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301257975
版次:6
商品编码:11693531
包装:平装
丛书名: 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 ,
外文名称:Administrative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05-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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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是国内最为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系统全面介绍了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
内容简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是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要求,为高校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编写的专门教材之一。该书全面、系统、深入地阐释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以我国行政法治实践和行政法学说为基本研究素材,同时吸收、借鉴了国外行政法学研究的大量成果。《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在继承、批判和扬弃国外行政法学的控权论、管理论、行政权力本位论、相对人权利本位论等各种学术流派的基础上,初步形成和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框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结合近几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发展,结合立法、司法解释等内容,对全书进行了全面修订。
作者简介
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著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多部著作。
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源
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编 行政法主体
第四章 行政法主体概述
第五章 行政机关
第六章 其他行政主体
第七章 公务员
第八章 行政相对人
第九章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第三编 行政行为
第十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十一章 行政立法
第十二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十三章 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四章 行政处理(一)——依申请行政行为
第十五章 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
第十六章 行政机关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章 行政程序
第四编 行政复议
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概述
第十九章 行政复议概述
第二十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二十一章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
第二十二章 行政复议的程序
第五编 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概述
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二十六章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第二十七章 行政诉讼证据
第二十八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二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三十章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第三十一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章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第六编 行政赔偿
第三十三章 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
第三十四章 行政赔偿范围
第三十五章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十六章 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七章 行政赔偿程序
第三十八章 行政补偿
附录
索引
精彩书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
(3)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正确、合法,行政主体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作出行政行为之时,就应当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否则就构成违法或致行政行为无效。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有义务提供其作出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法》(1989)中的规定较为简单,主要表现在对所有类型的行政诉讼都适用一个统一的举证规则,对举证责任未进行进一步区分。《行政诉讼法》(2014)针对不同类型的行政诉讼,确立了不同的举证规则。如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此外,《行政诉讼法》(2014)还赋予了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权利,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
行政诉讼在举证责任范围上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举证范围不限于事实根据,而且还包括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及行政规范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33条没有将规范性文件列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但《行政诉讼法》第34条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行政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第1条中都强调了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可见,规范性文件虽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但它是被告举证责任的必备内容,这表明在立法上回避了“规范性文件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别”。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均肯定规范性文件属于举证范围,但对于规范性文件是否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别,是否适用证据规则,存在分歧。行政诉讼法中强调将规范性文件作为被告举证的必备内容,是因为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而行为依据是行政行为能否成立、合法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2)被告对被诉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一切事实都负举证责任,而只是在确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必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的其他方面,如解决行政赔偿问题,则不一定都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对其所主张的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不负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37条和38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7条、《行政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第4条至第7条、《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32条、《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司法解释》第8条、《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司法解释》第8条和《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理司法解释》第5条都规定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具体来说,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其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其二,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是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是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其三.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其四,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其五,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4)第三人的举证范围,理论观点与实务做法通常是根据第三人的诉讼法律地位确定不同的举证责任。例如,处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的举证责任等同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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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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