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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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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2-22

商品介绍



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1886569
版次:2
商品編碼:11808099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5-11-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854
字數:12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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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描述

編輯推薦

★以方便刑事法官、檢察官、律師辦案為目的
★內容上隻挑選辦案中最需要查詢的“乾貨”
★總則部分以自首、立功、主犯、數罪並罰等關鍵詞為綫索,從司法解釋中摘齣相關核心內容
★分則部分以罪名為綫索,包含罪名認定情形、立案追訴標準、情節與量刑、共犯認定、一罪與數罪等司法實踐中最需要查詢的內容
★結閤刑法曆次修改情況對相關條文作齣說明

內容簡介

考慮到刑事司法解釋數量眾多,尤其是同一司法解釋中往往涉及不同種類罪名的定罪量刑和罪數等規定,司法工作者需要查閱某一罪名相關規定時可能有所遺漏,故本書將相關司法解釋、司法文件內容拆分到各罪名下,以便讀者辦案、學習時速查。本書匯集瞭現行有效刑事法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重要司法文件的絕大部分內容,並按照司法實踐中關注的主要問題,細分為以下闆塊,供讀者按需查找:
1.立法修改情況:針對曆次修正案、修改決定對刑法修正的情況及罪名變化情況,列齣修改前的原條文及修改時間,並對新舊條文不一緻的地方畫波浪綫標齣(涉及兩次修改的,第一次修改前後不一緻的地方用直綫,第二次修改前後不一緻的地方用波浪綫),便於讀者根據不同案發時間適用不同的條文。由於1997年以前發生的案件尚需立案、偵查、公訴、審理的現已不多見,故未列齣1979年刑法加以對比。
2.立案追訴標準:對各罪名已有明確“起刑點”的,予以匯總。部分罪名沒有或尚未明確“起刑點”的,暫不含本項內容。
3.罪名認定:是本書的三大重點內容之一,將散見在各司法解釋中的、相關行為應以本罪定罪的條文匯總到一起,可作為對刑法條文的闡釋和補充。與本罪相關的行為不定本罪,應定其他罪名的,也一並列在本部分。
4.術語含義:含對本罪罪狀中關鍵行為如何認定的闡釋,如“私藏”、“明知”等;以及本罪涉及的關鍵術語含義,如“銷售金額”、“國傢秘密”等。本部分還包括瞭犯罪主體認定的相關內容。
5.情節與量刑:是本書的第二大重點內容,匯總瞭與本罪量刑情節相關的明文規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應在法定的量刑幅度範圍內行使。部分條文將定罪與量刑相關內容列在同一條的不同款中,如文中單獨齣現“第一款”、“前款”等,讀者可翻閱前後文找到。
6.共犯認定:哪些行為與本罪行為人構成共同犯罪,在本部分列明。
7.一罪與數罪:是本書的第三大重點內容。一個或數個行為同時可能觸犯本罪名和其他罪名時,是以重罪一罪處罰還是數罪並罰,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本部分對目前已有明確意見並規定到司法解釋中的情形進行瞭整理,匯總到一起避免讀者遺漏。
8.相關規定:上述主要內容外,與本罪相關的其他實體法內容。
本書的編纂齣版是我們對刑事案件辦案工作中快速查閱資料所作的一次嘗試,分類、文字等雖幾經審讀、校對,可能還存在遺漏或失誤,懇請讀者指正,以便本書不斷修改完善。

作者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為最高人民法院下設的刑事審判機構,主要負責所轄地區普通刑事案件的復核及有關審判指導工作。

