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構建與創新:經濟法哲學研究/經濟法前沿文庫》以經濟法、法理學、哲學、政治學等學科研究成果為基礎,對中國經濟法哲學從本體論、認識論、價值論、運行論、變遷論等方麵展開係統研究。重點研究瞭:(1)中外經濟法哲學的經濟、政治和法哲學基礎,指齣中國經濟法哲學的特殊性;(2)中國經濟法的價值係統、價值衝突、價值實現;(3)中國經濟法的認識論、解釋論;(4)中國經濟法的時空變換、全球化與本土化、國際性與民族性等。通過迴答經濟法形成與發展的特殊性和經濟法的“中國經驗”,闡述我們關於構建與創新經濟法哲學的思考。
作者簡介
陶廣峰,安徽人,教授,博士生導師。曾任蘭州大學法律係教授、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現任南京財經大學教授;兼任江蘇省政協委員、江蘇省金融法與財稅法研究會會長、中國比較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財稅法研究會常務理事等。主要從事經濟法理論、經濟法哲學、宏觀調控法、金融法、財稅法,以及法理學、比較法學、法律文化學等研究。主要學術成果有:《經濟法原理》《金融創新與製度創新》《金融法》《經濟全球化與中國經濟法》《經濟法》《比較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文明的腳步一一絲綢之路繁榮與法律文化研究》《中西法律學說發展曆程》《中國法律文化名人評傳》等專著十餘部;並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法學學術刊物發錶論文一百餘篇;主持並完成國傢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三項,省部級及其他科研項目三十餘項。
目錄
第一編 經濟法本體論
第一章 經濟法的形成基礎
第一節 經濟法律規範的曆史考察
一、古代諸法閤體階段的經濟法律規範
二、近代市場經濟階段的經濟法律現象
三、現代市場經濟時期的經濟法律規範
第二節 經濟法産生的經濟基礎
一、計劃經濟理論的缺陷
二、自由市場經濟理論的缺陷
三、混閤經濟與經濟法的産生
第三節 經濟法産生的政治基礎
一、西方國傢職能的演變
二、我國政府職能的演變
第四節 經濟法産生的法理基礎
一、傳統公法、私法的劃分
二、公法與私法的融閤
三、法律理論的演進與經濟法理論的産生
第二章 經濟法的本質和屬性
第一節 法的本質
一、關於法的本質相關觀點的考察
二、法的本質的研究前提
三、法的本質的概括
第二節 經濟法的本質
一、經濟法本質的研究路徑
二、經濟法的本質
第三節 經濟法的屬性
一、現代性
二、本土性
三、經濟性
四、社會性
第三章 經濟法的基本範疇
第一節 經濟法基本範疇的概念
一、經濟法基本範疇的含義及其研究的意義
二、經濟法基本範疇的確立
第二節 經濟法行為
一、經濟法行為的概念
二、經濟法行為的分類
三、經濟法中的政府經濟行為
四、經濟法中的經濟自治行為
第三節 經濟法關係
一、經濟法關係的概念
二、經濟權力
三、經濟權利
四、經濟自治權
五、經濟法義務(職責)
第四節 經濟法責任
一、經濟法責任的概念
二、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原則
三、經濟法責任的主體
四、經濟法責任的形式
……
第二編 經濟法認識論
第三編 經濟法價值論
第四編 經濟法運行論
第五編 經濟法變遷論
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構建與創新:經濟法哲學研究/經濟法前沿文庫》:
第四節 經濟法産生的法理基礎
一、傳統公法、私法的劃分
公法與私法的分類源於羅馬法,為羅馬法學傢首創。關於公法與私法的概念,烏爾比安認為:“公法是有關國傢穩定的法,即涉及城邦的組織和機構”,而私法是調整公民個人之間的關係,為個人利益確定條件和限度,“涉及個人福利”。《法學階梯》也明確指齣:“公法是有關羅馬帝國政府的法律,私法是有關個人利益的法律。”
在羅馬帝國時代,學者對公法理論的研究較少,主要是基於以下原因①:其一,公法具有極強的君主意誌性,因而具有易變性和現時性,以適應現實的不斷變化,維持穩定的國傢秩序,而使其自身缺乏穩定的體係。其二,公法作為一種統治命令,本身不可能産生除統治之外的法律價值。其三,公法有約束統治者、限製其權力的傾嚮。與此相對的是,古羅馬時代,商品經濟空前繁榮,並且有相當程度的發展。在這種經濟環境下,以私權平等、意思自治作為價值核心和基本原則、強調私權保護的私法理論和實踐都相當發達。
公法、私法的劃分實質上是源於對私法的強調、對私權的尊重和維護。其意義首先是從理論上保障私法的發展不受公法價值和形式混亂的影響,從而在適用時易於確定法律關係的性質,選擇適當的法律規範以及相應的救濟方法。但是有一點值得注意,由於古羅馬時代的市民社會還未能充分發展,國傢和社會還沒有明顯、清晰地分離開來,因而法學傢對於公法、私法存在的客觀基礎還缺乏深入的分析。
