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企业并购税收重点、难点及案例分析》详细介绍了企业合并与重组的税务处理,结合丰富的税务处理案例,力图将并购重组的理论与实务密切结合,以期给读者提供并购重组规律与知识。
《企业并购税收重点、难点及案例分析》内容包括企业重组概述、资产收购纳税筹划、股权投资纳税筹划、企业合并纳税筹划应注意的其他事项等。
作者简介
赵团结,正高职会计师、全球特许管理会计师(CGMA)、英国皇家特许管理会计师公会会员(ACMA)、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参编专业书籍多本,在《财务与会计》、《财会月刊》等杂志发表专业论文近50篇。主要社会兼职有:湖北省会计学会会计信息化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南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武汉大学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企业导师。现任武汉烽火与时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徐峥,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2015级高端人才培养对象,在《财务与会计》、《新会计》、《注册税务师》等杂志发表多篇论文,出版《会计新手工作实录一一跟财务经理学》。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等网站主讲《现金流量表的实务编制与分析》、《分分钟搞定新职工薪酬准则》等专业课程。兼任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会计专业硕士(MPACC)校外导师。现任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盐城分所质控总监。
查燕云,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司法鉴定资格、曾任多家上市公司财务总监、董秘、风控总监,在《财务与会计》发表过论文、参与《新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指南与讲解》。主要社会兼职有湖北省人大常委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成员、某市国税稽查局听证会专家成员、现任武汉康普常青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董秘。
目录
第一章 公司并购概述
第一节 并购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并购的类型
第三节 并购的简史
第四节 并购的战略
第五节 并购的相关税制
第六节 并购的税收筹划
单元总结
第二章 公司资产并购
第一节 资产收购的概念与类型
第二节 资产收购所涉及的税务类型
第三节 资产收购的税务筹划
第四节 资产收购税收风险及对策
第五节 上市公司资产并购的注意事项
第六节 资产收购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单元总结
第三章 公司股权收购
第一节 股权收购的概念与类型
第二节 股权收购所涉及的税务类型.
第三节 股权收购的税务筹划
第四节 股权收购税务风险及对策
第五节 股权收购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单元总结
第四章 公司合并重组
第一节 概念与类型
第二节 合并重组税收法规框架
第三节 合并重组的所得税税务处理
第四节 合并重组的其他税种税务处理
第五节 合并重组中的税收筹划
第六节 合并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建议
第七节 公司合并重组案例分析
单元总结
第五章 公司分立重组
第一节 概念与类型
第二节 分立重组业务的税收法规框架
第三节 分立重组的所得税税务处理
第四节 分立重组的其他税种税务处理
第五节 案例分析
单元总结
第六章 公司债务重组
第一节 概念与类型
第二节 所涉法规概述
第三节 债务重组的所得税税务处理
第四节 债务重组的其他税种税务处理
第五节 债务重组的分类及相关处理
第六节 案例分析
单元总结
第七章 公司清算
第一节 概念与类型
第二节 所涉法规概述
第三节 公司清算的所得税税务处理
第四节 公司清算的其他税种税务处理
第五节 清算案例分析
单元总结
第八章 公司海外并购
第一节 海外并购的现状
第二节 海外并购常见问题
第三节 海外并购相应对策
第四节 案例分析
单元总结
附件 中国税收条约概览(截至2016年3月31日)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企业并购税收重点、难点及案例分析》:
2012年1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文件明确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由此公告可见,被分立企业的进项税额在分立后可以继续抵扣,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分立企业与被分立企业必须是一般纳税人,二是必须是整体转让而非部分转让。如果公司只是将部分资产、负债、劳动力转让,被分立公司可以在重组前将部分资产销售给对方,卖出资产的销项税和需要结转的进项税额基本一致,这样即可解决进项税抵扣的问题。
三、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在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了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②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③房屋买卖。④房屋赠与。⑤房屋交换。在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还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①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③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④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财税(20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由上述规定可见,公司分立业务中的土地和房屋权属的转移行为,并不属于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的契税征税行为。在分立过程中,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并没有受让或者受赠被分立公司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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