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是对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理论及学说的系统梳理及介绍,分为绪论、犯罪论、刑罚和保安处分三编。其中绪论编阐述了刑法学的基础概念、近代刑法理论和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论编按照各个学说分章节,分别为犯罪概说、构成要件论、违法性论、责任论、未遂犯论、正犯与共犯、罪数论;刑罚和保安处分编包括刑罚和刑罚权、刑罚的体系、刑罚的适用、刑罚的执行、保安处分。全书观点**,逻辑严密,体系完整,资料新颖。为满足读者扩展阅读需要,书后附有“推荐参考论著”和“主要参考法典”。
作者简介
马克昌 武汉大学法学院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兼任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顾问、中国法学会名誉理事、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律思想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已故)。
卢建平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挂职),以及国际刑法学协会执行委员、副秘书长暨中国分会副主席。
莫洪宪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家安全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青少年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常务理事、武汉市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顾问。
吴振兴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兼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曾任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组组长,以及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王志祥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越轨预防与矫治研究会常务理事。
陈家林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王俊平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何荣功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王安异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郭理蓉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朱本欣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目录
第一编 绪 论
第一章 刑法与刑法学概述 3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3
第二节 刑法的规范与机能 8
第三节 刑法学 11
第二章 近代刑法理论 13
第一节 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 13
第二节 前期古典学派的刑法思想 15
第三节 近代学派的刑法思想 17
第四节 后期古典学派的刑法思想 20
第五节 刑法学派之争 22
第六节 二战后的刑法思想 24
第三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27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27
第二节 罪刑法定主义 28
第三节 谦抑主义 37
第四节 责任主义 40
第二编 犯罪论
第四章 犯罪概说 45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和本质 45
第二节 犯罪的成立要件和分类 49
第三节 犯罪论体系 52
第五章 构成要件论 60
第一节 构成要件的概念和理论沿革 60
第二节 构成要件的种类和要素 66
第三节 构成要件符合性及其形态 72
第四节 犯罪的主体与客体 73
第五节 构成要件的行为与结果 78
第六节 构成要件的故意、过失与错误 106
第六章 违法性论 134
第一节 违法性概说 134
第二节 违法性阻却事由 145
第三节 正当防卫 147
第四节 紧急避险 163
第五节 基于法令或正当业务的行为 170
第六节 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 176
第七章 责任论 187
第一节 责任概说 187
第二节 责任能力 197
第三节 违法性意识及其可能性 205
第四节 期待可能性 214
第八章 未遂犯论 224
第一节 犯罪实施的阶段与未遂犯 224
第二节 未遂犯(狭义) 229
第三节 不能犯 238
第四节 中止犯 246
第五节 预备犯与阴谋犯 258
第九章 正犯与共犯 264
第一节 正犯 264
第二节 共犯概说 271
第三节 共同正犯 280
第四节 狭义的共犯 285
第五节 共犯的其他问题 294
第十章 罪数论 304
第一节 罪数论概述 304
第二节 本来的一罪 313
第三节 科刑上的一罪 339
第四节 并合罪 354
第三编 刑罚和保安处分
第十一章 刑罚和刑罚权 360
第一节 刑罚概说 360
第二节 刑罚权 366
第十二章 刑罚的体系 369
第一节 刑罚体系概说 369
第二节 死刑 370
第三节 自由刑 376
第四节 财产刑 384
第五节 名誉刑 388
第十三章 刑罚的适用 393
第一节 法定刑与刑罚的加重、减轻 393
第二节 刑罚的量定、宣告和免除 398
第十四章 刑罚的执行 401
第一节 各种刑罚的执行 401
第二节 缓刑 405
第三节 假释 408
第四节 刑罚的消灭 411
第五节 前科消灭 417
第十五章 保安处分 420
第一节 保安处分概述 420
第二节 保安处分的分类 423
第三节 保安处分的适用 427
推荐参考论著 431
主要参考法典 432
精彩书摘
责任论
责任是对行为人的非难。研究刑法中的责任,首先应了解责任的概念、本质和要素。围绕责任的本质的各种学说值得重视。责任能力是进行责任非难的前提条件,各国刑法对无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都作了规定,据此确定行为人能否负刑事责任和如何负刑事责任。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违法性意识理论和期待可能性理论都存在较大争议,但它们在责任论中都很重要,需要给予关注。
第一节责任概说
一、责任的概念
责任论的发展,归功于19世纪至20世纪初西方刑法理论的大力提倡。一般认为,“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因而,责任受到理论上的高度重视。强调“无责任则无刑罚”的责任主义在宏观上不但意味着科处刑罚必须以责任的存在为前提,而且意味着刑罚的量不应超过责任的量;在微观上,则意味着科处刑罚,必须以故意或者过失为要件,以排除结果责任、客观责任以及连带责任。一言以蔽之,“责任主义的观念,是为了限定国家的刑罚权、保护国民的自由而得以提倡的,这也是其被称为近代 刑法基本原则的原因所在” ① 。
责任概念在学说中有过几种不同表达,如责任(Schuld)、答责性(Verantwortli-chkeit)和归责(Zurechnung),彼此的含义存在一定区别。责任(Schuld)用语来源于18世纪启蒙主义思想和自然法理论,强调的是“非难性”或“非难可能性”,是指行为人有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而没有实施的,就可以进行非难。如“因行为人虽能放弃但未放弃违法行为,而对其所进行的人格非难” ① 。答责性是负责的意思,即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而须对被害人与社会负责,为之善后。如“之所以可以对行为人进行谴责,是因为他有责任” ② ,再如“责任是对所致结果的答责性” ③ 。归责是指法律后果与行为人的对应关系。“归责的结果是确定责任(Schuld),按照类型和程度确定的个别化责任”,是“将相应行为的价值评判让渡(bertragung)给行为人,使之与行为所表现出的人格性特征相一致” ④ 。宾丁认为,“人的意志与法律的相关意志必须直接针对该法律后果,即行为人意欲导致对法律的破坏,其合法的或者违法的意志对应着事实行为的客观方面[即发生的事实(Geschehniss)]。这样,该意志就已变成行为(事实)的原因,意志与行为(事实)之间也就保持一致” ⑤ 。
上述三个概念实际上是从不同角度对责任所进行的理解。选择哪个用语,归根结底并非责任本身的问题,而是如何更有利于区分不法与责任,更有利于贯彻责任原则。受启蒙主义思想和传统自然法理论的影响,责任是与“自由意志”密切相关的概念。犯罪人之所以应受道义的非难,是因为他本可实施合法行为而竟然选择实施了违法行为,其非难的对象是行为人的反社会性心理,其故意与过失违反了“同时被承认为普遍法则的准则” ⑥ 。“‘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是说,为了科处刑罚,作为其前提需要责任的存在,而不能解释为只要存在责任就当然科处刑罚” ⑦ ,要科处刑罚,需要行为人具备主观责任和个人责任,所谓“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违法是一般评价,而责任是个别评价”即为此意。“责任非难性”、“答责性”和“归责”在本质上都表达了行为人与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随着心理责任论的式微、规范责任论的发展壮大,故意、过失背后的规范评价问题越来越受到理论的重视,“责任非难性(Schuld)”自然获得了更多的认同。从责任非难的角度看,责任是指行为人本可遵守规范但仍然违反社会期待,实施了反社会的行为,故应受到的规范非难。在日本,“主张从国民的角度来看,是能够进行非难的规范责任论是通说” 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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