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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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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4

商品介绍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60460
版次:1
商品编码:11680684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03-01
用纸:轻型纸
页数:284
字数:2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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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描述

编辑推荐

  1.专业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2.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19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民商事、行政、刑事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3.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内容简介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4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目录

一、离婚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1.离婚纠纷中夫妻财产处理时合理性的把握
——刘某诉龙某离婚案
2.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
——李治某诉康某离婚案
3.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孙某诉吴某华离婚案
4.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房屋归属的判定须考虑的因素
——张乙诉张甲离婚后财产案
5.夫妻一方在其单位所持有的股票期权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邱某诉桂行某离婚后财产案
6.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增值之归属
——陈莉某诉贾俊某离婚案
7.夫妻婚后经济各自独立下财产、债务如何处理
——郑某诉贺耀某离婚案
8.婚前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结婚后出售该房屋重新购房,离婚时婚内购买的房屋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金某诉杜晓某离婚案
9.婚前交首付买房,离婚按比例分房
——李甲诉李乙离婚案
10.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的出资属于赠与还是借贷
——张福某诉吴某离婚后财产案
11.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且出具借条性质的认定
——蔡某诉张某离婚案
12.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置的房屋为约定共有
——李正某诉刘亚某婚约财产案
13.婚内财产分割案件的审理要点
——郑陈某诉林颜某婚内财产分割案
14.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房产产权证“加名”变更登记前能否撤销
——陆某诉马红某夫妻财产约定案
15.离婚案件中涉及小产权房的一般处理方式
——李某诉谢宝某离婚案
16.隐瞒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属于法定婚内财产分割事由
——徐志某诉陈素某婚姻家庭案
17.离婚诉讼合理期间内一方无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视为恶意转移财产
——陈飞某诉苏某离婚案
18.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劳务,离婚时是否应分得财产
——才格某诉胡日其巴特某离婚案
19.彩礼返还比例的确定
——曹某诉李某婚约财产案
20.精神病人离婚相关问题分析
——陈小某诉张彦某离婚案
21.涉及精神病人离婚纠纷案件的处理
——王书某诉张立某离婚案
22.被告利用虚假信息登记结婚后下落不明,原告权利如何救济
——陈华某诉邓小某离婚案
23.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之审查
——杨少某诉张嫦某离婚后财产案
24.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应如何认定
——张某诉李宇某离婚案
25.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效力
——李冬某诉刘玉某离婚案
二、子女抚养及抚育费
26.离婚案件中如何正确处理当事人的亲子鉴定申请
——夏某某诉辛某某离婚案
27.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
——曹若某诉陈建某抚养费案
28.亲子关系认定、推定规则在抚养案件中的适用
——王雪某诉王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案
29.抚养费协议生效后请求增加、变更支付方式是否合适
——雷某诉雷建某抚养费案
30.请求降低子女抚养费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
——陈某诉许小某抚养费案
31.调整抚养费争议中的裁量因素及利益平衡
——朱孔某诉朱翼某抚养费案
32.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
——付羽某诉付培某抚养费案
33.抚养孙子女的祖父母是否有权要求孙子女的父母给付抚养费
——陈德某、窦月某诉胡清某抚养费案
