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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是我国仲裁实务界和理论界在zui高人民法院发布《自贸区司法保障意见》之后作出的积极回应,作者对于如何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特设仲裁制度的发展进行了认真思考和潜心研究。本书既汇聚国际条约、各国立法和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又有对中国机构仲裁60年丰富经验的总结和反思。
内容简介
本书旨在帮助那些愿意以特定仲裁或临时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当事人了解临时仲裁程序并参与其中,从而推动临时仲裁在中国的应用与发展,促使仲裁法适时修改以适应国际仲裁的发展需要。建议制定的《中国临时仲裁示范仲裁规则》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200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3年)、《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条款》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机构仲裁规则的精华部分,以适应中国临时仲裁当事人的需求和习惯。实务部分紧紧围绕该示范仲裁规则进行分析讲解,为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在实际操作提供指引。
本书zui大亮点在于创设了临时仲裁管理机构以行使机构仲裁的职能、管理临时仲裁程序,从而使习惯于机构仲裁的中国当事人能够进行临时仲裁程序。
作者简介
高菲,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美国纽约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曾任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zui高人民法院第yi届特邀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及其上海分会秘书长、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副秘书长、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仲裁与司法》主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经办和作为仲裁员审理案件、管理仲裁程序案件愈千件。
出版《论美国反托拉斯法及其域外适用》、《中国海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仲裁理论及实务》(上、下)等著作,在《时代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100多篇。
荣获中国法学会/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中国仲裁与司法”优秀论文一等奖、中国法学会法学文书研究会全国优秀法律文书评选一等奖。
徐国建,德国法学博士,一级律师。曾先后于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瑞士比较法研究所、海牙国际法院夏季讲习班、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和国际私法研究所以及德国汉堡大学攻读和研习法律科学,精通英语和德语。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仲裁员。作为仲裁员和代理人处理过上百起国际和国内仲裁案件,涉及国际投资和贸易、企业兼并收购、股权投资中的对赌协议、金融衍生品服务、建筑工程、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纠纷和法律争议。
曾在中国、英国、瑞士、荷兰和德国出版和发表过50多部(篇)包括仲裁法律问题在内的法学专著和论文。
目录
第一章临时仲裁概说
第一节临时仲裁的概念及历史渊源
一、临时仲裁的概念和本质
二、临时仲裁的渊源和演变
三、现代商事仲裁的定义或概念
第二节中国的机构仲裁制度
一、中国机构仲裁制度概说
二、中国机构仲裁的特点及优势
第三节临时仲裁在中国发展的法律问题
一、临时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
二、临时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
三、临时仲裁的仲裁地
四、临时仲裁的仲裁员
五、临时仲裁适用的程序法律
六、临时仲裁裁决撤销的管辖权法院
七、临时仲裁的管理机构问题
八、临时仲裁如何启动及进行问题
第二章中国临时仲裁的崛起
第一节《最高法院意见》第9条述评
一、《最高法院意见》第9条规定的综合简评
二、《最高法院意见》第9条第1段规定国内合同约定涉外仲裁有效
三、《最高法院意见》第9条第2段规定禁止反言及诚实信用
四、《最高法院意见》第9条第3段规定临时仲裁的有限放开
第二节有限放开临时仲裁是全面放开临时仲裁的前奏
第三节临时仲裁有限放开对中国仲裁发展的重要意义
第三章中国临时仲裁示范仲裁规则及其起草说明
第一节中国临时仲裁示范仲裁规则
第二节《中国临时仲裁示范仲裁规则》起草说明
第四章临时仲裁程序启动概说
第一节如何制定临时仲裁协议
一、制定中国临时仲裁协议的基本要件
二、制定中国临时仲裁协议的其他要件
第二节如何启动临时仲裁程序
一、临时仲裁程序启动概说
二、临时仲裁程序启动必备的文件及步骤
三、发出临时仲裁通知及或仲裁申请书
四、附具仲裁保全申请书
五、提交仲裁员的人数建议
六、提交选定的独任仲裁员名单
七、三人仲裁庭时提交选定的仲裁员名单
八、仲裁地——特定的地点
