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案例丰富,热点话题,分析透彻,逻辑性强,适合用于教学。
内容简介
本书选择了50个典型案例,主要来源是*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高人民法院机关刊物案例、*高人民法院审判参考案例,其中也包括一部分被媒体广泛报道并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的案例。案例选择的总体思路是近年来具有一定争议,在理论上具有较强探讨价值,在实践中具有较广适用空间。选择时考虑案例在刑法各部分的分布,但有多有少,并不面面俱到。在分析过程中,如果对裁判结果和论证过程有不同意见,也会提出相应的质疑和批判。本书在展开个案分析时,除展示案例裁判者的论证思路、理由之外,不再进行一般教材式的、*面的基础理论叙述,更多直接基于事实和规范,从某些独特和关键的角度进行针对性的分析。以此试图说明,刑法适用的过程,是在目的指导下,运用各种论证方法,不断拉近规范和事实的距离,得出符合正义、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结论;同时希望说明,一个合格的法律工作者,需要强大的事实和规范的处理能力,人类生活复杂多样,新问题层出不穷,具有良好的社会生活感悟能力、应对能力和事实分析能力的法律工作者,才是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目录
第一部分 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客观要件案例
1.李中海故意杀人案
2.季忠兵过失致人死亡案
3.李高尚等盗窃案
4.梁丽盗窃案
5.王平运输毒品案
6.刘某抢劫、强奸案
7.陆建平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
第二部分 阻却违法性事由案例
8.何强等人聚众斗殴案
9.黄中权故意伤害案
10.邓玉娇防卫过当故意伤害案
第三部分 犯罪形态和共同犯罪案例
11.韩江维等抢劫、强奸案
12.李官容抢劫、故意杀人案
13.张甲、张乙强奸案
第四部分 刑罚裁量案例
14.池万亨危险驾驶案
15.郝卫东盗窃案
16.药家鑫故意杀人案
17.赵新正故意杀人案
18.李光耀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第五部分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19.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李启铭交通肇事案
21.马国旺交通肇事案
22.陈志故意杀人、劫持汽车案
第六部分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例
23.王岳超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4.应志敏、陆毅走私废物、走私普通货物案
25. 李洪生强迫交易案
第七部分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
26.刘祖枝故意杀人案
27.吕锦城故意杀人、拐卖儿童、黄高生拐卖儿童案
28.张兴等绑架案
29.韦风强奸、故意杀人案
第八部分 侵犯财产罪案例
30.蔡苏卫等抢劫案
31.黄卫松抢劫案
32.李培峰抢劫、抢夺案
33.林华明等敲诈勒索案
34.谢家海等敲诈勒索案
35.杨志成盗窃案
36.崔勇仇国宾张志国盗窃案
37.许霆盗窃案
38.廖承龙、张文清盗窃案
39.何鹏盗窃案
40.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41.王爱国诈骗案
42.曹海平诈骗案
43.刘俊破坏生产经营案
第九部分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案例
44.万才华妨害作证案
45.李波盗伐林木案
46.蒋泵源贩卖毒品案
47.易大元运输毒品案
48.董志尧组织淫秽表演案
第十部分 贪污贿赂罪案例
49.王妙兴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案
50.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精彩书摘
《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人们在监控减弱时,其恶性就容易流露,开车时,碰了他人停靠在路边的车,逃之天天者众:广场上无人时,乱扔垃圾的多。但我们不能说,没有人监督而乱来,是可恶的。机会,从来是犯罪的重要成因,利用机会和创造机会,恶性是不能等同的。分析药家鑫的杀人行为,在其心理上,其内心深处的恶魔,利用了压力撕破的内在道德的缺口,使其向自我维护的方向倾倒,并在电光火石之间利用了环境监控的缺失,实施了杀人行为。在恶性容易骚动的地方,其可责罚性,必然是弱的。药家鑫的恶,并不强于一般的故意杀人罪,其恶和全民关注、全民愤慨的局面是不相匹配的。
犯罪本是道德丧尽的行为,我们只是在道德丧尽的平台上评价其恶的程度。如果纠结于药家鑫已经把人撞伤了,非但不救,反而把人杀死这一点,实际上还是在一个轻责任的平台上讨论药家鑫的行为,因为,人们还在和他讲救人,对十足的恶魔,人们是不会探讨他该不该救人的问题的。如此,反过来可以认为,人们事实上承认了药家鑫不是非杀不可的人。
其连刺8刀的行为对于残忍性也不具有格外的添加属性,只不过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在既定目的支配下,为达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实施。人们在行为时,当不能用充足时间判断目的是否达成时,必然会超出常规地加功,以确保追求的结果能够出现。所以,药家鑫的8刀,是在其看来非常紧迫的情况下实施,他的犯意既已形成,快速、确定地造成对方死亡,是通常的发展方向。这个方向并不能说明药家鑫比之一般的故意杀人罪具有更强的恶性。在这种确定心理的支配下,如果以另一种方式,比如一刀断脖,那么,虽是一刀,但其惨状并不弱于8刀,反而可以认为,药家鑫一共用了8刀才能最终形成确信,其下刀过程是伴随内心的颤抖。当我们面对8刀的惨状无比愤怒时,不能不考虑,药家鑫仅刺1刀等待被害人死亡,或刺1刀后直接离开犯罪现场是否符合犯罪人心理和犯罪行为的正常发展?所以,既是犯罪行为的当然发展,就不应该有恶性的额外说明作用。如果药家鑫的8刀是用来慢慢折磨死被害人的,那么我们可以说,这8刀是恶极的8刀。换个角度,假设作案的不是药家鑫,而是另外一个人,在相同的场景下,又会如何完成杀人行为呢?如果其行为方式基本和药家鑫一样的话,那么,也就说明了药家鑫的8刀不具有额外恶性的说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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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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