34.在抚养费案件中如何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吕厚某诉吕昌某抚养费案
35.如何认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就子女抚养费问题所作约定及
能否支持一方当事人重大误解的抗辩
——李仕某诉李国某抚养费案
36.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一方不负担孩子抚养费能否产生法律效力
——孔繁某诉孔庆某抚养费案
37.有抚养能力是否一定能变更抚养关系
——秦旺某诉周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38.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不是变更抚养关系的充分条件
——庄某诉吴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39.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潘发某、何立某诉张福某、张某法定继承案
40.离婚诉讼中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赠与条款能否被任意撤销
——郭玥某诉郭某、凌某赠与合同案
41.诉讼时效制度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的适用
——轩小某诉牛某抚养费案
三、赡养
42.子女间签订的分别赡养父母协议的效力与处理
——陈三某诉姜某红等赡养案
43.在赡养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子女对父母看望义务的具体内容及频率
——尹开某诉尹某玲、尹某华赡养案
44.子女已给付父母的生活费不能作为债务由其他子女分担
——魏玉某、赵桂某诉魏某久、魏某才赡养案
四、继承
45.事后见证的代书遗嘱效力问题
——张雅某诉张金某、汤志某继承案
46.离婚协议中遗嘱性条款的撤销、变更
——李豫某诉李某、李宇某继承案
47.如何认定无处分权遗嘱的效力
——石凤某等诉石元某继承案
48.有效录音录像遗嘱应具备的实质及形式要件
——孙甲诉贾春某、孙乙继承案
49.如何理解并确认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张甲等诉毕丽某等继承案
50.继承人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人的继承权认定
——裘人某诉黄秋某法定继承案
51.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且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依法可以多分遗产,但不能剥夺其他子女继承遗产的权利
——马某贵等诉马某云、马某珍法定继承案
52.抱错的女儿是否有继承权
——高安某等诉刘丁继承权案
53.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认定
——闫鹏某诉闫某京代位继承案
54.未成年人的父母代其公证放弃继承财产是否有效
——李某诉黄家某代位继承案
55.农村旧村改造中宅基地使用权转化的政策权益能否作为继承客体
——李某荣等诉李某春等继承案
56.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前后的性质认定
——罗某英、杜某芳诉罗某茂等法定继承案
57.购房时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是一种政策性补贴还是财产权益
——王某利等诉王某凤法定继承案58.充分尊重当事人认可的案件事实以减少诉累
——蒋啸某诉蒋剑某等法定继承案
59.意思表示解释在遗嘱继承纠纷中的运用
——曹某诉葛芝某、沈素某继承案
60.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葛声某诉葛桂某继承案
61.工亡补助金的认定与分配
——尚某、尚明某诉曾玉某法定继承及不当得利案
五、分家析产
62.家庭共有财产认定与分割要充分考虑财产来源及家庭成员贡献
——沈某荣诉李某生等分家析产案
63.共同遗嘱及其法律效力认定
——姚某珍、姚某霞诉姚某华等析产、继承案
64.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对双方添置财产归属的认定
——杨永某诉王湘某同居关系析产案
65.宅基地上附房屋动迁安置房的权属认定
——金浪某等诉许秀某等分家析产、法定继承案
66.自由裁量权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周似某等诉周世某析产继承案
67.分家协议能否免除女儿的赡养义务
——魏某平、赵某荣诉魏某久等分家析产案
68.抚恤金如何合理分割
——王某安等诉王某兴分家析产案
六、分割死亡赔偿金
69.死亡赔偿金的定性和分配原则
——卓志某、柴春某诉阳文某财产侵权案
70.财产分割纠纷中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认定及分配
——郭先某、余春某诉杨清某财产分割案
71.死亡赔偿金在共同共有人中该如何分配
——罗楚某诉冯淑某、罗一某共有物分割案





精彩书摘

  一、离婚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1.离婚纠纷中夫妻财产处理时合理性的把握
  ——刘某诉龙某离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6679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离婚纠纷3.当事人原告:刘某被告:龙某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8月20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28日生育一子名刘甲。因原、被告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起诉来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甲随原告共同生活,自离婚之日起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人民币2000元至刘甲18周岁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龙某辩称,原告所陈述的婚姻和生育情况属实,同意离婚,要求婚生子刘甲随被告共同生活,要求原告支付抚育费20000元/月,并补付2012年7月分居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抚育费(按20000元/月标准计算),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审理查明:一、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8月20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28日在美国生育一子名刘甲(系美国国籍)。