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人民调解系列丛书:医疗纠纷案例精析》选取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或热点案例,案情及裁判要旨均来源于真实裁判书或调解协议。作为一部有关医疗纠纷解决的法学应用技术性人才培养的教材,其编撰宗旨是以具体案例为引导,全面融汇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
因而,《人民调解系列丛书:医疗纠纷案例精析》适合作为法学专业本、专科学生及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尤其是法学专业人民调解方向的相关实践性课程的教材,也可以成为法律工作者、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者及大众人群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参考资料。
作者简介
王康,1974年生,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2002年至2005年于复旦大学攻读硕士学位,20。9年至2012年于复旦大学攻读博士学位。主要从事民法学与医事法学研究,在《法律科学》《法学论坛》《法学杂志》等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个人专著、合作编著等4部。
目录
第一章 医疗纠纷的基本问题
案例一、医疗纠纷的法律界定
案例二、医疗纠纷的基本案由
案例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案例四、医疗损害的认定
案例五、医疗过错的判断
案例六、医疗损害与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二章 医疗纠纷中的权利与责任
案例七、患者生命权的保护
案例八、患者健康权的保护
案例九、患者身体权的保护
案例十、患者肖像权的保护
案例十一、患者名誉权的保护
案例十二、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案例十三、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
案例十四、患者优生优育选择权的保护
案例十五、医疗机构和医师的医疗专断权
案例十六、医疗机构伪造病历的责任
案例十七、医疗机构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责任
案例十八、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封存病历资料的责任
案例十九、医疗机构过度医疗的责任
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特殊类型
案例二十、人体医疗废弃物的权属纠纷
案例二十一、人类冷冻胚胎的权属纠纷
案例二十二、人体试验医疗损害纠纷
案例二十三、术后感染导致并发症的医疗纠纷
案例二十四、输入不合格血液的医疗纠纷
案例二十五、缺陷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案例二十六、健康体检侵权责任纠纷
案例二十七、疫苗接种侵权责任纠纷
案例二十八、医疗美容侵权责任纠纷
案例二十九、变性手术引发的医疗纠纷
案例三十、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医疗纠纷
案例三十一、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纠纷
第四章 医疗纠纷的多元化解决途径
案例三十二、医疗损害赔偿原则
案例三十三、医疗损害赔偿范围
案例三十四、医疗损害赔偿标准
案例三十五、医疗损害赔偿鉴定机构
案例三十六、医疗损害赔偿鉴定事项
案例三十七、医疗损害赔偿的抗辩事由——隐瞒病史
案例三十八、医疗损害赔偿的抗辩事由——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案例三十九、医疗损害赔偿的抗辩事由——限于当时医疗水平
案例四十、医疗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案例四十一、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案例四十二、医疗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案例四十三、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
案例四十四、医疗纠纷的诉讼调解
案例四十五、“医闹”的法律责任
案例四十六、非法行医的法律责任
精彩书摘
《人民调解系列丛书:医疗纠纷案例精析》:
诉讼中,原审法院委托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就中心医院、协和医院对田某某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田某某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①本例未行尸体解剖,病理学死亡原因不能明确。据患者病史、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及辅助检查结果,其脓毒症、脑梗塞诊断明确。本例发病突然,表现为意识丧失、呼吸心跳骤停,结合其脑血管病病史,临床考虑心脑血管疾病猝死的可能。②中心医院入院诊断正确,根据住院患者费用明细及庭审笔录,提示长期医嘱未执行,故认为其存在头孢孟多酯钠与热毒宁配伍不当的过错。③患者输注后出现的高热、抽搐等临床表现,考虑与药物输注不当有关。中心医院对该药物不良反应的认识不足,未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④中心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视为过错。⑤患者在协和医院就诊后,医方完善相关检查、请内科会诊,并履行了病情告知义务,诊疗行为不违反诊疗规范,患者突发意识丧失、呼吸心跳停止,属目前医学水平难以预防的情况,医方抢救及时,心肺复苏一度成功,抢救过程不违反诊疗规范。⑥患者死亡后,协和医院未履行尸检告知义务,视为过错。鉴定结论为:患者田某某脑血管疾病猝死的可能,中心医院存在一定过错,不能完全除外其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建议承担同等责任。协和医院存在一定过错,但该过错与死亡无关。
