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教材系统、准确、精炼地阐释了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力求全面反映新理念、新理论。全书共分六编,即理论编、制度编、通常程序编、特殊程序编、民事执行程序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本教材编写过程中力求全面覆盖教学内容,又注意突出重点。本教材按照本科生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的目的与要求,妥当安排各部分在教材中的权重。对于法学本科教学大纲中的内容,力求写清楚、写透彻、写充分。《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5年年2月4日起施行。这部司法解释被称为是“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多、篇幅长的司法解释,内容丰富、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多、参加起草人员多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广泛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其中对《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中所新增和完善的制度进行了细节性、具体性和操作性规定。本教材的此次修订重点围绕《民诉解释》的相关内容,发挥每位作者的研究专长,他们将自己的学识、教学经验与实践经验、多年来的思考都凝炼在本教材中。
作者简介
常怡,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1947年参加工作并于同年参加共产党,1955年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1960年在苏联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博士学位,1961年任西南政法学院讲师,1983年任西南政法学院副教授,1986年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1991年被评为“重庆市优秀教师”,1992年获政府特殊津贴,1993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为博士生指导教师,2009年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工作终身贡献奖”和中共重庆市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颁赠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纪念章,2014年入选《20世纪中国知名科学家学术成就概览》(法学卷第三分册)。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民事诉讼法学》《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实务》《告诉申诉的理论与实务》《比较民事诉讼法》《外国民事诉讼法新发展》《中国调解制度》《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等教材、专著及工具书三十余部,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现代法学》《法学家》《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法学》等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七十余篇。
目录
第一编绪论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学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和范围/
第三节学习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意义和方法/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四节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
第五节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六节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编基本原则与制度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共有原则/
第三节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四节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五节自愿和合法调解原则/
第六节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节辩论原则/
第八节处分原则/
第九节其他基本原则/
第四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合议制度/
第二节回避制度/
第三节公开审判制度/
第四节两审终审制度/
第三编诉讼主体
第五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律事实/
第六章民事审判权
第一节民事审判权概述/
第二节民事审判权的性质/
第三节民事审判权的构成/
第七章民事案件的主管及管辖
第一节民事案件的主管/
第二节民事案件管辖概述/
第三节级别管辖/
第四节地域管辖/
第五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八章诉讼当事人与代理人
第一节当事人概述/
第二节当事人的认定/
第三节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四节诉讼代理人/
第九章多数当事人
第一节共同诉讼人/
第二节诉讼代表人/
第三节第三人/
第四编诉讼客体
第十章诉权与诉
第一节诉权/
第二节诉/
第三节反诉/
第四节诉的变更与追加/
第十一章诉讼标的
第一节民事诉讼标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我国诉讼标的理论透视/
第五编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第十二章证据
第一节证据概述/
第二节证据的分类/
第三节证据的种类/
第四节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五节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十三章证明
第一节证明对象/
第二节证明责任/
第三节证明标准/
第四节证明过程/
第六编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第十四章期间和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十五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节保全/
第二节先予执行/
第十六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
第二节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第三节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四节构成犯罪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七章诉讼费用
第一节诉讼费用概述/
第二节诉讼费用的种类及收费标准/
第三节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
第四节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和司法救助/
第七编诉讼调解与和解
第十八章诉讼调解
第一节诉讼调解概述/
第二节诉讼调解的原则/
第三节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
第四节诉讼调解的程序与方式/
第五节调解协议与调解书/
第六节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对反悔的处理/
第十九章诉讼和解
第一节诉讼和解概述/
第二节诉讼和解的性质/
