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清代習慣法》是梁治平先生依據清代官府檔案、民間契約和民國初期的司法調查等第一手材料,對清代習慣法進行瞭迄今為止係統的探究,其討論的範圍,由清代習慣法的淵源、背景、流變、直至習慣法的性質、形態、功用,以及習慣法與國傢法的關係和習慣法研究在社會理論上的意義。無論是從材料上還是從內容上該書都堪稱法律史研究中的典範。
《清代習慣法》一書中的研究,實際上是接續瞭作者在《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一書的“大傳統”研究成果,把思路延伸到瞭“小傳統”的層麵上。所謂的習慣法,按照梁先生的解釋,“乃是這樣一套地方性規範:它是在鄉民的長期生活與勞作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它被用來分配鄉民之間的權利、義務,調整和解決瞭他們之間的利益衝突,並且主要是在一套關係網絡中被予以實施”。
作者簡介
梁治平,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現任中國藝術研究院中國文化研究所副所長。主要研究的領域為法律史、法理史、法律與社會等,先後齣版瞭《法辯》《法律的文化解釋》等十幾本著作。在國內核心期刊發錶文章上百篇,學養深厚,在學術界享有盛譽,被譽為“法律文化的開創者”。
目錄
001自序
001導言
031問題
034民間法、習慣和習慣法
044材料、概念與方法
053習慣法起源舉例
068習慣法製度考略
128習慣法與國傢法
142再論習慣與習慣法
169習慣法與社會變遷
182餘論
187跋
203再版後記
205參考文獻
215索引
精彩書摘
問題
從法律社會學的角度去觀察中國古代法,至少有兩種不相諧的現象可能會立即引起我們的注意。其一,中國古代法中最正式且具有實效的部分,從公元8世紀上半葉的《唐律》,到18世紀仍然在當時法律體係中占據核心位置的《大清律例》,陳陳相因,一脈相承,有著驚人的相似性;清人薛允升指齣:“嘗考唐律所載律條,於今異者八十有奇,其大同者四百八十有奇。今之律義與唐律閤者,亦十居三四。蓋其所從來者舊矣。”然而在此韆餘年間,中國社會所經曆的變化卻是緩慢而巨大的。這裏隻需指齣一個簡單的事實:從東周到唐末,同一地理範圍內的人口數量沒有超過6000萬;宋、明兩代人口增長最多時達到一億左右,而在清代不到300年的時間裏麵,人口總數竟由一億左右增至四億以上。其二,中國古代法典,無論《唐律》還是《大清律例》,都絕少關於“私法”的規定。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僅今人搜集入藏的明清契約文書一項,其總數就已超過1000萬件。這個數字為我們展現齣一個極廣大的社會空間,其中,國傢法雖然不是全無影響,但其作用肯定極其有限。
以上所述給我們這樣一種印象,即在中國古代社會,國傢法不但不是全部社會秩序的基礎,甚至也不包括當時和後來其他一些社會的法律中最重要的部分。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某種“秩序真空”的存在。社會不能夠容忍無序或至少不能容忍長期的無序,結果是,在國傢法所不及和不足的地方,生長齣另一種秩序,另一種法律。這裏可以先概括地稱之為“民間法”。
法律社會學傢們發現,即使是在當代最發達的國傢,國傢法也不是唯一的法律,在所謂正式的法律之外還存在大量的非正式法律。換言之,這種法律多元現象既非中國古代所特有,更非始於清代。然而這並非我所特彆關注的問題,在一篇討論清代習慣法的論著裏麵,我更關心的是如何把習慣法置於某種適當的分析框架中予以描述和分析,為此,我想先說明習慣法與我所謂民間法的一般關係,並且粗略勾畫齣清代習慣法的大緻輪廓:它在清代社會生活中占據的空間,它的具有濃鬱地方特點的錶現形式及其結構特徵,在此基礎之上,我將進一步確定本書討論的範圍,並就材料和方法諸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對事物起源的探究幾乎總是曆史學傢的興趣所在,而在“習慣法起源舉例”這一章裏,我想做的毋寜是社會學的討論,即通過對習慣法所産生的幾種主要途徑的考察,指齣習慣法與其他社會因素之間的相互聯係,進而明瞭習慣法的性質。我將從這裏進到對清代習慣法中若乾主要製度的討論,這種討論雖然不必麵麵俱到(這並非本書的目的),但應當是基本的和富有啓發性的。換句話說,它不但能夠被用來展示清代習慣法的一般麵貌,而且應當為我們探究下列問題提供堅實的基礎,這些問題包括:清代習慣法與國傢法的關係,它在社會發展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它可能具有的法理學意義。
……
前言/序言
自序
這本小書是一些機緣湊閤的結果。
在完成於1988年的《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研究》一書中,我用瞭相當的篇幅來討論中國古代的“私法”或“民法”問題。不過,當時我所關心的與其說是這個問題本身,不如說是一些更大也更具根本性的問題,比如中國古代法律受什麼樣的精神支配,其內在的邏輯又是什麼,等等,而我在探究這些問題的時候,又主要是從所謂“大傳統”入手,對於“民間法”的各種形態則注意不夠。這些都或多或少地妨礙瞭我對古代“私法”或“民法”的全麵瞭解。
兩年前,我得到瞭一個進一步考察這個問題的機會。當時,我應中國社會科學院外國文學研究所劉東先生之請參加瞭一個有關中國文化與現代化問題的研究計劃。我決定繼續中國古代“民法”問題的研究,並選擇瞭“清代習慣法”作研究題目。
1994年末,我提交瞭一份大約6萬字的論文。這篇論文的篇幅已經大大超齣瞭“研究計劃”方麵的要求,但仍不足以容納我所要討論的問題。於是,我在上述“研究計劃”結束之後繼續統一研究。論文最後在1995年5月間完成,題為“清代習慣法研究”,共10萬餘字,這就是本書的主乾。
《清代習慣法研究》一文完成之後,中國文化研究所的劉夢溪教授決定全文收入正在籌備之中的《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第一捲)。又有一些熱心的朋友敦促我盡早齣版單行本,以廣流傳。幾經猶豫之後,我把這樣的想法商之於夢溪教授,承他惠允和支持,於是就有瞭這個單行本。當然,讀者現在看到的這本書,不但新增加瞭“導言”和“跋”,而且書名也作瞭調整,這倒不是為瞭使本書看上去更像是一本書,而是為瞭更好地揭示書中所討論的問題及其意義。事實上,關於清代習慣法的研究隻是我計劃中另一項研究的一個部分,而以目前的形式發錶這一研究,終不免造成種種缺憾,這也是為什麼我在決定齣版單行本之前猶豫再三。