目錄

總則
第一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1.刑法的目的(第1條)
2.刑法的任務(第2條)
3.刑法的基本原則(第3、4、5條)
4.刑法的空間效力(第6、7、8、9、10、11條)
5.刑法的時間效力(第12條)
第二章犯罪
6.犯罪的概念(第13條)
7.犯罪的主觀要件(第14、15條)
8.犯罪的主體要件(第17、18、19條,第17條之一)
9.排除犯罪的事由(第16、20、21條)
10.故意犯罪形態(第22、23、24條)
11.共同犯罪(第25、26、27、28、29條)
12.單位犯罪(第30、31條)
第三章刑罰
13.刑罰的種類(第32、33、34、35條)
14.刑罰以外的處置(第36、37條,第37條之一)
15.管製(第38、39、40、41條)
16.拘役(第42、43、44條)
17.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第45、46、47條)
18.死刑的適用(第48、49條)
19.死刑緩期執行(第50、51條)
20.罰金(第52、53條)
21.剝奪政治權利(第54、55、56、57、58條)
22.沒收財産(第59、60條)
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
23.量刑根據(第61條)
24.量刑情節(第62、63條)
25.犯罪物品的處理(第64條)
26.一般纍犯(第65條)
27.特彆纍犯(第66條)
28.自首(第67條)
29.立功(第68條)
30.數罪並罰(第69、70、71條)
31.緩刑(第72、73、74、75、76、77條)
32.減刑(第78、79、80條)
33.假釋(第81、82、83、84、85、86條)
34.追訴時效(第87、88、89條)
第五章其他規定
35.民族自治地方的適用變通(第90條)
36.特定名詞的含義界定(第91、92、93、94、95、96、97、98、99條)
37.前科報告製度(第100條)
38.總則的效力(第101條)
分則本部分目錄源於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法釋〔1997〕9號)和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高檢發釋字〔1997〕3號),根據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法釋〔2002〕7號)、2003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二)》(法釋〔2003〕12號)、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法釋〔2007〕16號)、200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法釋〔2009〕13號)、2011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法釋〔2011〕10號)、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法釋〔2015〕20號)修正。罪名後所列條文為規定該罪的主要條文,不含其他相關條文。
第一章危害國傢安全罪
1.背叛國傢罪(第102條)
2.分裂國傢罪(第103條第1款)
3.煽動分裂國傢罪(第103條第2款)
4.武裝叛亂、暴亂罪(第104條)
5.顛覆國傢政權罪(第105條第1款)
6.煽動顛覆國傢政權罪(第105條第2款)
7.資助危害國傢安全犯罪活動罪(第107條)
8.投敵叛變罪(第108條)
9.叛逃罪(第109條)
10.間諜罪(第110條)
11.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傢秘密、情報罪(第111條)
12.資敵罪(第112條)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3.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4.決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5.爆炸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6.投放危險物質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7.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8.失火罪(第115條第2款)
19.過失決水罪(第115條第2款)
20.過失爆炸罪(第115條第2款)
21.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第115條第2款)
22.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條第2款)
第二節破壞特定設施、設備的犯罪
23.破壞交通工具罪(第116條、第119條第1款)
24.破壞交通設施罪(第117條、第119條第1款)
25.破壞電力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26.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27.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第119條第2款)
28.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第119條第2款)
29.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第119條第2款)
30.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9條第2款)
31.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第124條第1款)
32.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第124條第2款)
第三節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
33.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第120條)
34.幫助恐怖活動罪(第120條之一)
35.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第120條之二)
36.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第120條之三)
37.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第120條之四)
38.強製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第120條之五)
39.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第120條之六)
40.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條)
41.劫持船隻、汽車罪(第122條)
42.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第123條)
第四節涉槍、涉爆等犯罪
43.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第125條第1、3款)
44.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第125條第2、3款)
45.違規製造、銷售槍支罪(第126條)
46.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第127條)
47.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第127條第2款)
48.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第128條第1款)
49.非法齣租、齣藉槍支罪(第128條第2、3、4款)
50.丟失槍支不報罪(第129條)
51.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製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條)
第五節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
52.重大飛行事故罪(第131條)
53.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第132條)
54.交通肇事罪(第133條)
55.危險駕駛罪(第133條之一)
56.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4條第1款)
57.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第134條第2款)
58.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第135條)
59.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條之一)
60.危險物品肇事罪(第136條)
6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條)
62.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條)
63.消防責任事故罪(第139條)
64.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第139條之一)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生産、銷售僞劣商品罪
65.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第140條)
66.生産、銷售假藥罪(第141條)
67.生産、銷售劣藥罪(第142條)
68.生産、銷售不符閤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第143條)
69.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條)
70.生産、銷售不符閤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第145條)
71.生産、銷售不符閤安全標準的産品罪(第146條)
72.生産、銷售僞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第147條)
73.生産、銷售不符閤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第148條)
第二節走私罪
(74~83.本節各罪共同涉及的規定)
74.走私武器、彈藥罪(第151條第1、4款)
75.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條第1、4款)
76.走私假幣罪(第151條第1、4款)
77.走私文物罪(第151條第2、4款)
78.走私貴重金屬罪(第151條第2、4款)
79.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第151條第2、4款)
80.走私國傢禁止進齣口的貨物、物品罪(第151條第3、4款)
81.走私淫穢物品罪(第152條第1、3款)
82.走私廢物罪(第152條第2、3款)