九、仲裁通知包括的其他各项程序事项内容
第三节如何计算临时仲裁期间
第四节如何答复临时仲裁通知
一、被申请人应在规则规定期限内或申请人建议期限内作出答复
二、未及时对程序事项作出答复损害被申请人自己的仲裁权利
三、被申请人应及时提出不同意见或进行协商
第五节如何委托临时仲裁案件代理人
一、委托办理过很多机构仲裁案件的代理人
二、外籍律师可以聘请但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
三、外籍律师仲裁活动受限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
四、中外律所可在自贸区合作不意味着外籍律师可办中国法律事务
五、律师授权委托书应尽可能宽泛授权
六、是否授权律师委托管理机构管理仲裁程序要明确
七、是否授权律师指派指定机构要明确
第六节如何规定临时仲裁的送达方式
一、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送达方式
二、当事人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最好包括当事人各自的注册地址
三、约定送达方式可将现代电子通信手段——电子邮件、微信约定在内
四、仲裁协议中或仲裁通知中也可以约定送达方式
第七节如何授权临时仲裁的管理机构
一、临时仲裁管理机构概说
二、临时仲裁管理机构与仲裁机构的异同
三、临时仲裁管理机构与指定机构的异同
四、如何选定授权临时仲裁管理机构
第八节如何指派临时仲裁的指定机构
一、指定机构的标准及或条件
二、如何约定指定机构
三、指定机构不作为时如何再指派指定机构
第五章临时仲裁的仲裁庭组成
第一节如何约定临时仲裁的仲裁员人数
一、临时仲裁的仲裁员人数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二、临时仲裁当事人对约定仲裁员人数享有比机构仲裁更大的自由
三、约定仲裁员人数时应注意的事项
第二节如何选定临时仲裁案件的仲裁员
一、将仲裁员的姓名明确约定在仲裁协议之中
二、概括地约定选定仲裁员本质上即已符合《最高法院意见》
三、直接将仲裁员姓名约定在仲裁协议中不宜普遍适用
四、未约定仲裁员的仲裁通知及或仲裁申请书中一定要作出明确建议
第三节临时仲裁案件中仲裁员的独立性声明及或披露和回避
一、关于临时仲裁员的独立性声明及或披露
二、临时仲裁员的回避
第四节如何替换临时仲裁案件的仲裁员
一、临时仲裁替换仲裁员概说
二、临时仲裁替换仲裁员要件
三、更换仲裁员的程序
四、替换仲裁员之后的临时仲裁程序
第五节临时仲裁程序中仲裁员等主体的免责
一、临时仲裁程序中仲裁员等主体免责的原因
二、临时仲裁程序中仲裁员等主体免责的法律基础
三、临时仲裁程序中仲裁员等主体免责的民事范围
四、临时仲裁程序中仲裁员等主体免责的例外情况
第六节独任临时仲裁庭组成应注意的事项
一、建议仲裁庭组成人数
二、考虑仲裁庭独任或三人
三、无争议标的额建议独任仲裁庭
四、其他数额仲裁庭的选任方式
五、临时仲裁被申请人相对积极参加程序的原因
六、约定了独任仲裁庭的直接在仲裁通知中重申
七、未约定的在仲裁通知中提出仲裁员姓名建议及确定期限
八、约定管理机构的由管理机构指定独任仲裁员
九、没有机构的由指定机构代为指定独任仲裁员
第七节三人或多人临时仲裁庭组成应注意的事项
一、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选定或指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
二、当事人或管理机构或指定机构指定仲裁员的期间均为15天
三、任何一方当事人未选定仲裁员应由管理机构或指定机构代为指定
四、首席仲裁员由两名仲裁员选定,即便第二名仲裁员是由管理机构或指定机构代指
五、多方当事人应归为申请人被申请人两方各自选定或指定仲裁员
六、多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未指定仲裁员仲裁庭全部由管理机构或指定机构代指
七、当事人另有约定条件下多方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依据当事人约定进行
第六章临时仲裁程序
第一节临时仲裁程序通则
一、提交书面陈述应编写段落序号
二、证据材料应编写目录、序号、页码
三、提交法律文件另行援引选录编制
第二节临时仲裁的仲裁申请书
一、单独写仲裁通知或仲裁申请书
二、所有程序事项重复或建议一遍
三、多份合同的程序审查和请求审查
四、实体问题一定要说清
第三节临时仲裁协议/管辖权异议
一、临时仲裁协议/管辖权异议概说
二、提起临时仲裁协议/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三、提起临时仲裁协议/管辖权协议的理由
四、作出临时仲裁协议/管辖权异议决定的主体为仲裁庭
第四节临时仲裁的仲裁地
一、仲裁地的物理属性及法律属性概念
二、仲裁地在临时仲裁中的重要法律作用
三、如何确定临时仲裁的仲裁地
第五节临时仲裁的答辩书
一、当事人签署及或盖章和代理人签署或盖章问题
二、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一定要写清
三、单纯地反对或不承认某项事实或观点不予支持必须附具理由及或举证证明
四、答辩应尽量在期限内提交轻易不要延期
第六节临时仲裁的反请求
一、临时仲裁反请求概说
二、临时仲裁反请求的主体构成和客观要件构成
三、提起反请求的其他具体要求
四、变更请求或反请求及进一步书面陈述
第七节临时仲裁程序中的追加当事人
一、临时仲裁程序中追加当事人的重要意义
二、临时仲裁程序如何追加当事人
第八节临时仲裁程序中的合并仲裁及一并审理
一、合并仲裁与一并审理概述
二、合并仲裁的条件
三、一并审理的程序
四、一并审理的发展预测
第九节临时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措施和紧急仲裁员程序
一、临时仲裁程序中的法院保全
二、临时仲裁程序前及程序中的保全实务
三、临时仲裁庭采取的临时保全措施
四、仲裁庭组庭之前的紧急仲裁员程序及仲裁前保全
第七章临时仲裁程序中的开庭审理
第一节临时仲裁案件的审理及审理方式
一、何为临时仲裁案件的审理
二、临时仲裁案件的审理方式
三、临时仲裁案件的审理时间表