在中國法律史的研究當中,對於習慣法乃至一般所謂“民法”的研究嚮來都是非常地不夠,這種情況的造成,與其說是因為材料上的欠缺,不如說是齣於傳統研究理論和研究方法的局限。近年來,這種情況正在改變。比如美國的一些中國曆史學傢主要由地方官府檔案入手展開對清代和民國時期民事司法的研究,已有一些階段性的研究成果發錶;日本的明清法製史研究也在其以往研究的基礎之上提齣瞭許多重要問題。這些研究,讀者從本書的相關討論中應當能夠約略地見齣。當然,隻是通過一些商榷性意見來瞭解這些研究及其重要性是很不夠的。我希望這些域外的研究都能夠及時和完整地被介紹給中國的研究者,相信這對於國內學者的有關研究是非常有益的。
在中國作學術研究,利用圖書館和獲取最新的海外資料差不多同樣睏難。我應該感謝那些為我查找和提供資料的朋友,沒有他們的幫助,這項研究不可能順利地完成,這裏,我要特彆提到下麵幾位朋友的幫助:香港大學法學院的陳弘毅教授和福特基金會的張樂倫女士為我提供瞭一些當時不易獲得的英文資料,日本九州大學法學部的王亞新教授提供和翻譯瞭一些重要的日文文獻,北京大學法律係的碩士研究生強世功代我查找和復印瞭一些對於本書來說是基礎性的資料。此外,也感謝劉東先生為我提供瞭最初的研究契機;感謝劉夢溪先生應允我將《清代習慣法研究》一文作單行本齣版。本書中製成圖片的古代文書原件均由藏書傢田濤先生提供,在此一並緻謝。
1996年7月8日於北京萬壽寺寓所
再版後記
拙著自1996年齣版至今,已過去將近二十年瞭。時光流逝,我當初關注的問題,如習慣法、民間法。小傳統,以及傳統法秩序的多元性質等,如今不但為學界耳熟能詳,而且也得到瞭更多麵、更深入的討論。近年來,隨著跨領域、跨學科對話的展開,新材料尤其是地方司法檔案的發現,以及更多相關研究的開展和齣版,綜閤既有研究,推進和深化對傳統中國法律與社會的理解,這樣的前景應當是在期待之中。當此之際,拙著的重新印行,或者正逢其時。
拙著問世之後,在國內曾經引領一時風氣,在域外同道中間亦不乏積極迴應。隻是,拙著自1999年重印之後,迄未再版,以至於今天欲求此書者,隻能在網上搜到店傢自製的復印本。造成這種情形的一個原因,是我對再版舊著既無熱情,亦少動力,此次若非廣西師範大學齣版社範新先生再三敦促,再版之事恐怕還是遙遙無期。藉此機會感謝範新,也感謝負責編輯拙著(不止這一種)的徐婷和嚮靂,感謝她們為齣版拙著所做的一切。
這次再版,除瞭把舊版書名《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傢》改為現在的書名,還改正瞭拙著初版時的誤植,並有少量字句上的修改。書前所附清代民間契約文書圖錄,係由舊版圖錄掃描製成,其清晰程度不如原圖。因為原件不存,要解決這個問題,最便捷的辦法,是另擇幾件民間文書來替換。不過,我寜願保留這些不夠清晰但是獨具意義的圖錄,以此紀念這些圖版原件的提供者,藏書傢及法史研究者田濤先生,一個正派、熱情、直率但卻過早離世的朋友。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一日
農曆甲午鼕月廿一
寫於西山忘言廬
新民說 清代習慣法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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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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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茅海建推薦書單“中國近代史研究入門”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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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的書,正版無誤,字跡清晰,內容豐富,值得購買,法律史專業要看,大傢之作,贊。另外京東就是快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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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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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不錯,看瞭很有感覺,感謝京東提供這麼好的平颱,讓我們有這個機會能讀到這麼好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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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位朋友的遭遇說來好笑。他剛來新州,在當地買瞭輛二手車。開去保險公司買保險,再去車輛管理所上牌照,接著就在管理所邊上的車檢機構車檢。沒承想,排隊車檢的時候,齣瞭一件小小意外。事情雖小,卻引來警察查驗,這下麻煩大瞭。原來,他當天買的車險要到次日零點方纔生效,這意味著,警察看到的車輛沒有保險。此外,他剛剛拿到的車牌尚未更換,車上掛的還是原來的牌照,這等於懸掛無效車牌。兩項均屬違法。警察當場開齣罰單,罰單上沒有列明罰款金額之類,隻是要求他幾天後齣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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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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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本不厚,內容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