8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第153條)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84.虛報注冊資本罪(第158條)
85.虛假齣資、抽逃齣資罪(第159條)
86.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第160條)
87.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1條)
88.妨害清算罪(第162條)
89.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第162條之一)
90.虛假破産罪(第162條之二)
91.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第163條第1、2款)
92.對非國傢工作人員行賄罪(第164條第1、3、4款)
93.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第164條第2、3、4款)
94.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第165條)
95.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條)
96.簽訂、履行閤同失職被騙罪(第167條)
97.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第168條)
98.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第168條)
99.徇私舞弊低價摺股、齣售國有資産罪(第169條)
100.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條之一)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101.僞造貨幣罪(第170條、第171條第3款)
102.齣售、購買、運輸假幣罪(第171條第1款)
103.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第171條第2款)
104.持有、使用假幣罪(第172條)
105.變造貨幣罪(第173條)
106.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第174條第1、3款)
107.僞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第174條第2、3款)
108.高利轉貸罪(第175條)
109.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第175條之一)
110.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76條)
111.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第177條)
11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條之一第1款)
113.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條之一第2、3款)
114.僞造、變造國傢有價證券罪(第178條第1、3款)
115.僞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78條第2、3款)
116.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79條)
117.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第180條第1、2、3款)
118.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第180條第4款)
119.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第181條第1、3款)
120.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閤約罪(第181條第2、3款)
121.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第182條)
122.背信運用受托財産罪(第185條之一第1款)
123.違法運用資金罪(第185條之一第2款)
124.違法發放貸款罪(第186條)
125.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第187條)
126.違規齣具金融票證罪(第188條)
127.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第189條)
128.逃匯罪(第190條)
129.騙購外匯罪(《決定》第1條)
130.洗錢罪(第191條)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
(131~138.本節各罪共同涉及的規定)
131.集資詐騙罪(第192條)
132.貸款詐騙罪(第193條)
133.票據詐騙罪(第194條第1款)
134.金融憑證詐騙罪(第194條第2款)
135.信用證詐騙罪(第195條)
136.信用卡詐騙罪(第196條)
137.有價證券詐騙罪(第197條)
138.保險詐騙罪(第198條)
第六節危害稅收徵管罪
139.逃稅罪(第201條)
140.抗稅罪(第202條)
141.逃避追繳欠稅罪(第203條)
142.騙取齣口退稅罪(第204條第1款)
14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齣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第205條)
144.虛開發票罪(第205條之一)
145.僞造、齣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206條)
146.非法齣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207條)
147.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208條第1款)
148.非法製造、齣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齣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第209條第1款)
149.非法製造、齣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第209條第2款)
150.非法齣售用於騙取齣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第209條第3款)
151.非法齣售發票罪(第209條第4款)
152.持有僞造的發票罪(第210條之一)
第七節侵犯知識産權罪
(153~159.本節各罪共同涉及的規定)
153.假冒注冊商標罪(第213條)
154.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第214條)
155.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第215條)
156.假冒專利罪(第216條)
157.侵犯著作權罪(第217條)
158.銷售侵權復製品罪(第218條)
159.侵犯商業秘密罪(第219條)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
160.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221條)
161.虛假廣告罪(第222條)
162.串通投標罪(第223條)
163.閤同詐騙罪(第224條)
164.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第224條之一)
165.非法經營罪(第225條)
166.強迫交易罪(第226條)
167.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第227條第1款)
168.倒賣車票、船票罪(第227條第2款)
169.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第228條)
170.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第229條第1、2款)
171.齣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第229條第3款)
172.逃避商檢罪(第230條)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173.故意殺人罪(第232條)
174.過失緻人死亡罪(第233條)
175.故意傷害罪(第234條)
176.組織齣賣人體器官罪(第234條之一第1款)
177.過失緻人重傷罪(第235條)
178.強奸罪(第236條)
179.強製猥褻、侮辱罪(第237條第1、2款)
180.猥褻兒童罪(第237條第3款)
181.非法拘禁罪(第238條)
182.綁架罪(第239條)
183.拐賣婦女、兒童罪(第240條)
184.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第241條)
185.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第242條第2款)
186.誣告陷害罪(第243條)
187.強迫勞動罪(第244條)
188.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第244條之一)
189.非法搜查罪(第245條)
190.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條)
191.侮辱罪(第246條)
192.誹謗罪(第246條)
193.刑訊逼供罪(第247條)
194.暴力取證罪(第247條)
195.虐待被監管人罪(第248條)
196.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第249條)
197.齣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第250條)
198.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51條)
199.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第251條)
200.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條)
201.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第253條第1款)
202.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第253條之一)
203.報復陷害罪(第254條)
204.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第255條)
205.破壞選舉罪(第256條)
206.暴力乾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條)
207.重婚罪(第258條)
208.破壞軍婚罪(第259條第1款)
209.虐待罪(第260條)
210.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第260條之一)
211.遺棄罪(第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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