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系统讲授我国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全面反映我国当下市场经济与改革的发展现状,精准解读最新立法精神
内容简介
《企业法(第四版)》是对我国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进行系统讲授的法学基础教材。作者通过清晰的结构与明确的阐述,对以公司为主的多种企业形态所涉基本理论问题与专项法律制度予以张弛有度地糅合,适应教学。
本次第四版,不仅全面及时地反映我国当下市场经济与改革的发展现状,对新立法精神予以精准解读,同时根据相关法学专业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添加案例分析以助益教学,使全书结构更为科学合理,内容更加稳定完善,当为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学习使用的选择。
作者简介
张士元,男,北方工业大学教授,196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代表性著作:《公司法概论》、《股份制企业·公司·公司法》、《经济法通论》等;代表性论文:“论公司的责任形式”、“论公司的社会责任”、“论经济法主体的范畴与分类”等。
王瑞,男,1968年生,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2003年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代表性著作:《商法总论》、《中国内地、台港澳商事法比较与统一》、《商法学》(参编证券法部分)等;代表性论文:“商法本质的变迁”、“论商法的行业性特征”、“论商法的国际性特征”等。
李丹宁,女,1974年生,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代表性著作:《企业法》、《人民法院公司法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参编)、《中国企业法律制度研究》。代表性论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的几点新思考”、“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引发的法律思考”、“论公司章程对公司僵局的破解”等。
董慧凝,女,北方工业大学教授,2006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代表著作:《公司章程自由及其法律限制》、《信托财产法律问题研究》、《税法》;代表性论文:“日本循环经济立法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论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与公司章程自由”、“公司章程修改的法律限制”等。
目录
导言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企业法概述
第一节 企业的定义和类型
第二节 企业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第三节 企业法的渊源
第四节 企业法的效力
第五节 企业法的体系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与信息公示
第一节 企业设立的概述
第二节 企业设立的方式
第三节 企业设立的条件
第四节 企业设立的登记管理
第五节 企业的变更
第六节 企业的信息公示制度
第三章 企业的终止制度
第一节 企业终止制度概述
第二节 企业破产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我国《企业破产法》的一般问题
第四节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
第四章 企业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企业法律责任的发生原因
第二节 企业法律责任的定义和类型
第三节 企业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实现方式
第四节 企业法律责任的原则
第二编 公司法
第五章 公司制度概述
第一节 公司的定义与特征
第二节 公司的分类
第三节 公司的名称、住所与能力
第四节 公司资本及其立法原则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公司法的定义、特征与基本原则
第二节 公司法的核心:公司的独立法人格
第三节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第四节 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八章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义与特征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与股票
第六节 股份的发行与转让
第九章 上市公司的特殊法律问题
第一节 公司上市的利弊分析
第二节 公司上市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十章 公司债券制度
第一节 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类型
第二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
第三节 公司债券的上市、转让、转换与偿还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节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财务制度
第三节 公司的会计制度
第十二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节 公司合并
第二节 公司分立
第三节 公司的减资、增资
第十三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公司解散
第二节 公司清算
第三编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
第十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四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五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参考书目
后记
精彩书摘
《企业法(第四版)》:
2.登记申请提交的法律文件
为了便于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审查企业的设立登记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企业登记除了提交申请书外,还要依照法律规定提交有关证件、文件。这些法律文件主要有:
(1)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企业设立需要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的,应提交由特定国家机关审批的文件。如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提交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批准文件;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2)企业章程。企业需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3)资金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设立国有企业应提交财政部门证明其资金数额的文件;验资证明则是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以及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出具的,保证被担保人资金真实性的文件。
(4)企业主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企业主要负责人证明应包括其简历、住所,以及有关委派或者聘用的任职文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股东或者发起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身份证明文件。
(5)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土地征用手续、土地使用证明以及租赁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等。
(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各类文件是各类企业在设立登记时均要提交的。此外,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对涉外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等还规定了要提交的一些相关文件,企业申请登记时应遵照执行。
3.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在《公司法》实施之前,只对特殊种类的企业实行,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为了配合《公司法》的实施,相应发布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则把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作为公司设立的一项固定制度加以规定。该条例第17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采用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公司的名称在公司未正式成立之前,即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就具有了确定性、合法性,从而保证公司设立工作的顺利进行。目前,我国企业的设立普遍实行了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制度。一般企业名称预先登记,要提交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组建单位的资格证明、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并加盖公章的《指定(委托)书》、申请人资格证明等文件。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由公司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以下文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