原告及协和医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认可,中心医院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询。中心医院提出的质询问题主要有:①从医嘱及庭审笔录是否可以推断中心医院同时给田海云混合输注了头孢孟多酯钠与热毒宁。②田海云输液后出现的高热、抽搐等临床表现,应为败血症,不能认定就是输液不良反应。鉴定人员答复称:①从中心医院2011年11月27日12时04分开出的长期医嘱单来看,头孢孟多酯钠和热毒宁应为分开使用,但同时开出的临时医嘱单显示即刻静脉滴注500ml氯化钠,中心医院在庭审中也陈述只实际使用了临时医嘱上的氯化钠注射液,长期医嘱上的注射液没有实际使用。根据患者住院费用明细,上有氯化钠注射液1瓶(500ml)以及热毒宁、头孢孟多酯钠,故可以得出结论热毒宁和头孢孟多酯钠是一起输入的,同时还输入了氯化钾。静脉输液中只能用一种药品,严禁配伍,中心医院违反了临床规范。②田某某在中心医院以及协和医院治疗时,均未诊断败血症,在输液过程中出现的高热、抽搐的不良反应,为输液不良反应。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转院及运尸所花费的交通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法并入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属合理损失,予以确认,依据鉴定意见所建议的责任程度酌情判处。原告对中心医院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偏高,予以酌减;向协和医院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亲属办理丧事的交通费,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2月做出(2013)东民初字第01013号民事判决:中心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的50%,共计36.128549万元,以及精神抚慰金2.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协和医院同意一审判决,田建军等及中心医院均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田建军等上诉称:一审判决判令中心医院承担so%的赔偿责任过低,依据中心医院的过错程度,其应当至少承担60%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不足以弥补我们的精神损害;协和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中心医院存在过错,鉴定费应由中心医院全部承担,不应按比例由我们与中心医院分担。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中心医院上诉称:鉴定意见结论依据不足,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体现在:①“热毒宁注射液说明书”没有列举头孢孟多酯钠与热毒宁存在配伍禁忌,我院的用药符合药品说明书的规定;②患者入院体征符合用药指征;③根据检验结果,患者输液后出现的高热、抽搐等临床表现,应为败血症,而且患者在人院前就反复出现上述表现,与输注药物无关;④鉴定意见认为患者死亡原因考虑为心脑血管疾病猝死,与我院诊疗行为无关。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田建军等的全部诉讼请求。
……
前言/序言
当前,我国医疗纠纷多发,并伴随着“医闹”事件、“杀医”“伤医”事件,态势严峻。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5月26日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披露,201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暴力杀医、伤医等犯罪案件155件,2014年以来全国法院共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26962件,审结23001件。当天,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布了四起典型案例,一为涉故意杀人罪的温岭“杀医”案,其余三起为涉寻衅滋事罪的“医闹”案。医疗纠纷正在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因素,很多非理性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则进一步加剧了这一社会冲突。
医学本为仁术。但现在,医者不仅治病救人,还正面对这样一个社会痼疾——另一个发生在自己身上的“病”。这才是真正的敌人,医者与病患、整个社会都被卷入其中,无以逃避。医疗纠纷解决的现行法律机制,并不是治本之术。实际上在医疗纠纷场域,无论是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的行政处理机制,还是以《侵权责任法》(为表述便利,本书前言和正文中所引法律名称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律省略)为核心的医疗损害司法救济机制,甚至以《人民调解法》为基础的人民调解机制,法律都不是决定的力量,而是被决定的力量。需要反思造就这一局面的深刻社会根源和制度背景,推进真正符合人性和法治精神的医疗体制改革,让医疗机构尤其是公立医疗机构回归其公益本质,让社会信任体系在医患这个特定交往关系中得以重建,让医者和就医者都能够跳出相互抱怨、提防乃至对立的怪圈。究其本质,和谐医患关系不是现行法所根基的规制理性所能保障的,需要政治力量、社会机制、利益格局的系统性整合。
为促进形成和谐的医患关系,妥善化解医疗纠纷,依法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权益,引起对社会问题和现行法秩序的反思,特编撰本书。本书并非面面俱到,而仅关注医疗纠纷案件的基本问题、医疗纠纷中的医患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特殊类型的医疗纠纷以及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方式。鉴于我国与医疗纠纷有关的社会问题较多,本书还附带分析了几个本质上不属于医疗纠纷的案例,如“医闹”案、非法行医案、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案等。
本书搜集了五十多个最新发生或早前发生但具代表性的真实案例,前者如2014年无锡“冷冻胚胎案”、2015年上海“精神卫生法第一案”和北京“天价医疗损害赔偿案”,后者如北京“家属拒签字孕妇死亡案”。对每个案例先进行案情简介,然后从事实和规范角度进行法理解析,最后附上每个案例可能涉及的法律规范(法律通过情况以及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等的发布令或文号,仅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对案情简介,除少数来自新闻报道的外,都尽量保持判决书的行文。在法理解析部分,注重案件事实、背景材料与法律规范的对应,必要时提出对现行法规范的反思。在法条链接部分,以最近更新的条文为准(截止于2017年2月),并尽可能做到全面整理。为使读者可以更便利地检索法条,本书附录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及司法解释全文,并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附上最新立法趋势,还补充了较有代表性的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以及全国第一个规范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案例与材料、规范与原理、实务与理论,在本书中得到较好的融汇。
本书预期读者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从业人员、法律实务工作者、医疗纠纷调解员、医事法学研究者、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希望本书能够对读者有所启迪,并期待读者的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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