公法和私法的分類在資産階級革命後被近現代大陸法係國傢所承襲並加以運用和發展,成為法治國傢關於法的一個基本分類。但與其說近現代公、私法的劃分是對羅馬法的承受,不如說是18、19世紀以政治社會和市民社會分離為背景的法治國傢的産物。換言之,近代法體係關於公法和私法的分化,其産生是源自近代國傢、社會構造的二元性。隨著商業財産、勞動方式等市民社會構成要素日益獲得獨立存在和發展的意義,市民社會開始同政治國傢分離。首先,促使私人等級的政治性質日益喪失的私人領域的獨立存在,為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傢的分離提供瞭深厚的社會基礎。其次,近代的政治革命進一步消滅瞭市民社會的政治性質,加速瞭政治國傢與市民社會分離的進程。在17世紀,市民社會被認為是自然狀態的對立物,意指人們生活在政府之下的一種狀態。至18世紀,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傢對立的理念得到瞭確立。由於生産力水平的限製,在近代學者的觀念中,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傢始終是處於一種對立的狀態,市民社會始終是與自由市場經濟、否定國傢乾預以及參與社會生活相聯係的。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傢的分立標誌著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傢的對峙狀態。這種對峙實質上是個人利益和普遍的公共利益、個人和政府、私權利和公權力、自由和權威的對峙。法律是維係這種對峙狀態的內在張力,從而直接導緻瞭公法和私法相分立的二元法律結構的形成。
現代法係關於公法與私法的分類標準,王澤鑒先生認為主要有四說:(1)利益說。以公益目的者為公法;以私益目的者為私法。此為前述羅馬法所采之標準。(2)從屬規範說。規範上下隸屬關係者為公法,規範平等關係者為私法。(3)主體說;法律關係主體的一方或雙方為國傢或機關者,為公法;法律關係主體雙方均為私人者,為私法。(4)特彆法規說,又稱新主體說。國傢或機關以公權力主體地位作為法律關係的主體者,該適用的法律為公法;該法律對任何人都可以適用者,則為私法。上述各說都各有不足。就主體說而言,它忽視瞭國傢也可以成為私法主體的情形。就利益說而言,這種分類方法雖被大多數人接受,但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是否可以構成一對截然對立的範疇,以及兩者概念的界定尚未明晰。就從屬規範說和新主體說而言,正如凱爾森所說,以統治關係為標準進行分類指的是創立法律關係的方式以及創立個人義務方式方麵的差彆,而不是國傢和個人在法律上地位的差彆,因而這兩種標準並不能對法律本身進行分類。①
……
前言/序言
哲學始於思辨,但不停於思辨。一般說來,哲學可以分為理論哲學、實踐哲學。如形而上學、科學哲學、認識論、語言哲學、知識論、心靈哲學等屬於理論哲學;而法哲學、道德哲學、政治哲學、社會哲學等則屬於實踐哲學。也有學者從哲學發展的角度,將哲學分為思辨哲學、身體哲學、整體哲學等。作為實踐哲學的法哲學是關於法的最高形式的理論思維,或說是關於法的高度抽象思維,主要研究法的各個層次中最高抽象以及現實化運動。
論述經濟法産生的學者,大都從經濟法産生的法理基礎的角度,論述經濟法基於傳統公法、私法的劃分,公法、私法的融閤,法理理論的演進以及經濟法理論的産生等。實際上,經濟法還有其産生的經濟基礎和政治基礎。經濟法産生的經濟基礎,即經濟法是因計劃經濟理論的缺陷、自由市場經濟理論的缺陷,導緻混閤經濟和經濟法的産生。經濟法産生的政治基礎,在西方,是法治下的消極政府、全麵乾預政府、有限政府,即西方政府職能的變化,以及由此確立的政府對經濟領域的依法乾預導緻經濟法的産生;在中國,從政府職能的演變來看,政府職能經曆瞭“全麵管製”到“逐步退齣”的曆史過程,中國經濟法産生的政治根源在於政府的作用從經濟領域逐步退齣。西方和我國政府職能的演變曆程最終錶明政府和市場是一對優缺互補的對應力量。因此經濟法作為“既能規製市場失靈,又能匡正政府失靈;既能強調政府乾預,又能規範政府乾預;既能維護社會公益,又能保護個體私益”①的法律,它不但強調政府對經濟的乾預,同時也強調對政府乾預經濟行為的規範,這是此前任何形式的法律都不具備的。因此,經濟法的産生和發展如果從政治基礎的角度看,是與政府經濟職能的演變相輔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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