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律适用一本通》共分为三编:di一编民事执行程序,以民事诉讼法执行编法律条文为主线,按照民事执行活动流程,将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融合到每一个执行环节之中,化零散为系统,便于执行法规的查找。第二编保全与先予执行,司法实践中该项工作主要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所采取措施基本参照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因此亦属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范畴。第三编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基于检察工作实际需求,本编主要收录了民事执行违法以及人民法院内部监督、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服务于检察监督工作。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律适用一本通》不仅适合民事行政检察、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检察官办案参考,也可以作为执行法官、律师有益的办案工具,同时还便于案件当事人了解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作者简介
汪培伟,男,1982年12月出生,汉族,山东聊城人.2008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先后于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具有丰富的司法工作经历,曾被评为宁波市江北区“优秀青年突击手”、“人民满意政法干警”,宁波市法院系统“十佳优秀执行员”,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优秀民行办案人”等。
目录
第一编 民事执行程序
第一章 执行申请
第一节 申请执行的依据
一、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国内仲裁裁决
三、公正债权文书
四、诉讼外调解协议与实现担保物权裁定
第二节 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
第二章 执行管辖
第一节 一般管辖
第二节 申请变更管辖和指令管辖
第三节 管辖权异议
第三章 执行机构与执行权
第四章 执行实施前的准备
第一节 受理与立案
第二节 执行通知与财产调查
一、执行通知与财产调查
二、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义务
第五章 执行实施之金钱给付
第一节 对银行存款、债券等的执行
第二节 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
第三节 对其他财产的执行
一、对其他财产的查控
二、查控财产的变价
第四节 执行实施之迟延履行责任
第五节 执行实施之到期债权执行
第六节 执行实施之参与分配
第七节 执行实施之委托执行
第八节 执行和解
第九节 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
第六章 执行实施之行为的执行
第一节 交付财物或票证
第二节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第三节 财产权证照转移
第四节 法律文书指定行为
第七章 执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
第一节 申请执行人的变更
第二节 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
第三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执行
第四节 执行当事人变更、追诉异议的处理
第八章 妨害执行之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罚款、拘留、搜查
第二节 其他制裁措施
一、限制出境
二、媒体曝光
三、信用惩戒
四、限制高消费
第九章 执行中止与终结
第十章 执行结案
第一节 结案方式
第二节 执行款物的管理
第十一章 执行回转
第十二章 执行异议与审查
第一节 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
第二节 案外人异议的审查
第十三章 涉港澳台、涉外案件的执行
第一节 涉港澳台案件的执行
第二节 涉外案件的执行
第二编 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一章 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一节 财产保全
第二节 先予执行
第二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异议及审查
第三章 错误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处理
第三编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第一章 民事执行违法表现形式与责任追究
第一节 刑事违法与责任追究
第二节 其他违法与责任追究
第二章 民事执行监督
第一节 人民法院内部监督
第二节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精彩书摘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律适用一本通》:
为了保障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结算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经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就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办理涉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案件,应当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公司从事自营证券业务的自有资金。证券公司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金额存放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和结算备付金帐户,将自营证券业务的自有资金存放于自有资金专用存款帐户,而上述帐户均应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因此,对证券市场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要区别处理:
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自有资金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但不得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的资金。
当客户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该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帐户中的资金,证券公司应当协助执行。但对于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属于所有客户共有的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
二、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证券结算备付金时,应当正确界定证券结算备付金与自营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备付金是证券公司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自营证券业务的自有资金中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用资金,专用于证券交易成交后的清算,具有结算履约担保作用。登记结算公司对每个证券公司缴存的结算备付金分别设立客户结算备付金帐户和自营结算备付金帐户进行帐务管理,并依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则确定结算备付金最低限额。因此,对证券公司缴存在登记结算公司的客户结算备付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
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向登记结算公司查询确认该证券公司缴存的自营结算备付金余额;对其最低限额以外的自营结算备付金,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协助执行。
三、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新股发行验资专用帐户中的资金。登记结算公司在结算银行开设的新股发行验资专用帐户,专门用于证券市场的新股发行业务中的资金存放、调拨,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则开立、使用、备案和管理,故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该专用帐户中的资金。
四、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应当正确处理清算交收程序与执行财产顺序的关系。当证券公司或者客户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属于该被执行人的已完成清算交收后的证券或者资金,并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在7日内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提供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先执行该财产;逾期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上述已经冻结的证券或者资金。
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交易成交后进入清算交收期间的证券或者资金,以及被执行人为履行清算交收义务交付给登记结算公司但尚未清算的证券或者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
五、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证券帐户内的流通证券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查明该流通证券确属被执行人所有。
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
六、人民法院在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或者协助执行人对相关资金是否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结算备付金提出异议的,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审查认定后,依法处理。
七、人民法院在证券交易、结算场所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时,不得影响证券交易、结算业务的正常秩序。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
前言/序言
编者于2008年7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修刑法学却编著一本民事执行方面的法律汇编,可能使人感觉有些意外。其实这主要缘于自己2011年5月至2015年初近五年的法院执行工作经历。记得刚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工作的时候,原来检察院的同事关心我在哪个部门,我说在执行局,他调侃地说:“你小子怎么'干体力活'去了”,这句话至今印在我的脑海里。然而,当真正融入法院执行工作后,我才知道法院执行不单是按照判决书去银行扣划存款那么简单,她不仅需要我们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扛得住源源不断的案件带来的办案压力,而且要有足够的智慧跟“老赖”斗智斗勇,最终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还需要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将零散纷杂的民事执行法律法规内化于心,并将其应用到办案实践中,只有这样才能使所办理的执行案件经得起考验。所以,我想说只有“体力”是做不好执行工作的,因为办理执行案件的要求有时比审判还要高。于我而言,近五年的执行工作时间不仅仅是生命中一段简单的经历,它不仅丰富了自己的生活工作,还提高了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我要感谢法院执行工作经历,感谢工作中给予我关心和支持的领导和同事们,
2015年初,我被遴选至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方兴未艾,为适应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院党组对在宁波构筑一种全新的执行监督模式与格局给予高度重视,缘于自己过往的执行工作经历,我有幸被分到了民事行政检察处。通过与时任民事行政检察处叶林达处长交流,我了解到当前两级院民行检察人员对执行工作并不太了解,对相关法律法规亦不熟悉。此外,我也经常接到民行同仁、律师朋友就民事执行案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我知道民事执行法规相对零散,司法解释众多,而且还有部分浙江省内部规定,在办案过程中查找非常不方便。针对这种状况我萌发了系统整理相关法律法规汇编的想法。从法院执行工作、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双重亲身体会出发,来编辑此书,我想这无论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还是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都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担负着法律赋予的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只有彻底改变对民事执行工作陌生、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系统学习和掌握的现状,做到比法院执行人员更专业、更精通,才能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本书以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相关条文为主线,尽量将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融人民事执行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以便在民事执行监督工作中需要哪方面的规定均可方便查找,然后对照第三编的相关规定,即可得出民事执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是否应当追究民事执行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结论。由于民事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众多,编著过程中难免会有些遗漏。另外,本书中有少数法规已失效,但因为执行监督涉及新的法规实施前的相关案件,所以需要依照当时的法规监督执行程序是否违法,因此,暂时保留。在某些章节编者加入了部分浙江省、江苏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亦可为各省同仁提供参考。希望本书能够为全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人员和其他法律工作人员提供有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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