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适读人群 :民法学习及研究人员 ★迄今为止《德国民法典》最好的中译本 ★2015年最新版本,民法学人必备工具书
内容简介
《德国民法典》第1版于2004年、第2版于2006年、第3版于2010年出版后,获读者普遍好评和广泛认可。为了使读者更好地了解德国民法典的最新动态,译注者依据德国民法典的最新版本重新进行了翻译、修订。第4版对比了德国民法典的德文原版与多个英、法、日文译本,力求使译文更为准确;吸纳了读者的批评意见,并参考截至2014年7月的德语文献对全书的注解进行了更新和完善,使译文和注解的质量又上一个新台阶。 《法典译丛:德国民法典(第4版)》是拥有中、德两国法学博士学位的陈卫佐教授历时十多年的劳动成果,无论在严谨态度和翻译技巧,还是在学术功底和专业水平上,均堪称最值得信赖的德国民法典最新译本和具有相当学术价值的民法著作。
作者简介
陈卫佐,1967年8月9日生于南宁市,祖籍广西陆川县古城镇盘龙村,汉族,无党派人士。 1990年获中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97年获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0年获德国萨尔大学(Universit�|t des Saarlandes)法学硕士学位(LL. M.),2004年获德国萨尔大学法学博士学位(doctor iuris)。 受海牙国际法学院的邀请,于2012年7月30日至8月3日用法文为海牙国际法学院2012年夏季讲习班讲授国际私法特别课程——《中国国际私法的新法典编纂》(La nouvelle codification du droit international privé chinois)。荣获洪堡基金会(Alexander von Humboldt�睸tiftung/Foundation)所授予的“有经验的科学家研究奖学金”(Forschungsstipendium für erfahrene Wissenschaftler),自2012年1月1日起以“洪堡学者”身份在位于德国汉堡的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 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洪堡学者”。自2004年10月起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电子邮件地址:chenwz@mail.tsinghua.edu.cn);自2010年11月16日起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国际私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2003年4月至今为法国斯特拉斯堡国际比较法学院(Faculté internationale de droit comparé)客座教授,已先后用法文为国际比较法学院2003年至2012年每年4月、2014年4月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办的春季讲习班和2003年8月在奥地利格拉茨、2009年8月在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举办的夏季讲习班讲授比较法;2005年4月至2010年4月为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Université de Strasbourg)客座教授;2010年1月至2月为法国巴黎政治学院(Sciences Po Paris)访问学者(法国政府奖学金获得者);2010年2月至3月为比利时鲁汶大学(Katholieke Universiteit Leuven)客座教授;2012年6月1日至7月29日为瑞士比较法研究所(Institut Suisse de droit comparé/Swiss Institute of Comparative Law)访问学者(范卡尔克奖学金获得者)。国际比较法学会(International Academy of Comparative Law)合作会员(associate member,2013年至今);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2年至今)、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5年至今)。 曾于1996年7月1日至8月31日以海牙国际法学院1996年博士奖学金获得者身份,在海牙国际法学院从事研究工作;1998年5月至2004年4月为德国萨尔大学欧洲法研究所研究人员[其中1998年5月至8月为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DAAD)短期研究奖学金获得者,2001年6月至2004年4月为德国瑙曼基金会(Friedrich�睳aumann�睸tiftung)博士奖学金获得者]。 主要学术成果:专著及其他独立完成的著作,包括:法文专著《中国国际私法的新法典编纂》(La nouvelle codification du droit international privé chinois),已发表于《海牙国际法学院讲演集》(Recueil des cours de l�餉cadémie de droit international de La Haye/Collected Courses of the Hague Academy of International Law)第359卷,莱顿/波士顿,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13年法文版;专著《比较国际私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规则和原理的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拉丁语法律用语和法律格言词典》,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德文专著Weizuo Chen,Rück�� und Weiterverweisung (Renvoi) in staatsvertraglichen