后因原、被告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于2012年7月携子在被告父母处居住至今,被告曾于2012年10月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未获准许。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查明,原、被告现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均同意离婚。二、原、被告自认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收入,双方均认可原告2012年7月起每月税后收入52000元,被告从2013年5月起每月收入7000元。三、婚前原告持有金发科技股票6500股、焦作万方股票4000股、雅戈尔股票25000股,双方一致确认原告婚前股票市值1117020元,截至2013年6月17日,双方认可证券资金账户内资金及凯迪电力400股股票合计作价2500元。原告在婚内进行股票买卖,自2007年8月20日至今原告从证券资金账户转入银行账户计1189779.12元,从银行账户转证券资金账户计647725元。被告认为:2007年9月19日至2007年12月27日证券资金账户转入银行账户涉及的64.5万元属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但认为已用于原告及被告在瑞士的生活花费,2010年1月27日开始银行账户转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系用原告工资收入即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资,故要求分割647725.00元。原告认为2007年6月18日、10月18日已经将瑞士的学费付清,在瑞士花销并非股票抛售款,是原告父母支付的资金,2007年9月19日至2007年12月27日从证券资金账户分期转入银行账户的64.5万元系在原告银行账户内流转,没有提现,认为账户内涉及的款项均属原告个人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四、分居期间,被告2012年10月17日从招商银行转出84060元、2012年8月21日转出49980元、2012年8月26日转出43866元,合计177906元,截至2013年9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54.73元。被告认为2012年10月17日银联消费84060元是帮被告父母缴纳的购房契费、2012年8月21日银联消费49980元和2012年8月26日银联消费43866元是用于治疗被告哺乳期内的奶结问题;原告名下的民生银行卡(非工资卡),该卡2012年1月前由被告保管,被告于2011年3月28日、5月8日、6月26日、8月26日、11月29日共计汇入该卡119000元。原告于2011年2月14日转入该卡120000元,2012年7月18日原告从民生银行卡分四次网银转账计20万元、2012年7月31日网银转账21000元,该卡于2012年10月29日销户,原告认为2011年2月14日转入该卡的120000元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该卡账单显示都是小额支取,用于生活开支,至于原告2012年7月18日、2012年7月31日转账的22万余元系原告婚前财产,原告认为转账处理无可厚非;原告名下的建行卡,截至2013年7月8日余额为2312.78元,原告于2012年7月26日从该卡取现280000元,原告认为其中20万元是2012年7月18日从民生银行卡网银转账进来的,另外8万元是由原告母亲分次分批转入的,系个人财产;原告名下的中行卡2012年6月25日开户,系原告2012年6月25日后的工资卡,截至2013年6月4日存款余额43099.89元。五、分居期间,原告汇给被告13000元作为分居期间婚生子刘甲的抚育费,被告承认收到该款,但不认为是抚育费,而是原告给被告的生活费。六、分居期间,2012年8月原告购买途安轿车一辆,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沪A071××途安轿车(含牌照)归原告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归还,原告支付被告车辆折价款6.5万元。七、2012年6月25日前原告指定的股票第三方银行存款账户为建行卡,2012年6月25日后原告指定的股票第三方银行存款账户为中行卡。八、被告认为有债务37万元,系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偿还,原告不予认可,认为系被告个人债务。九、原、被告一致确认除上述争议外,无其他财产需要法院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刘甲出生登记证明、出生鉴定、汽车销售合同、股票对账单、中国银行转账凭证、瑞士学习费用收据、荷兰银行对账单、民事判决书、被告提供的民生银行对账单、建行对账单、中行对账单等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庭审质证,可以予以确认。
  【案件焦点】
  夫妻各项财产分割时合理性的把握。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有一定感情基础,但夫妻感情产生裂痕时双方缺乏有效沟通,以致影响了夫妻关系和夫妻感情,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随父亲生活还是随母亲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抚养子女的前提建立在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前提下,婚生子从出生至今随被告共同生活,已经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况且年龄小的孩子一般来说依赖性较强,不太容易改变,根据双方实际情况,本院确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更为妥当。