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应用指南2018 [Application Guides of China Accounting Standards a] epub pdf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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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太谊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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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30

商品介绍



出版社: 中国市场出版社
ISBN:9787509216361
版次:1
商品编码:12274873
包装:平装
外文名称:Application Guides of China Accounting Standards a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8-01-01
用纸:轻型纸
页数:587
字数:1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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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描述

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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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及时跟进会计准则新变化新趋势,全面掌握财会法规新要求新规定!
  ◆42个企业会计准则
  ◆12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11项特殊会计处理规定
  ◆会计工作规范
  ◆中央八项规定及相关财务规定
  ◆10项其他财会法规
  ■关于新收入准则
  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的意义;
  实施时间和衔接安排;
  新准则与2006年版收入及建造合同准则的比较。
  ■关于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的意义;
  实施时间安排。
  ■关于新政府补助准则
  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准则与旧准则的比较。
  ■关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准则
  定义和范围;
  条款与结构;
  变化与分析;
  重点条款解读。
  ■关于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

作者简介

  许太谊,
  ■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曾在企业工作9年,担任技术员、经营计划员、销售利润会计、成本费用会计、总账报表会计、内部核算主管、财务部门负责人;1993年考入财政部科研所攻读企业财务方向硕士学位研究生,1996年毕业后就职于财政部。
  ■着有《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应用指南2016》《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问题责任追究读本》等。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
政策导读
一、关于新收入准则
二、关于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三、关于新政府补助准则
四、关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准则
五、关于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
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年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2014年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年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印发)
附录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第二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政策导读
准则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有关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
第三部分 特殊会计处理规定
政策导读
会计规定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
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关于中央文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四部分 会计工作规范
政策导读
会计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第五部分 中央八项规定及相关财务规定
政策导读
相关规定
中央八项规定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六部分 其他财会法规
政策导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订)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业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精彩书摘

  四、关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准则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会计处理的要求分散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相关应用指南、解释和讲解中,这些规定为规范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缺少对持有待售类别的后续计量、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等问题的统一细化规定或指引,不利于实务操作。近年来,随着企业经济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特别是今年以来国务院化解过剩产能、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积极推进,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及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亟待补充细化,有必要制定单独的会计准则进行系统性规范,以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相关性、及时性需求的增加,不断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体例,服务于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以备出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和为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续趋同,结合我国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
  (一)定义和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给出了处置组的定义及终止经营的条件,并明确了该准则涉及的非流动资产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分类和列报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该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但下列各项的计量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递延所得税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处置组包含适用该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的,该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整个处置组。处置组中负债的计量适用相关会计准则。处置组是指在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以及在该交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处置组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分摊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的,该处置组应当包含分摊至处置组的商誉。
  (二)条款与结构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由总则、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列报和附则五章,共三十三条内容组成。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四条,说明了制定该准则的目的、准则的适用范围,处置组的定义及终止经营应满足的条件。第二章“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包括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分类。第三章“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包括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二条,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计量。第四章“列报”,包括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二条,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准则开始施行的时间。明确对于该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三)变化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发布以前,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要求分散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相关应用指南、解释和讲解中(以下简称现行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沿用现行准则的有关规定,细化了计量和列报要求。首先明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关于计量方面,对于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持有待售类别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等进行了细化规范。关于终止经营的列报,在利润表中应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并在附注中披露有关信息。
  (四)重点条款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重点条款可以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1.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明确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定义,企业主要通过出售(包括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下同)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该准则沿用了现行准则规定对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常条款,即可立即出售;二是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如果该出售计划需要得到股东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应当已经取得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除满足其他条件外,企业必须在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后才能将相关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这一要求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为严格,便于实务中严格执行,并防范利润操纵的情况。
  因企业无法控制的下列原因之一,导致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未能在一年内完成,且有充分证据表明企业仍然承诺出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企业应当继续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1)买方或其他方意外设定导致出售延期的条件,企业针对这些条件已经及时采取行动,且预计能够自设定导致出售延期的条件起一年内顺利化解延期因素;(2)因发生罕见情况,导致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未能在一年内完成出售,企业在最初一年内已经针对这些新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且重新满足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上述允许在特殊情况下,放松“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的要求,更符合实务中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
  2.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对于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持有待售类别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等进行了细化规范。
  (1)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对于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企业应当在初始计量时比较假定其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的初始计量金额和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以两者孰低计量。除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外,由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以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初始计量金额而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持有待售类别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准则规定企业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首次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量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企业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对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如果该处置组包含商誉,应当先抵减处置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处置组中适用该准则计量规定的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账面价值。
  准则规定,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处置组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适用该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已抵减的商誉账面价值和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相一致,由于相关资产的性质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已经由非流动资产转化为流动资产,所以只允许将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持有待售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不允许将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长期资产减值损失转回。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产不应计提折旧或摊销,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负债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当继续予以确认。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时,应当按照以下两者孰低计量: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假定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本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后的金额;可收回金额。企业终止确认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应当将尚未确认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3.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理组和终止经营》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区别于其他资产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区别于其他负债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不应当相互抵销,应当分别作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列示。
  4.终止经营的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理组和终止经营》规定,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在附注中进一步披露详细信息。
  在利润表主表中列示有关终止经营损益的信息,有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哪些经营将无法为企业创造现金流量,使得财务报表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但也不能提供过多有关终止经营的信息。因此,准则要求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终止经营损益,其他细化信息在附注中披露即可。
  五、关于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
  (一)公允价值计量
  2014年1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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