第三节诉讼和解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第八编诉讼程序
第二十章第一审普通诉讼程序
第一节第一审普通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起诉与受理/
第三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四节开庭审理/
第五节撤诉/
第六节缺席判决/
第七节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第八节公益诉讼/
第二十一章简易程序
第一节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简易程序的适用/
第四节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
第二十二章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一节民事判决/
第二节民事裁定/
第三节民事决定/
第二十三章既判力
第一节既判力概述/
第二节既判力的主体界限/
第三节既判力的客体界限/
第四节既判力的时间界限/
第二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上诉的提起和受理/
第三节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二十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第二节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三节法院决定再审/
第四节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再审/
第五节再审案件的审判/
第二十六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特别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第四节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第五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六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七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八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一节督促程序概述/
第二节督促程序的开始/
第三节支付令的制作、发出和效力/
第四节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第二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第二节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三节公示催告的审理程序/
第四节除权判决/
第九编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章执行程序概述
第一节执行和执行程序/
第二节执行的原则/
第三十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执行机构/
第二节执行管辖/
第三节执行根据/
第四节执行异议/
第五节执行担保和承担/
第六节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
第七节执行和解与执行回转/
第八节执行监督/
第三十一章执行开始
第一节申请执行/
第二节移送执行/
第三节执行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二章执行措施
第一节对动产的执行措施/
第二节对不动产的执行措施/
第三节指定交付财物、票证、完成行为和对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的
执行措施/
第四节特殊的执行措施与制度/
第三十三章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第一节执行中止/
第二节执行终结/
第十编涉港、澳、台民事司法协助
第三十四章涉港、澳、台民事司法协助概述
第一节涉港、澳、台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
第二节涉港、澳、台民事司法协助的法理基础/
第三十五章涉港、澳、台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
第一节我国内地与香港之间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
第二节我国内地与澳门之间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
第三节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
第十一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及其一般原则
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第三十七章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和原则/
第二节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第三十八章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和期间
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
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
第三十九章涉外仲裁
第一节涉外仲裁概述/
第二节涉外仲裁程序/
第四十章司法协助
第一节司法协助概述/
第二节一般司法协助/
第三节特殊司法协助/
精彩书摘
四、民事判决的效力
民事判决的效力,是指法院的生效判决在法律上具有的效果。
(一)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民事判决在何时、对何人、何事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1�狈�律没有规定上诉期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依特别程序以及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形成的判决,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产生拘束力。
2�狈�律规定有上诉期的判决。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法律规定有上诉期的,在上诉期内,该判决尚未生效;上诉期满无人上诉即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一旦生效,即对该案当事人和相关人员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主要表现为:
(1)生效判决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民事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切实遵守。判决中确定的义务人应在判决书所载明的期限内按时履行义务;判决中确定的诉讼费用,有关当事人必须及时缴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判决时,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生效判决对人民法院具有拘束力。生效判决对人民法院的拘束力,主要体现在人民法院要切实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和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必要时可以移送强制执行,并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重复起诉。
(3)生效判决对社会具有拘束力。对社会的拘束力主要体现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和维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生效判决付诸强制执行时,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不得拒绝或者推诿。
