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化案例解析丛书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精析 epub pdf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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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克勤,胡嘉金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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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22

商品介绍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ISBN:9787510916717
版次:1
商品编码:12194814
包装:平装
丛书名: 类型化案例解析丛书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03-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40
字数:270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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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描述

内容简介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司法审判的经验和标准对法学理论的深化和法治的推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法在静态与动态间的验证、回应、优化、进步亦提升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期望《类型化案例解析丛书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精析》中的这些案例能够在理论探索中提供一定的启迪,在法律适用中具有明晰的作用,在实践中能够开启更为开阔的裁判视角,并最终对解决此类问题有所裨益。

目录

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诉刘会平、宜丰县凯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
徐香珠、胡金荀诉余高平、陈耀华、东乡县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车辆未年检保险公司是否免赔)
赖志光、黄大检、赖平秀、赖伟、赖琴与熊志刚、景德镇市晟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车辆未年检保险公司是否免赔)
胡欢欢诉姚有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车辆未检验保险公司是否免赔)
龙军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驾驶证过期保险公司能否免赔)
宋建孙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保险纠纷案
(持已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车是否属于无证驾驶或未取得驾驶资格)
胡小平诉彭武华、袁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驾驶证过期保险公司能否免赔)
刘宝平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蒋衰闵等人诉段家波、段成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次日零时起保”条款的效力)
肖德荣诉张尚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交强险“次日零时生效”的条款效力认定)
黄为纷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驾驶员实习期内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环球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峡江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车损险是否按责赔偿)
周金香等人诉被告胡显强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因超载引发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是否可免赔)
汪江南等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疲劳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免赔)
袁卫红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未取得通行牌证的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黄文涛诉魏远兴、陈细秀、黄树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监管责任认定)
谢东生诉胡陈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罗文清、刘智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机动车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行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第三人诉求保险人是否应按“第一受益人”约定另行赔付)
阳癸秀诉赣州市永朋商贸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无名氏”肇事的理赔)
范雄辉、周九霞诉倪守党、南昌富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万强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挂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
王先平诉查文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紧急避险在无接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适用)
余四秀诉曾仁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好意同乘案件中机动车一方责任承担)
张建清诉刘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对第三人是否发生效力)
杨湖北、李金兰诉杨美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车上人员甩出车外是否转化为第三者)
王祥虎、徐凤娇诉峡江县巴邱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车上人员甩出车外是否转化为第三者)
万民欢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南昌县华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下车检修车辆受害是否转化为第三者)
冯国文与陈金星、进贤县新世纪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车顶人员是否属于第三者)
王九香与芦力佳、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正在上下车人员是否属于车上人员)

精彩书摘

  《类型化案例解析丛书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精析》: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
  1.保险人对强制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负有明确说明的义务
  所谓强制性规定,是强制性规范的别称,是指直接规范人们的意思表示或者事实行为,不允许人们依其意思加以变更或者排除其适用,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的法律规范。这意味着人们必须无条件地遵守这种法律规则,不允许人们自行协议地设定权利和义务,其在法律文本中的语义表达方式通常为“应当……”“必须……”“要……”等。在强制性规定中,有些只是起到为当事人设定一般性义务的作用,有些纯粹是为了保护特殊场合下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有些是为了法律制度上要求的需要,有些则可能是纯粹出于民法以外的法律规范目的,比如行政管理上的需要,等等。所以,强制性规范的违反也并不必然导致对合同效力的绝对否定。而禁止性规定,是禁止性规范的别称,指“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属于“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强行性规范”,即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也可视为规定法律关系主体负有某种不作为义务的义务性规范,其在法律文本中的语义表达方式通常为“禁止……”“不得……”等。相较可知,强制性规定是明确规定必须做的界限,不做就违法违规;禁止性规定是明确规定不能逾越的界限,过了这个线就是违法违规。很显然,强制性规定与禁止性规定在内涵、外延上是完全不同的。
  《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言之,保险人只有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才不须负有明确说明的义务。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这条规定显然属于强制性规定,而不是前述司法解释所阐明的禁止性规定。
  结合本案中,财保东乡支公司以事故机动车应当年检的强制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认为其只须尽到提示义务即可,而无须对该免责事项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显然是在混淆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即保险人将强制性规定作为免责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其明确说明的义务,而本案审理过程中,财保东乡支公司始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该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就不产生效力。
  2.“未年检不赔”有违保险法的近因原则
  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起源于海上保险。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55条规定“除本法或保险契约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于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负赔偿责任,对于非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不负赔偿责任。”这是由于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限定性赔偿合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不是保险标的发生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责任,而是一定原因(即所谓“承保风险”)造成的某些损失、损害、费用和责任(即所谓“承保损失”)。这一原则,逐渐被英美法系的法官和学者引申到整个保险法乃至侵权行为法(甚至部分合同法)领域。目前,世界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大都将近因原则确定下来,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

