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核心提示——簡明扼要,突齣重點,重在闡釋司法解釋條文的主旨。
實務爭點——歸納審判實踐中的不同觀點,總結理解與適用司法解釋的難題。
理解適用——以製定司法解釋具體條款的目的為視角,基於豐富的審判實踐經驗作精深解讀,以便全麵、正確理解與適用司法解釋。
案例指導——選取*人民法院發布的公報案例、指導案例、典型案例及*人民法院所裁判的案例等,突齣案例指導的權*性。
規範指引——鏈接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確保適用法律的正確性。
內容簡介
司法解釋是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時可以引用作為裁判依據的規範文件,同時也是保障我國法律正確適用的重要手段。司法解釋通過係統、全麵地解釋一類法律或是創設對某一類案件的裁判規則,使各級法院盡可能做到有章可循,保障人民法院嚴格執法、公正裁判、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
本叢書旨在深度解讀最高人民法院的民商事重要司法解釋,每本書以主體法律的司法解釋為主綫,以核心提示、實務爭點、理解適用、案例指導、規範指引等闆塊全麵闡述該法律及司法解釋的內容和實務中應注意的問題。
目錄
第一編 保險閤同法總論
專題一:財産保險閤同的投保人
專題二:人身保險閤同不具有保險利益而無效的後果
專題三:保險閤同代簽章的法律後果
專題四:已交保費但尚未承保時的保險責任承擔
專題五: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的內容
專題六:投保人如實告知的範圍
專題七:保險法上的保險人棄權製度
專題八:保險人保險閤同解除權的行使
專題九:保險閤同中免責條款的認定
專題十:法律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
專題十一:保險人的提示義務
專題十二:保險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認定
專題十三:網絡、電話方式訂立保險閤同時保險人的提示和明確
說明義務
專題十四:保險憑證記載不一緻時的認定規則
專題十五:保險人核定期間的計算
專題十六:保險人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名義
專題十七:保險人代位求償權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專題十八:保險閤同格式條款的解釋
專題十九: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的證明效力
專題二十:被保險人行使請求權的順序
專題二十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訴訟地位
專題二十二:對保險閤同法總論部分的概括
第二編 保險閤同法分論一交強險部分
專題一:交強險、商業險和侵權責任人的賠償順序
專題二:投保人能否獲得交強險賠償
專題三: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駕駛機動車時的責任承擔
專題四:未投保交強險的責任承擔
專題五:保險人違法拒保、拖延承保、違法解除交強險閤同的
責任
專題六:多車發生交通事故後交強險的承擔
專題七:交強險對多個被侵權人的分配
專題八:未履行通知義務時交強險承保人的責任承擔
專題九:交強險人身傷亡保險金請求權的轉讓禁止
專題十:無名死者的死亡賠償金交強險請求權
專題十一:對“保險閤同法分論——交強險部分”的概括
第三編 保險閤同法分論——人身保險部分
專題一:被保險人同意和解除死亡保險閤同的形式
專題二:被保險人體檢時的如實告知義務
專題三:其他監護人訂立死亡保險閤同的禁止
專題四:保險閤同復效
專題五:受益人的指定
專題六:受益人的變更
專題七:數人受益人
專題八:人身保險保險金請求權的轉讓
專題九:保險金作為遺産的給付
專題十:受益人死亡的推定
專題十一:保險閤同解除時保單現金價值的退還
專題十二:投保人對人身保險閤同的解除
專題十三:費用補償型保險金的扣減
專題十四:超齣基本醫療保險標準的處理
專題十五:被保險人應在約定的機構接受治療
專題十六:被保險人自殺的舉證責任
專題十七:被保險人故意犯罪的認定
專題十八:宣告死亡時的死亡保險給付
專題十九:保險事故不確定時的處理
專題二十:對“保險閤同法分論——人身保險部分”的概括
精彩書摘
《最高人民法院保險法司法解釋精釋精解》:
(二)保險理賠的一般程序
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從接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齣險通知時開始,經過現場查勘、單證審核、責任核定、賠款計算、賠款給付等環節,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和保險責任等進行調查處理的一係列行為的總稱。實務中,保險理賠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第一,齣險受理。保險理賠人員收到齣險通知時,應瞭解通知人姓名、聯係電話、與被保險人的關係、被保險人的名稱或姓名、保險險種、保險單號碼、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目前的損失、采取的施救措施等情況,將上述情況記錄在案,但不得對保險責任作齣任何承諾。
第二,事故調查。受理齣險通知後,保險人是否立即進行事故調查,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事故調查不是保險理賠的必經程序,隻是保險人用來保護自己利益的手段。保險人通過事故調查,可以及時獲取證據和確定損失,防止被保險人、受益人隱瞞事實真相,編造事故原因或誇大損失程度。
第三,單證審核。保險公司收到索賠單證後,應及時審核索賠單證的完整性,認為索賠單證不完整的,應通知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人按照閤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不得反復或多次要求保險人補充資料,藉機拖延保險理賠。
第四,責任核定。保險人在認定索賠單證的完整性後,應對索賠單證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對索賠單證的有效性進行分析,並作齣判斷。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齣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齣核定,但閤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人核定保險責任,應以及時核定為原則,受保險閤同約定和《保險法》規定期限的拘束,不能久核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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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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