2.登记申请提交的法律文件
为了便于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审查企业的设立登记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企业登记除了提交申请书外,还要依照法律规定提交有关证件、文件。这些法律文件主要有:
(1)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企业设立需要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的,应提交由特定国家机关审批的文件。如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提交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批准文件;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2)企业章程。企业需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3)资金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设立国有企业应提交财政部门证明其资金数额的文件;验资证明则是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以及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出具的,保证被担保人资金真实性的文件。
(4)企业主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企业主要负责人证明应包括其简历、住所,以及有关委派或者聘用的任职文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股东或者发起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身份证明文件。
(5)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土地征用手续、土地使用证明以及租赁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等。
(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各类文件是各类企业在设立登记时均要提交的。此外,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对涉外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等还规定了要提交的一些相关文件,企业申请登记时应遵照执行。
3.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在《公司法》实施之前,只对特殊种类的企业实行,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为了配合《公司法》的实施,相应发布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则把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作为公司设立的一项固定制度加以规定。该条例第17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采用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公司的名称在公司未正式成立之前,即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就具有了确定性、合法性,从而保证公司设立工作的顺利进行。目前,我国企业的设立普遍实行了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制度。一般企业名称预先登记,要提交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组建单位的资格证明、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并加盖公章的《指定(委托)书》、申请人资格证明等文件。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由公司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以下文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
……
前言/序言
序言
《企业法》一书自1997年出版以来,至今已经问世二十多年,此间再版了三次,本次修订并再版,已经是第四版了。前三版历经了数十次印刷,印数多达数十万册。我们欣喜地看到,本教材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产生了较为广泛、深入的影响,深受广大师生的喜爱,得到了业内各界的充分肯定。正因为如此,该教材出版后,被确定为“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在2006年被确认为教育部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同时被评为北京市精品教材,并荣获了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三等奖。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要素,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主要参与者,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承担者和促进者,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防实力的壮大,乃至生态环境的改善,都离不开企业这一社会经济组织所做的贡献。当然,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而法律环境是其重要内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必须有健全、完善、科学的法律制度保驾护航,与此同时,企业也必须遵循规范自身行为的企业法律制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依法安排、组织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我国的企业经历了三十多年的更新革面乃至脱胎换骨的洗礼,经受了改革创新的阵痛,已经形成了以公司企业、国有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组织体系。相应地,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律体系的建立,规范企业行为的法律制度也陆续建立和完备起来,形成了由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以及国有企业法所组成的基本法律制度。与此相适应,为了贯彻实施这些基本企业法律制度,国家又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又对已经颁布和实施的企业法律和法规及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多次的修改,从而形成了系统、完整并较为科学的企业法律体系。
本教材第三版修订以后,祖国的现代化事业又取得迅猛的发展,改革开放进一步得到深化,国家的法治建设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企业法律制度也日臻完善。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第18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三届中央委员会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第四届中央委员会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进入一个崭新的关键阶段,相应地,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也将全面地推进。因此,两项“决定”对进一步促进企业法制建设,完善企业法律体系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企业法》第四版就是在这样的大环境、大背景下修订的。
作为多年从事企业法律制度教学与研究的法律工作者,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密切关注着我国现代公司、国有企业及其他企业组织形态的发展和变化,关注公司和其他企业法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的发展动态,与此同时本教材的撰稿人在此期间也有多项研究成果问世。在本次修订时,我们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梳理与总结,力争完满地表述我国公司和企业法律制度的新内容,更准确地体现公司和企业的立法精神,较为全面地反映近年来公司和企业法方面的研究成果。在修订时,我们又对教材的部分章节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以便使其结构更为科学、合理,使其内容进一步稳定和完善。
编者201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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