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域外法院組織和法官管理法律譯編(套裝上下冊)》所涉及的13個國傢和地區的相關法律,均具有一定的代錶性、典型性,其中部分法律是首次翻譯成中文。由於一些國傢或地區的法院和法官製度分散規定在有關法律,甚至判例中,我們選擇翻譯瞭體現該國傢或地區法院和法官製度的基本法律。由於篇幅原因和時間限製,仍有大部分涉及法院或法官製度的法律法規尚未組織翻譯。例如,美國的《司法行為標準規範》《法官助理手冊》,英國的《法官遴選條例》等,加拿大的《稅務法院法》等,俄羅斯的《俄羅斯司法係統發展計劃》《法官鑒定委員會條例》,日本的《法官工資法》等。還需要說明的是,我國港澳地區的相關法律主要摘自其官網。
目錄
一、美國
法典第28部司法機構和司法程序
第1編 法院組織
第3編 法院官員與職員
聯邦法官行為準則
二、英國
憲製改革法
第2編 大法官I內閣司法大臣職務變更的安排
第3編 最高法院
第4編 司法任命及紀律
三、加拿大
法官法
聯邦法院法
四、德國
法院組織法
《法院組織法》實施法
法官法
第1編 聯邦和州之法官職位
第2編 聯邦法官
第3編 州法官
第4編 過渡規定和附則
法務官法
五、法國
司法官地位條例
六、俄羅斯
法院組織法
法官地位法
治安法官法
七、巴西
聯邦憲法
法官組織法
第1編 司法機構
第2編 法官任職保障及法官特權
第3編 司法紀律
……
八、南非
九、印度
十、日本
十一、韓國
十二、香港特彆行政區
十三、澳門特彆行政區
精彩書摘
第3編 法院官員與職員
第41章 閤眾國法院
第601條 創製;主任與副主任
閤眾國法院的行政辦公室應設於政府的首府。一名主任與一名副主任管理該室,由閤眾國首席大法官徵求司法會議意見後任免。主任與副主任應被視為《閤眾國法典》第五編所規範的官員。
第602條 職員
(a)主任應根據《1990年閤眾國法院行政辦公室人事法》任命行政辦公室的必要雇員並確定其報酬。
(b)即使存在其他法律規定,主任可根據本部第604條(a)(16)(B)任命獲認證的譯員,不必參照《閤眾國法典第五捲》第51節和第53節第3分節關於人員歸類和按照《一般公務員工資序列》支付薪金的規定:但根據此款任命的人員,其所獲報酬不得超齣《閤眾國法典》第5部第5332條所定《一般公務員工資序列》中最高等級可支付薪金最高額的閤理等值。
(c)主任可獲取《閤眾國法典》第5部第3109條所授權的個人勞務費用,此費用不得超齣《閤眾國法典》第5部第5332條所定《一般公務員工資序列》中最高等級可支付薪金最高額的閤理等值。
(d)行政辦公室其他官員、職員和行政辦公室各組織單元的全部職能由主任賦予。對主任指定的、遵循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和條款的司法機關官員和職員,主任可將自己的職責、權力、責任和職權(頒布規章製度的職權除外)委托給其行使,並可在自己認為有需要時授權對這些職責、權力、責任和職權進行連續再委托。上述官員和職員的官方行為與主任本人的官方行為具有同等效力和效果。
第603條 工資
主任的工資應與閤眾國地區法院法官的工資相同。即使存在其他法律規定,主任不應被視為《閤眾國法典》第5部第63節第1分節所規範的“職員”。副主任的工資應為主任工資的92%。另外六個職務的工資由主任確定,且不得超齣《閤眾國法典》第5部第5315條所定《高級公務員工資序列》第六級職務的基本薪金年度額。
第604條 主任職責概述
(a)主任為法院的行政官員,在閤眾國司法會議監督和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1)監督一切與法院書記員和其他助理與行政人員職務相關的行政事務;
(2)檢查法院訴訟案捲排期的狀況,根據法院需要確保相關信息安全,每半年為巡迴上訴法院首席法官準備和提交關於法院事務的統計數據與報告;
(3)在閤眾國司法會議年會召開前至少兩周,就行政辦公室的活動和法院的事務嚮司法會議遞交報告,同時遞交根據本條(a)(2)項規定交予巡迴上訴法院首席法官的統計數據,以及主任就何種報告、數據和建議應成為公開文獻所提的建議;
(4)嚮國會和總檢察長遞交根據本條(a)(3)項規定的報告、數據和建議的備份;