前言/序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在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景下,监督和规范审判权行使,建立统一的法律适用机制,确保类案类判及同案同判,确保人民法院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提升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但成文法固有的抽象、滞后的特性与日新月异的生活形态、矛盾纠纷、实践样本之间的紧张也将更为突出,这无疑对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
  面对一些尚未涉足的空白领域、在鼎沸的争议中仍无定论的模糊边界以及因立法技术粗糙产生的本体碰撞,如何以更为严谨的责任态度,更为纯熟的审判技能,在浩如烟海的规则中反复辨析、甄别、考量、选择,在法律的生命力与变易不居的社情中寻获最佳的连结点,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们应当深深思考和不懈努力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民事审判中最为常见,争议最多,也是最贴近民生的案件类型。近几年,随着机动车数量的迅速增长,此类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但是鉴于法律规定的不够细致、全面,目前,在一些问题上,不同的司法认知与智识导致裁判角度与结果存在一定差异。为进一步规范法律适用,明晰裁判标准,总结、提炼最为精华的法律规则与裁判经验,提高法官认知能力和审判质量。我们从数百件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实践素材中,组织一线优秀法官逐一进行甄别、挑选、讨论、研判,经过认真编写,多次修改、补充、完善并由业务专家严格把关,最终选定了这28件典型案例呈现于读者。这些案例的选择与评析或许难以解答该类案件中的所有疑惑,但具有鲜明的特点:一是内容新颖。本书的选编内容均来自于热点及难点问题,既有对这些问题法律适用的阐述解答,又有对案件审判方法和技能的探讨,内容新颖全面。二是立足实践。本书的案例及编写充分契合审判实践,在此基础上,特别注重处理某类纠纷问题的系统性,力求能够涵盖这一类纠纷的重点、疑难、新型问题。三是论理深入。这也是本书最为鲜明的特点。作者在正确理解适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对该案涉及的法学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拓展,并将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文件、公报案例以及其他重要的参考观点做“贯通”和“梳理”性的论述。既有对法学基本理论的引介和评述,又有对典型案例的深刻剖析,使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紧密结合,以期增强权威性、实用性、可读性。
  囿于学识与经验,本书中的研究及观点难免有所疏漏或存在值得商榷之处,但不可否认,作为最具有激情与职业梦想的新时代法官,他们的认知不仅来自于对法律适用前沿实务的理性解读,而且蕴含着他们对博大精深的民法理论的深入追求和研究热情。他们深知从法律精神的高度研究、指导法律适用的理性价值,从司法裁判为深化改革、社会转型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的重要性,并对推动民事审判发展和民事理论研究肩负使命和信心。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司法审判的经验和标准对法学理论的深化和法治的推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法在静态与动态间的验证、回应、优化、进步亦提升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我们期望,这些案例能够在理论探索中提供一定的启迪,在法律适用中具有明晰的作用,在实践中能够开启更为开阔的裁判视角,并最终对解决此类问题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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