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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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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5

商品介绍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86569
版次:2
商品编码:11808099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1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854
字数:12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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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描述

编辑推荐

★以方便刑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办案为目的
★内容上只挑选办案中最需要查询的“干货”
★总则部分以自首、立功、主犯、数罪并罚等关键词为线索,从司法解释中摘出相关核心内容
★分则部分以罪名为线索,包含罪名认定情形、立案追诉标准、情节与量刑、共犯认定、一罪与数罪等司法实践中最需要查询的内容
★结合刑法历次修改情况对相关条文作出说明

内容简介

考虑到刑事司法解释数量众多,尤其是同一司法解释中往往涉及不同种类罪名的定罪量刑和罪数等规定,司法工作者需要查阅某一罪名相关规定时可能有所遗漏,故本书将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内容拆分到各罪名下,以便读者办案、学习时速查。本书汇集了现行有效刑事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重要司法文件的绝大部分内容,并按照司法实践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细分为以下板块,供读者按需查找:
1.立法修改情况:针对历次修正案、修改决定对刑法修正的情况及罪名变化情况,列出修改前的原条文及修改时间,并对新旧条文不一致的地方画波浪线标出(涉及两次修改的,第一次修改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用直线,第二次修改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用波浪线),便于读者根据不同案发时间适用不同的条文。由于1997年以前发生的案件尚需立案、侦查、公诉、审理的现已不多见,故未列出1979年刑法加以对比。
2.立案追诉标准:对各罪名已有明确“起刑点”的,予以汇总。部分罪名没有或尚未明确“起刑点”的,暂不含本项内容。
3.罪名认定:是本书的三大重点内容之一,将散见在各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行为应以本罪定罪的条文汇总到一起,可作为对刑法条文的阐释和补充。与本罪相关的行为不定本罪,应定其他罪名的,也一并列在本部分。
4.术语含义:含对本罪罪状中关键行为如何认定的阐释,如“私藏”、“明知”等;以及本罪涉及的关键术语含义,如“销售金额”、“国家秘密”等。本部分还包括了犯罪主体认定的相关内容。
5.情节与量刑:是本书的第二大重点内容,汇总了与本罪量刑情节相关的明文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在法定的量刑幅度范围内行使。部分条文将定罪与量刑相关内容列在同一条的不同款中,如文中单独出现“第一款”、“前款”等,读者可翻阅前后文找到。
6.共犯认定:哪些行为与本罪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在本部分列明。
7.一罪与数罪:是本书的第三大重点内容。一个或数个行为同时可能触犯本罪名和其他罪名时,是以重罪一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部分对目前已有明确意见并规定到司法解释中的情形进行了整理,汇总到一起避免读者遗漏。
8.相关规定:上述主要内容外,与本罪相关的其他实体法内容。
本书的编纂出版是我们对刑事案件办案工作中快速查阅资料所作的一次尝试,分类、文字等虽几经审读、校对,可能还存在遗漏或失误,恳请读者指正,以便本书不断修改完善。

作者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为最高人民法院下设的刑事审判机构,主要负责所辖地区普通刑事案件的复核及有关审判指导工作。