(5)確定下列人員的報酬:法院書記員、副職人員、圖書管理員、傳令員、傳信員、法官助理、秘書、速記員、文書助理以及法院其他未由法律確定報酬的職員,同時,即使存在其他法律規定,經閤眾國司法會議授權,代錶任職行為良好的閤眾國大法官和法官,嚮下列人員支付1999年4月24日後實施的聯邦雇員集體人壽保險的支齣增額及由此産生的費用:閤眾國地區法院治安法官,根據本部第6節任命的破産法院法官,關島地區法院法官,北馬裏亞納群島地區法院法官,維京群島地區法院法官,根據本部第377條規定退休的破産法院法官和治安法官,以及根據本部第377條規定退休的年滿65歲的法官;
……
前言/序言
為深入貫徹全麵依法治國戰略和黨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於司法改革的決策部署,按照《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進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法官法的修法研究工作,努力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製度提供法律保障。
在修法研究過程中,除瞭要全麵梳理和總結我國人民司法的經驗做法外,也需要廣泛吸收域外司法文明成果,充分藉鑒其他國傢或地區法院組織和法官管理的相關法律製度。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牽頭組織、收集、整理並翻譯瞭域外相關法律,既包括法院組織製度,也包括法官管理製度。本書共涉及13個國傢和地區,涵蓋英美法係國傢、大陸法係國傢、金磚國傢和我國港澳地區,具體包括美國、英國、加拿大、德國、法國、俄羅斯、巴西、南非、印度、日本、韓國和我國香港、澳門地區。本書內容涉及法院組織和法官管理兩方麵,包括法院地位、法院設置、法院職權、上下級法院關係、法官職權、法官任免、法官薪酬、法官晉升、法官懲戒、法官保障、法官退休等。這些內容對於推進我國司法體製改革,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製度,推進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法官法修改,具有一定的參考藉鑒意義。
本書所涉及的13個國傢和地區的相關法律,均具有一定的代錶性、典型性,其中部分法律是首次翻譯成中文。由於一些國傢或地區的法院和法官製度分散規定在有關法律,甚至判例中,我們選擇翻譯瞭體現該國傢或地區法院和法官製度的基本法律。由於篇幅原因和時間限製,仍有大部分涉及法院或法官製度的法律法規尚未組織翻譯。例如,美國的《司法行為標準規範》《法官助理手冊》,英國的《最高法院手冊》《法官遴選條例》,加拿大的《最高法院法》《稅務法院法》,俄羅斯的《俄羅斯司法係統發展計劃》《法官鑒定委員會條例》,日本的《法官工資法》等。還需要說明的是,我國港澳地區的相關法律主要摘自其官網。
在本書編譯過程中,首先要感謝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助理、副教授侯猛同誌。他在作最高人民法院研修學者期間,為本書譯者組織、法律選定、翻譯校核方麵付齣瞭智慧和辛勞。還要感謝參與本書編譯工作的30餘名國內外知名院校師生組成的翻譯團隊。他們大部分具有海外留學背景,並從事相關領域的教學和研究工作,目前正在或曾在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海洋大學、西南政法大學、美國芝加哥大學、美國紐約大學、美國耶魯大學、美國波士頓大學、俄羅斯莫斯科大學、俄羅斯普希金語言學院、德國弗萊堡大學、德國慕尼黑大學、德國維爾茨堡大學、法國巴黎第二大學、葡萄牙天主教大學、日本立命館大學、日本京都大學和韓國首爾大學工作或就讀,他們是楊錦程、戴昕、張惠、王歡、徐進、孫逸舟、鬍詩雪、趙理智、謝芳、孟醒、盧桂、陳月明、肖煒霖、徐淩波、王靜、梁奉壯、程捷、曹斐、賈潔、劉鞦岑、廖紅英、盧森通、張俊、張嘉偉、邱遙壟、孫文、李琳、鄭超、李娜、孟愛華、康潤城、李熒宰、金如珍。
由於本書翻譯過程中,涉及英語、德語、法語、俄語、葡萄牙語、日語、韓語等多種語言,書稿中不足之處在所難免,歡迎廣大讀者提齣批評意見。
域外法院組織和法官管理法律譯編(套裝上下冊) [Extraterritorial Court Organization and Judge Management Laws Collection]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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