(二)执行力
民事判决的执行力,是指法院确定判决所具有的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等方法实现判决确定内容的效力。换言之,判断一个判决是否有执行力,主要看该判决的内容是否可以以强制执行的方法来实现。确认判决的内容是对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进行确认,判决一旦确定就发生作用,无需强制执行,因此,确认判决无执行力。形成(变更)判决是使某项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该判决同样是一旦确定就发生作用,无需强制执行,也无执行力。因此,理论上一般认为,仅仅给付判决具有执行力。
《民事诉讼法》第236条可以看作对执行力的规定。
(三)形成力
民事判决的形成力,是指依确定判决的宣告而引起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效力。确认判决仅仅是对某项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进行确认,换言之,原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并不因确认而改变。例如,法院确认甲乙婚姻关系无效,这也意味着,该婚姻关系本来就是无效的,只是双方存在认识上的差异,一方才请求法院予以确认。因此,确认判决无形成力。同样,给付判决也常常是在确认一方请求权的基础上要求被告支付款项,而该请求权也是事先存在的。因此,只有形成判决具有形成力。
(四)确定力
判决的确定力包括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前者指一旦判决确定,当事人便不得通过上诉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该判决的效力;后者是指判决的既判力。既判力既反映了判决效力的实质方面,又是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
……
前言/序言
《民事诉讼法学》自2008年出版以来,受到了广大读者的欢迎。为使本教材能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反映现代民事程序的理论发展,紧密联系立法创新和司法实践,我们结合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及2016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的规定,对本书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增删了一些章节,使其体系结构更加合理。另外,按照教材“三基”的要求,对书中的一些概念、原理、知识作了进一步的斟酌。
本次修订分工如下(以修订章节先后为序):
常怡第一、二章;
唐力第三、四、十八章;
乔欣第五至九章;
李龙第十、十一、三十六至四十章
肖晖第十二、十三、二十六至二十八章;
赵泽君第十四至十七、三十四、三十五章;
蔡虹第十九至二十五章;
牟逍媛第二十九至三十三章。
因本次修订工作的需要,唐力教授出任副主编。修订工作历时数日,先由每位作者按所承担的章节进行修改,随后由副主编和主编对全书进行了审定。
尽管我们殚精竭虑,但由于水平所限,书中若有不妥之处,诚恳地希望读者提出批评和建议。
作者
2016年8月《民事诉讼法学》是司法部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之一,1995年获司法部法学优秀教材二等奖,2002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选定为法院系统专项培训指定教材。本教材自1994年出版以来,经过了1996年、1999年、2002年、2005年、2008年的五次修订。第一版至第六版由常怡任主编,吴明童、田平安任副主编,撰稿人均有常怡、吴明童、田平安、蔡虹、韩象乾、金友成。本教材2008年被选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后,我们对撰稿人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吸收了乔欣、牟逍媛、李龙、赵泽君、肖晖参与本教材的撰写。
《民事诉讼法学》由绪论、基本原则与制度、诉讼主体、诉讼客体、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民事诉讼保障制度、诉讼程序、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和涉港、澳、台民事司法协助等共计10编42章构成。其中有些民事诉讼法理论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放在第三编“诉讼主体”中阐述,诉权、诉的理论放在第四编“诉讼客体”中讲解,既判力理论放在第七编“诉讼程序”第二十三章“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之后,这样安排可使民事诉讼法理论与诉讼法规定的制度、程序等具体问题更贴近,更方便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此外,本书将当事人与多数当事人作为两章分别进行讲述,力图从全新的角度使学生清晰地掌握当事人的全部内容。
《民事诉讼法学》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典、现行有效的民事司法解释为基础,力图完整、准确地阐明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的程序知识,并充分吸收了国内外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最新科研成果。本教材有如下亮点:
第一,在教材中对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历史发展、民事诉讼法理念、和谐诉讼模式、民事审判机关和民事审判权等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论证。这就打破了以往教材中缺乏对这些问题作全面讲述的缺陷,我们将它们进行讲述,使学生能够从中认识到民事诉讼法学在我国法学中的地位,树立民事诉讼法理念,全面正确认识民事审判权,也有助于学生对民事诉讼法原理的领会和对司法实践新情况、新问题的把握。
第二,重新界定了一些比较重要的概念和含义。例如,全面通俗易懂地概括了诉权的特征;将诉的本质要素概括为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明确了诉的变更、合并的含义;描述了诉的合并审理程序;等等。
第三,澄清了一些比较模糊的理论界限,如举证责任起止基点的具体划分、督促程序转入普通诉讼程序的具体做法等。
第四,在教材中写明了新旧法律规定的变化。如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等。
第五,在教材中采用了以通说为主,以适当介绍各种流派学说为辅,诉讼讲解与案例说明相结合的方法,使学生不仅能够了解关于某一理论的各种学说、观点(包括国外的学说理论),继而深入理解本理论的通说,还能掌握这一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
第六,本教材完全是根据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编写方案进行编写的。在体例上进行了新的安排:每章的开头设置“学习目的和要求”,提示学生注意掌握重点难点内容;在每章正文后作了小结,作为对本章内容的回顾和总结;在每章设置了思考题;每章都提供了参考文献,以便帮助学生扩大知识面,进一步掌握基本理论的观点,提高专业学术水平。同时,把大量的内容放在了脚注,包括不同的学术观点、改革的意见、案例分析、一些法律条文的规定、国外材料的介绍等,因此,在学习中,要关注相关脚注的内容。
本教材的写作,具体分工如下(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
常怡第一、二、六、七、十七至二十章;
赵泽君第三至五、三十六至四十二章;
乔欣第八至十二章;
李龙第十三、十四章;
肖晖第十五、十六、二十七至二十九章;
蔡虹第二十一至二十六章;
牟逍媛第三十至三十五章。
各位撰稿人根据写作大纲要求和分工进行了认真的编写,在统稿中,肖晖博士对书稿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全书由主编常怡修改定稿。尽管我们在写作和修订中殚精竭虑,但因水平所限和时间仓促,书中若有不妥之处,恳请读者提出宝贵的意见。
作者
200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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