目录

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1.刑法的目的(第1条)
2.刑法的任务(第2条)
3.刑法的基本原则(第3、4、5条)
4.刑法的空间效力(第6、7、8、9、10、11条)
5.刑法的时间效力(第12条)
第二章犯罪
6.犯罪的概念(第13条)
7.犯罪的主观要件(第14、15条)
8.犯罪的主体要件(第17、18、19条,第17条之一)
9.排除犯罪的事由(第16、20、21条)
10.故意犯罪形态(第22、23、24条)
11.共同犯罪(第25、26、27、28、29条)
12.单位犯罪(第30、31条)
第三章刑罚
13.刑罚的种类(第32、33、34、35条)
14.刑罚以外的处置(第36、37条,第37条之一)
15.管制(第38、39、40、41条)
16.拘役(第42、43、44条)
17.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6、47条)
18.死刑的适用(第48、49条)
19.死刑缓期执行(第50、51条)
20.罚金(第52、53条)
21.剥夺政治权利(第54、55、56、57、58条)
22.没收财产(第59、60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23.量刑根据(第61条)
24.量刑情节(第62、63条)
25.犯罪物品的处理(第64条)
26.一般累犯(第65条)
27.特别累犯(第66条)
28.自首(第67条)
29.立功(第68条)
30.数罪并罚(第69、70、71条)
31.缓刑(第72、73、74、75、76、77条)
32.减刑(第78、79、80条)
33.假释(第81、82、83、84、85、86条)
34.追诉时效(第87、88、89条)
第五章其他规定
35.民族自治地方的适用变通(第90条)
36.特定名词的含义界定(第91、92、93、94、95、96、97、98、99条)
37.前科报告制度(第100条)
38.总则的效力(第101条)
分则本部分目录源于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和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高检发释字〔1997〕3号),根据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法释〔2002〕7号)、2003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法释〔2003〕12号)、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法释〔2007〕16号)、200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法释〔2009〕13号)、2011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法释〔2011〕10号)、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法释〔2015〕20号)修正。罪名后所列条文为规定该罪的主要条文,不含其他相关条文。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9.叛逃罪(第109条)
10.间谍罪(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12.资敌罪(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3.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5.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6.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8.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
20.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5条第2款)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第二节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
2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1.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32.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
第三节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
3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34.帮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
35.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二)
36.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三)
37.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第120条之四)
38.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第120条之五)
39.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第120条之六)
40.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41.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4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第四节涉枪、涉爆等犯罪
4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3款)
4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3款)
45.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
46.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
47.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
48.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
49.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2、3、4款)
50.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
5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第五节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52.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53.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54.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55.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
56.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第1款)
57.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第2款)
58.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59.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
60.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6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62.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63.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6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6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66.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67.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
6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6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70.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7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7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7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第二节走私罪
(74~83.本节各罪共同涉及的规定)
74.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第1、4款)
75.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条第1、4款)
76.走私假币罪(第151条第1、4款)
77.走私文物罪(第151条第2、4款)
78.走私贵重金属罪(第151条第2、4款)
79.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第2、4款)
80.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第151条第3、4款)
81.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第1、3款)
82.走私废物罪(第152条第2、3款)
8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84.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
85.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
86.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
87.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1条)
88.妨害清算罪(第162条)
89.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一)
90.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二)
9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第1、2款)
9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第1、3、4款)
93.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164条第2、3、4款)
9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
95.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
96.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
9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第168条)
98.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8条)
99.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
100.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条之一)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01.伪造货币罪(第170条、第171条第3款)
10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1款)
10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第2款)
104.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
105.变造货币罪(第173条)
106.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4条第1、3款)
107.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4条第2、3款)
108.高利转贷罪(第175条)
109.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5条之一)
11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
11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
11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一第1款)
11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条之一第2、3款)
11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第1、3款)
115.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8条第2、3款)
116.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
11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第1、2、3款)
118.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180条第4款)
119.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1、3款)
120.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3款)
121.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182条)
122.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185条之一第1款)
123.违法运用资金罪(第185条之一第2款)
124.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
125.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第187条)
12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
12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
128.逃汇罪(第190条)
129.骗购外汇罪(《决定》第1条)
130.洗钱罪(第191条)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131~138.本节各罪共同涉及的规定)
131.集资诈骗罪(第192条)
132.贷款诈骗罪(第193条)
133.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
134.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4条第2款)
135.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
136.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
137.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7条)
138.保险诈骗罪(第198条)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139.逃税罪(第201条)
140.抗税罪(第202条)
141.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
142.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第1款)
14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
144.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一)
145.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
146.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
147.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第1款)
14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209条第1款)
149.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209条第2款)
150.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3款)
151.非法出售发票罪(第209条第4款)
152.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10条之一)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153~159.本节各罪共同涉及的规定)
153.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15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
155.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
156.假冒专利罪(第216条)
157.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
158.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
159.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160.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1条)
161.虚假广告罪(第222条)
162.串通投标罪(第223条)
163.合同诈骗罪(第224条)
16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4条之一)
165.非法经营罪(第225条)
166.强迫交易罪(第226条)
167.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27条第1款)
168.倒卖车票、船票罪(第227条第2款)
169.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
170.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第1、2款)
171.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229条第3款)
172.逃避商检罪(第230条)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73.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174.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
175.故意伤害罪(第234条)
176.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34条之一第1款)
177.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
178.强奸罪(第236条)
179.强制猥亵、侮辱罪(第237条第1、2款)
180.猥亵儿童罪(第237条第3款)
181.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182.绑架罪(第239条)
183.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18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
185.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42条第2款)
186.诬告陷害罪(第243条)
187.强迫劳动罪(第244条)
188.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4条之一)
189.非法搜查罪(第245条)
190.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条)
191.侮辱罪(第246条)
192.诽谤罪(第246条)
193.刑讯逼供罪(第247条)
194.暴力取证罪(第247条)
195.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
196.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49条)
197.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0条)
198.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51条)
199.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251条)
200.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条)
201.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第1款)
20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
203.报复陷害罪(第254条)
204.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5条)
205.破坏选举罪(第256条)
20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
207.重婚罪(第258条)
208.破坏军婚罪(第259条第1款)
209.虐待罪(第260条)
210.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第260条之一)
211.遗弃罪(第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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