四、临时仲裁案件的开庭通知
第二节临时仲裁的透明度原则
一、《透明度公约》
二、《透明度规则》
第三节临时仲裁程序中的开庭及质证
一、出席开庭人员
二、开庭程序
三、开庭质证
四、书面质证
第四节临时仲裁程序中的专家证人
一、国际临时仲裁案件中的专家证人概说
二、当事人指定的专家及专家报告
三、仲裁庭指定的专家及专家报告
第五节临时仲裁程序中的缺席审理
一、有效送达问题
二、缺席审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第六节临时仲裁当事人放弃行权及异议
一、放弃行权及异议条款的基本含义
二、放弃行权及异议条款的各项要件
三、放弃行权及异议条款的法律依据
四、放弃行权及异议条款的具体情况
第七节临时仲裁案件的书面审理
第八章临时仲裁裁决
第一节临时仲裁的裁决原则及法律适用
一、制作临时仲裁裁决的基本原则
二、制作临时仲裁裁决的期限
三、制作临时仲裁裁决的形式要件
四、临时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临时仲裁裁决书的形式
第三节临时仲裁裁决效力
一、自动履行或强制执行裁决的效力
二、一裁终局、已决裁决的效力
三、终止原仲裁协议及管辖权的效力
四、终止仲裁员权力的效力
第四节临时仲裁裁决书更正
第五节临时仲裁的补充裁决
第六节临时仲裁裁决书的解释
第九章临时仲裁的仲裁费用
第一节临时仲裁的仲裁费用和其他开支
第二节如何收取临时仲裁费用和其他开支
第十章临时仲裁案例述评汇集
第一节商事临时仲裁案例简评
案例一德国旭普林国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仲裁协议效力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一、案情简介
二、本案是一起临时仲裁案件
三、本案裁决国籍为中国国籍
四、1号裁定书认定本案裁决为非内国裁决定性错误
五、本案为内国裁决应依据中国法律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节海事临时仲裁案例述评
案例二中铁四局与克莱门特海运海上货运合同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效力确认案
一、案情简介
二、简短述评
附件仲裁法律文件汇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实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新增2013年通过的第1条第4款)与《贸易法委员会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规则》
后记
前言/序言
序
繁荣仲裁理论研究推动中国商事仲裁制度现代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落实四中全会决议内容,改革完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鼓励仲裁制度创新发展,促进仲裁公信力提升。2017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自贸区司法保障意见》),其中第9条规定了注册于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当事人相互之间可以约定将其争议在中国“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通过仲裁解决。《自贸区司法保障意见》提出在自贸试验区内有条件地允许特设仲裁,其目的在于通过自贸试验区的先行先试,积累特设仲裁经验,推动我国商事仲裁制度国际化、现代化。
《自贸区司法保障意见》发布之后,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立即组织有关专业人士进行深入学习和研究,迅速制定出《中国临时仲裁示范仲裁规则》,并推出《中国临时仲裁实务指南》一书,尤其是针对《自贸区司法保障意见》规定的“三特定”仲裁作出了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的探索,实属难能可贵。故我欣然接受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国际法文库”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的邀请,特为此书作序。
20世纪50年代,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标志着中国涉外仲裁的兴起。中国涉外仲裁迄今已走过了60年整整一个甲子的风雨历程。2005年9月1日,我国《仲裁法》正式施行,国内仲裁开始蓬勃发展。多年来,各仲裁机构辛勤耕耘、探索创新,使我国商事仲裁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和发展,在国际仲裁舞台上赢得了良好声誉,为中国经济腾飞以及维护国际经贸与投资法律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
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仲裁进行支持和监督,制定了40余部与仲裁有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工作中始终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统一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标准,严格规范各地法院依法行使司法审查权。人民法院坚持维护仲裁独立公正,支持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有力促进了我国仲裁公信力的提升,为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开展仲裁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础性工作,针对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研、深入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不断丰富和完善我国仲裁法律制度。
