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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構專傢編寫;法律釋義標準版本
本叢書是由立法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編寫的法律釋義版本,準確反映法律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和法律條款內容,是理解適用法律的讀物。
內容簡介
本書由全國人大法工委組織編寫,根據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撰寫釋義,詳細講解我國大氣汙染防治製度的相關問題,並附有該法修訂草案、曆次修改審議報告、立法調研報告等立法資料和新舊條文對照錶,是國傢立法機關法律釋義的標準文本。
作者簡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下設的工作委員會之一。
目錄
第一部分釋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基本原則】
第三條【財政投入和地方政府責任】
第四條【考核】
第五條【管理體製】
第六條【科學技術】
第七條【企業和公民義務】
第二章大氣汙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
第八條【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第九條【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條【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製定程序】
第十一條【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公布】
第十二條【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評估、修訂】
第十三條【産品質量標準環保要求】
第十四條【編製限期達標規劃】
第十五條【限期達標規劃公開和備案】
第十六條【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嚮人大報告】
第十七條【限期達標規劃評估、修訂】
第三章大氣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排汙者汙染防治要求】
第十九條【排汙許可製度】
第二十條【排放口設置和禁止逃避監管方式排放】
第二十一條【總量控製製度和排汙權交易】
第二十二條【約談和區域限批】
第二十三條【監測製度】
第二十四條【排汙者自行監測】
第二十五條【保證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
第二十六條【監測設施、設備保護】
第二十七條【淘汰製度】
第二十八條【損害評估製度】
第二十九條【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
第三十一條【舉報製度】
第四章大氣汙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燃煤和其他能源汙染防治
第三十二條【調整能源結構、優化煤炭使用方式】
第三十三條【煤炭洗選加工】
第三十四條【潔淨煤技術】
第三十五條【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不達標的煤炭】
第三十六條【散煤管理】
第三十七條【燃油生産要求和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不閤標石油焦】
第三十八條【高汙染燃料禁燃區】
第三十九條【熱電聯産、集中供熱】
第四十條【工業鍋爐的環保要求】
第四十一條【燃煤汙染控製】
第四十二條【綠色電力調度】
第二節工業汙染防治
第四十三條【工業嚮大氣排放粉塵、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閤質量標準或者要求】
第四十五條【生産和服務活動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排放】
第四十六條【工業塗裝企業大氣汙染防治】
第四十七條【減少物料泄漏和安裝油氣迴收裝置】
第四十八條【精細化管理控製粉塵和氣態汙染物排放】
第四十九條【可燃性氣體迴收利用】
第三節機動車船等汙染防治
第五十條【綜閤治理】
第五十一條【移動源達標排放管理】
第五十二條【新車監管】
第五十三條【定期檢驗和監督抽測】
第五十四條【檢驗認證認可】
第五十五條【信息公開義務、維修、禁止性義務】
第五十六條【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環保駕駛】
第五十八條【召迴製度】
第五十九條【汙染控製裝置】
第六十條【報廢】
第六十一條【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第六十二條【船舶排放檢驗】
第六十三條【船舶油品和岸電】
第六十四條【船舶大氣汙染物排放控製區】
第六十五條【生産、進口、銷售燃料的限製】
第六十六條【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
第六十七條【民用航空器大氣汙染防治】
第四節揚塵汙染防治
第六十八條【地方各級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揚塵汙染防治職責】
第六十九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揚塵汙染防治責任】
第七十條【運輸、裝卸物料揚塵和道路等公共場所揚塵汙染防治】
第七十一條【裸地揚塵汙染防治】
第七十二條【料堆和碼頭、礦山、填埋場、消納場揚塵汙染防治】
第五節農業和其他汙染防治
第七十三條【加強農業大氣汙染控製】
第七十四條【減少肥料、農藥大氣汙染】
第七十五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第七十六條【秸稈綜閤利用和政府扶持】
第七十七條【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第七十八條【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管理】
第七十九條【持久性有機汙染物控製】
第八十條【惡臭氣體防治】
第八十一條【餐飲服務和露天燒烤産生油煙控製】
第八十二條【産生煙塵汙染的物質的控製】
第八十三條【綠色祭祀和殯葬】
第八十四條【服務業大氣汙染控製】
第八十五條【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
第五章重點區域大氣汙染聯閤防治
第八十六條【重點區域大氣汙染聯防聯控機製】
第八十七條【重點區域大氣汙染聯閤防治行動計劃】
第八十八條【重點區域大氣環境保護要求】
第八十九條【重點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會商】
第九十條【重點區域煤炭等量減量替代】
第九十一條【重點區域大氣環境信息共享】
第九十二條【重點區域環境執法】
第六章重汙染天氣應對
第九十三條【重汙染天氣的監測預警】
第九十四條【重汙染天氣應對】
第九十五條【重汙染天氣預警信息發布】
第九十六條【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
第九十七條【突發環境事件後的大氣汙染監測】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八條【不配閤監督檢查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九條【違法排汙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條【未按規定監測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違反産業政策目錄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煤礦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銷售不閤標準的煤炭等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進口不閤標準的煤炭等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單位燃用不閤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使用不閤標準的船舶用燃油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燃用高汙染燃料或者鍋爐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揮發性有機物防治義務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機動車生産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違法進口、銷售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信息公布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檢驗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非道路移動機械、在用重型柴油車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未采取揚塵汙染防治措施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六條【運輸環節未采取防塵、降塵措施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料堆揚塵等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餐飲服務業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産生煙塵汙染的物質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條【從事服裝乾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擅自嚮社會發布重汙染天氣預報預警信息,拒不執行重汙染天氣應急措施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造成大氣汙染事故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按日連續處罰】
第一百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打擊報復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監管部門及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百二十八條【海洋工程大氣汙染防治】
第一百二十九條【實施日期】
第二部分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的議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前言/序言
齣版前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叢書》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組織編輯的一套係列叢書。
該套叢書由一係列法律釋義組成。邀請有關專傢、學者和部分參與立法的同誌編著。該叢書堅持以準確地反映立法宗旨和法律條款內容為最基本要求,在每部法律釋義中努力做到觀點的權威性和內容解釋的準確性。
我們相信,該套叢書的陸續齣版,將會給廣大讀者進一步學好法律提供有益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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