切切实实都是法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中需要解决的疑难问题,有很强的针对性。
二是选取的案例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本书选取的案例均是来源于审判过程中真实案例的加工和提取,对每一个案例,除了提炼该案例及适用同类案例的核心裁判规则外,还对规则进行了解析,并且通过对裁判过程的阐述形成裁判思路从而呈现给读者。
三是写作体例遵循重点与类型化结合。本书并非从合同章节角度入手泛泛而谈建设工程合同,而是从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很常见的争点、焦点、难点入手分为主体、效力、工期、价款、优先权、质量等十多种纠纷类型进行重点阐述。通过这种类型化研究,将复杂问题各个击破,读者一目了然。 王林清 等 著 著作 杨心忠,男,山东蓬莱人,民商法学硕士,现为优选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曾在律师事务所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与他人合著出版《民事再审程序新问题裁判标准》、《优选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公司卷)。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判解研究》等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王林清,男,山东烟台人,民商法学博士,金融学和经济学博士后,系政法系统靠前位双博士后,现为优选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兼任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曾负责起草制定优选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现负责起草制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著有《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公司诉讼裁判等 虽然《建筑法》第66条只规定了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资质出借人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未涉及工程款问题。但根据以上的法律原则,可以认定对于拖欠的工程款,资质的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建材公司一直对承担连带责任并无异议。该责任与二审所认定的因第七项目部是建材公司下设的非法人机构,其对外债权债务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承担的责任认定接近不同。在明确了尹天运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地位确定后,建材公司作为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
3.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优选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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