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1辑 总第65辑)》主要内容包括新司法解释,物权法司法解释专题,家事审判专题,民事审判前沿,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地方法院典型案件解析,热点调研,民事审判信箱。
目录
【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6年2月22日)
【物权法司法解释专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新闻发布稿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论不动产物权权属登记与确认纠纷的诉讼程序界分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司法认定问题
【家事审判专题】
家事审判改革为相关立法提供实践依据
——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
【民事审判前沿】
预告登记制度:实务、规范及其周边(下)
——以2015年高级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为线索
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承担
浅析担保合同相对人对公司内部决议的审查义务
【指导性案例】
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预告登记是否产生抵押效力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
当事人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并建立商品房
买卖合同关系的,如何确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借款本息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变更与黑白合同的认定
——唐山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赤峰建设建筑(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认定变更工业用地使用权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出资的约定的效力问题
——宁夏金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与宏建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
【地方法院典型案件解析】
【热点调研】
【民事审判信箱】
精彩书摘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1辑 总第65辑)》:
由上所述可知,在民事诉讼中,对不动产登记(簿)应定位于具有证明优势的民事证据,不动产登记的存在从来不应成为当事人寻求民事救济的障碍。但不可否认的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国承担不动产登记的机构在性质上是国家行政机关,就其履行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责及所遵循的程序而言,不动产登记无疑具有行政行为的特点。因此,当事人自然可以针对不动产登记行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准确界分不动产登记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程序。
笔者认为,对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归属或内容的争议,实质上存在于相关的民事主体之间,当事人与登记机构之间并无实质争议,故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民事诉讼,民事裁判在对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过程中,虽然会对不动产登记(簿)的采信与否作出认定,但无权对不动产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认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后,当事人可依据民事裁判向登记机构申请进行更正登记。而由于登记机构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故因登记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拒绝登记或登记程序不合法导致错误登记等违反法定程序产生的争议,实系发生在当事人与登记机构之间,如果登记机构对应予登记的事项不予登记或对于错误的登记不予更正,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相应的登记行为,则该争议的性质属于行政诉讼,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加以解决,人民法院应当对登记机构作出登记行为所依据的证据、程序、权限、审查要求等进行合法性审查,而不应对不动产权属事实本身进行审查或调查。如果登记机构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登记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人民法院即应作出维持判决。即使出现登记与真实物权状态不一致的情况,当事人也应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物权确权争议。因此,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在关涉不动产物权权属及原因行为、不动产登记的争议中各行其道,各司其职,无矛盾、衔接之担忧。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物权权属争议并不涉及对登记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民事审判权无须应对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所以也不存在行政诉讼先行的问题,并不需要中止审理等待对方审理的结果。
至于物权法解释(一)第一条但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所指,则应仅限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即当事人在其针对登记行为本身是否合法提起的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并且法院准许一并审理的。此时,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因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当事人因不动产物权权属争议并进而对不动产登记持有异议,由此提起的诉讼则根本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因为其针对的并非不动产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而是基于基础民事法律关系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争议,故其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在诉讼是当事人因不动产权属或其原因行为争议而提起时,不存在民事、行政诉讼交叉的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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