至于原告支付抚育费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如果子女有一个经济条件富裕的父母,所谓“实际需要”应当高于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但被告主张抚育费数额明显过高,应予以调整,本院酌情决定原告每月给付抚育费5000元,并补付自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的抚育费计27000元,而对于原告的爱子之心,本院也能充分体会到,建议被告从未成年子女需要父爱的角度出发,多与原告沟通,尽量为孩子创造与原告相处的机会,以让原告享有应有的天伦之乐。关于股票资金的处理:原告个人婚前持有股票市值1117020元,婚后对股票进行管理,至今为止,股票及资金账户市值为2500元,结合原告证券资金账户与银行资金账户转账明细,股票投资亏损额为572465.88元。被告认为原告经营股票虽未增值,但认为银行账户转证券资金账户的647725元系原告工资收入,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原告认为银行账户转证券资金账户的647725元系原告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本院认为,原告婚前持有三只股票,股票市值1117020元,若至今持股情况未变化,则股票及自然增值部分仍属原告婚前财产,如在股票及资金账户封闭运营的情况下,即使原告抛售该三只股票另买卖其他股票,则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属原告婚前财产,而本案的情况是原告未采取封闭运行模式,原告的证券资金账户与指定的第三方银行存款账户(也即原告工资卡账户)存在资金来往,故银行账户转证券资金账户的647725元中有原告工资收入部分,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合体。原、被告无书面约定具体投资比例,根据司法实践,因个人资金与夫妻共同存款存在混同进行投资行为的,推定为共同投资行为,故本院推定647725元系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投资,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投资亏损情况、转入及转出时间点、婚姻存续的时间、扣除合理开销部分,本院酌情确定原告给付被告股票抛售款10万元,现有股票及资金账户内资金共2500元归原告所有。关于车辆处理:沪A071××途安轿车(含牌照)系婚姻关系存续期原告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沪A071××途安轿车(含牌照)归原告所有,尚余贷款由原告归还,原告支付被告车辆折价款6.5万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分居后夫妻工资收入处理:分居后原告每月税后工资收入52000元,被告2013年5月起每月工资收入7000元,现原、被告均认为已使用完毕。本院认为双方的工资收入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分居后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前,双方均应妥善保管各自财产,勤俭持家,本院按双方的日常生活开支水平、高收入者酌情予以高消费、扣除双方合理开销后,酌情确定由原告给付被告20万元。关于分居前提取数额较大存款的处理:原告在民生银行提取221000元,在建设银行提取28万元,结合原告网银转账时间,原告辩称民生银行提取20万元转账至建设银行20万元的辩称意见予以采纳,故本院认为分居前原告提取数额较大存款为30.1万元,被告从招商银行转出177906元,上述款项均系夫妻共同存款,应予分割,结合提取时间点及扣除双方各自消费的合理部分,酌情由原告给付被告4万元。关于债务处理:被告认为有债务37万元,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告对此予以否认,故本案中不作处理,可由案外人另行主张。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后语】
  本案承办法官依据法律和事实,充分结合审判经验和生活经验,着重对以下几点进行了合理性的把握:一、子女抚育费的确定。按照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本案中,原告的月工资收入五万余元,若按照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则明显超过了子女合理的实际需要,倘若仅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子女基本需要进行确定,则又降低了父母的给付和抚养责任,因此承办法官充分结合审判经验和生活经验,考虑到了“实际需要”的合理性问题,认为“如果子女有一个经济条件富裕的父母时,所谓‘实际需要’应当高于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但被告主张抚育费数额明显过高,应予以调整”,酌情决定原告给付抚育费的数额。二、股票账户资金的分割。股票账户资金的确定和分割一直是夫妻财产处理中的一个难点,承办法官除掌握并分析股票持有情况、账户资金变动情况,还需要精准判断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资金流动过程,并深谙股票的整个经营模式。本案中原告的股票账户未采取封闭运行模式,持股情况和银证账户资金往来均变动频繁,且存在个人资金与夫妻共同存款混同进行投资的情况。承办法官在对股票运行情况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合体投资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对股票的运营情况及盈亏状况进行充分说理,整体上把握其合理性,并根据投资亏损情况、转入及转出时间点、婚姻存续的时间、扣除合理开销部分确定原告股票账户资金情况。三、分居期间工资收入的确定。按照规定夫妻分居期间双方的收入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分居后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前,双方均应妥善保管各自财产,勤俭持家。分居时原、被告的工资收入悬殊较大,若双方按照同等开支水平进行确定,则有失公允,承办法官结合实际生活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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