为深入贯彻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一带一路”建设、自贸试验区和海洋强国战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强调要依法加强和规范涉沿线国家当事人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自贸试验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是我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基础平台。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对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力争取得更多可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彰显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试验田作用”,为自贸试验区进入关键阶段的改革创新指明了发展方向。营造自贸试验区的优质法治环境,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司法保障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专题调研以及自贸试验区司法保障研究基地经验的基础上,经多次实地考察并征求专家和各地法院的意见,制定发布了《自贸区司法保障意见》,以实际举措支持自贸试验区实施的各项改革措施,解决自贸试验区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自贸区司法保障意见》第9条共规定了三项重要内容:第一项是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在相互之间签署的合同中选择域外仲裁;第二项是在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中贯彻“禁止反言”,强调诚信的法律原则;第三项是依据自贸试验区建设可以先行先试的原则和精神,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之间订立仲裁协议,以有条件的特设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上述条文对于人民法院在涉自贸区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正确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自贸区司法保障意见》也是对国务院印发的《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第11条规定的“进一步对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优化自贸试验区仲裁规则,支持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提高商事纠纷仲裁国际化程度。探索建立全国性的自贸试验区仲裁法律服务联盟和亚太仲裁机构交流合作机制,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的具体回应。《自贸区司法保障意见》一经发布,立即引起极大反响,仲裁理论和实务界纷纷行动起来,就自贸试验区如何落实《自贸区司法保障意见》第9条的规定,积极提出意见、建议。这表明《自贸区司法保障意见》不仅体现了实践需求,也代表了各界心声,为中国商事仲裁制度改革完善及走向国际化、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特设仲裁(业界俗称临时仲裁)是国际上普遍使用的一种商事纠纷解决手段。对于外国临时仲裁庭在中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国法院历来依照《纽约公约》的规定予以承认和执行。但我国《仲裁法》在20多年前制定时,仅强调了机构仲裁形式,未对特设仲裁作出规定,因此我国一直缺乏特设仲裁的实践。针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对特设仲裁的需求,《自贸区司法保障意见》对特设仲裁采取了探索性的开放态度,既不完全囿于单一的机构仲裁形式,也不完全照搬、照抄国外的特设仲裁制度,而是充分尊重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对纠纷解决方式的意思自治。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约定采取特设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如果满足特定地点、特定仲裁规则、特定仲裁员的要求,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认可。在实践中,将通过仲裁协议效力逐级报至最高人民法院的形式予以规范。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后,及时总结经验,并将成功经验复制推广,为我国今后仲裁法的科学修订提供实践依据。
仲裁法律制度是连结中外法治的重要一环,也是对外展现中国法治软实力的重要窗口。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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