Kollisionsnormen,Peter Lang GmbH Europ�|ischer Verlag der Wissenschaften,Frankfurt am Main,2004(《国际条约的冲突规则中的反致和转致》,法兰克福,彼得·朗欧洲科学出版社2004年德文版,被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列为关于海牙国际私法公约的一般参考文献之一,见http://www.hcch.net/index_en.php?act=text.display&tid;=82);专著《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梁慧星主编的“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之一);《德国民法典》(译注),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3版、2006年第2版、2004年第1版。此外,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瑞士比较法研究所《国际私法年刊》(英文)、法国《国际法杂志》(法文)等中外法学期刊上发表了论文40余篇。
目录
德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1条至第240条)第一章人(第1条至第89条)第一节自然人、消费者、经营者(第1条至第20条)第二节法人(第21条至第89条)第一目社团(第21条至第79条)第一分目一般规定(第21条至第54条)第二分目已登记社团(第55条至第79条)第二目财团(第80条至第88条)第三目公法上的法人(第89条)第二章物和动物(第90条至第103条)第三章法律行为(第104条至第185条)第一节行为能力(第104条至第115条)第二节意思表示(第116条至第144条)第三节合同(第145条至第157条)第四节条件和期限(第158条至第163条)第五节代理和意定代理权(第164条至第181条)第六节允许和追认(第182条至第185条)第四章期间、期日(第186条至第193条)第五章消灭时效(第194条至第225条)第一节消灭时效的对象和持续时间(第194条至第202条)第二节消灭时效的停止、暂不完成和重新开始进行(第203条至第213条)第三节消灭时效的法律效果(第214条至第225条)第六章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第226条至第231条)第七章担保的提供(第232条至第240条)
第二编债务关系法(第241条至第853条)第一章债务关系的内容(第241条至第304条)第一节给付义务(第241条至第292条)第二节债权人的迟延(第293条至第304条)第二章通过一般交易条款来形成法律行为上的债务关系(第305条至第310条)第三章因合同而发生的债务关系(第311条至第361条)第一节成立、内容和终止(第311条至第319条)第一目成立(第311条至第311c条)第二目在消费者合同和特殊交易形态的情形下的各项原则(第312条至第312k条)第一分目在消费者合同的情形下的适用范围和各项原则(第312条至第312a条)第二分目订立于营业场所外的合同和异地交易合同(第312b条至第312h条)第三分目电子商务合同(第312i条至第312j条)第四分目不同的约定和证明责任(第312k条)第三目合同的改订和终止(第313条、第314条)第四目单方面的给付确定权(第315条至第319条)第二节双务合同(第320条至第327条)第三节向第三人履行给付的约定(第328条至第335条)第四节定金、违约金(第336条至第345条)第五节解除;在消费者合同的情形下的撤回权(第346条至第361条)第一目解除(第346条至第354条)第二目在消费者合同的情形下的撤回权(第355条至第361条)第四章债务关系的消灭(第362条至第397条)第一节履行(第362条至第371条)第二节提存(第372条至第386条)第三节抵销(第387条至第396条)第四节免除(第397条)第五章债权的转让(第398条至第413条)第六章债务承担(第414条至第419条)第七章多数债务人和债权人(第420条至第432条)第八章各种债务关系(第433条至第853条)第一节买卖、互易(第433条至第480条)第一目一般规定(第433条至第453条)第二目特种买卖(第454条至第473条)第一分目试验买卖(第454条、第455条)第二分目买回(第456条至第462条)第三分目先买(第463条至第473条)第三目消费品买卖(第474条至第479条)第四目互易(第480条)第二节分时居住权合同、关于长期休假产品的合同、媒介合同或交换系统合同(第481条至第487条)第三节贷款合同;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融资援助和分期供应合同(第488条至第515条)第一目贷款合同(第488条至第505条)第一分目一般规定(第488条至第490条)第二分目消费者贷款合同的特别规定(第491条至第505条)第二目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融资援助(第506条至第509条)第三目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分期供应合同(第510条)第四目不可缺少性、适用于生计发起人(第511条至第515条)第四节赠与(第516条至第534条)第五节使用租赁合同、用益租赁合同(第535条至第597条)第一目适用于使用租赁关系的一般规定(第535条至第548条)第二目关于住房的使用租赁关系(第549条至第577a条)第一分目一般规定(第549条至第555条)第一a分目保持措施和现代化措施 (第555a条至第555f条)第二分目租金(第556条至第561条)第一亚分目关于租金的约定(第556条至第556c条)第二亚分目关于租金额的规定(第557条至第561条)第三分目出租人质权(第562条至第562d条)第四分目合同当事人的更换(第563条至第567b条)第五分目使用租赁关系的终止(第568条至第576b条)第一亚分目一般规定(第568条至第572条)第二亚分目期间不确定的使用租赁关系(第573条至第574c条)第三亚分目期间确定的使用租赁关系(第575条、第575a条)第四亚分目因雇佣而出租的住宅(第576条至第576b条)第六分目在所出租的住宅上的住宅区分所有权成立的情形下的特别规定(第577条、第577a条)第三目关于其他物的使用租赁关系(第578条至第580a条)第四目用益租赁合同(第581条至第584b条)第五目农业用地用益租赁(第585条至第597条)第六节使用借贷(第598条至第606条)第七节物的消费借贷合同(第607条至第610条)第八节雇佣合同和类似的合同(第611条至第630h条)第一目雇佣合同(第611条至第630条)第二目治疗合同(第630a条至第630h条)第九节承揽合同和类似的合同(第631条至第651m条)第一目承揽合同(第631条至第651条)第二目旅行合同(第651a条至第651m条)第十节居间合同(第652条至第656条)第一目一般规定(第652条至第655条)第二目消费者贷款合同的媒介(第655a条至第655e条)第三目婚姻媒介(第656条)第十一节悬赏广告(第657条至第661a条)第十二节委托、事务处理合同和付款服务(第662条至第676h条)第一目委托(第662条至第674条)第二目有偿事务处理合同(第675条至第675b条)第三目付款服务(第675c条至第676h条)第一分目一般规定(第675c条至第675e条)第二分目付款服务合同(第675f条至第675i条)第三分目付款服务的提供和使用(第675j条至第676h条)第一亚分目付款行为的许可;付款证明文书(第675j条至第675m条)第二亚分目付款行为的实施(第675n条至第675t条)第三亚分目责任(第675u条至第676h条)第十三节无因管理(第677条至第687条)第十四节寄托(第688条至第700条)第十五节旅店主人处物的携入(第701条至第704条)第十六节合伙(第705条至第740条)第十七节共同关系(第741条至第758条)第十八节终身定期金(第759条至第761条)第十九节不完全的债务(第762条至第764条)第二十节保证(第765条至第778条)第二十一节和解(第779条)第二十二节债务约定、债务承认(第780条至第782条)第二十三节指示证券(第783条至第792条)第二十四节无记名债券(第793条至第808条)第二十五节物的出示(第809条至第811条)第二十六节不当得利(第812条至第822条)第二十七节侵权行为(第823条至第853条)
第三编物权法(第854条至第1296条)第一章占有(第854条至第872条)第二章关于土地上权利的一般规定(第873条至第902条)第三章所有权(第903条至第1017条)第一节所有权的内容(第903条至第924条)第二节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第925条至第928条)第三节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第929条至第984条)第一目转让(第929条至第936条)第二目取得时效(第937条至第945条)第三目附合、混合、加工(第946条至第952条)第四目物的出产物和其他成分的取得(第953条至第957条)第五目先占(第958条至第964条)第六目拾得(第965条至第984条)第四节因所有权而发生的请求权(第985条至第1007条)第五节共有(第1008条至第1017条)第四章役权(第1018条至第1093条)第一节地役权(第1018条至第1029条)第二节用益权(第1030条至第1089条)第一目物上的用益权(第1030条至第1067条)第二目权利上的用益权(第1068条至第1084条)第三目财产上的用益权(第1085条至第1089条)第三节限制的人役权(第1090条至第1093条)第五章先买权(第1094条至第1104条)第六章物上负担(第1105条至第1112条)第七章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第1113条至第1203条)第一节抵押权(第1113条至第1190条)第二节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第1191条至第1203条)第一目土地债务(第1191条至第1198条)第二目定期土地债务(第1199条至第1203条)第八章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第1204条至第1296条)第一节动产质权(第1204条至第1272条)第二节权利质权(第1273条至第1296条)
第四编亲属法(第1297条至第1921条)第一章民法上的婚姻(第1297条至第1588条)第一节婚约(第1297条至第1302条)第二节婚姻的缔结(第1303条至第1312条)第一目婚姻能力(第1303条至第1305条)第二目婚姻的禁止原因(第1306条至第1308条)第三目婚姻能力证明(第1309条)第四目结婚(第1310条至第1312条)第三节婚姻的废止(第1313条至第1318条)第四节死亡宣告后的再婚(第1319条至第1352条)第五节婚姻的一般效果(第1353条至第1362条)第六节夫妻财产制(第1363条至第1563条)第一目法定财产制(第1363条至第1407条)第二目约定财产制(第1408条至第1557条)第一分目一般规定(第1408条至第1413条)第二分目财产分别制(第1414条)第三分目财产共同制(第1415条至第1557条)第一亚分目一般规定(第1415条至第1421条)第二亚分目由夫或妻管理共同财产(第1422条至第1449条)第三亚分目由配偶双方共同管理共同财产(第1450条至第1470条)第四亚分目共同财产的分割(第1471条至第1482条)第五亚分目延续的财产共同制(第1483条至第1518条)第四分目选择性财产增加额共同制(第1519条至第1557条)第三目夫妻财产制登记簿(第1558条至第1563条)第七节离婚(第1564条至第1587条)第一目离婚原因(第1564条至第1568条)第一目在离婚之际的婚姻住宅和家庭用具的处理(第1568a条、第1568b条)第二目离婚配偶的扶养(第1569条至第1586b条)第一分目原则(第1569条)第二分目受扶养权(第1570条至第1580条)第三分目给付能力和顺位(第1581条至第1584条)第四分目扶养请求权的形成(第1585条至第1585c条)第五分目扶养请求权的终止(第1586条至第1586b条)第三目供给的均衡(第1587条)第八节教会义务(第1588条)第二章亲属(第1589条至第1772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589条、第1590条)第二节世系(第1591条至第1600e条)第三节扶养义务(第1601条至第1615o条)第一目一般规定(第1601条至第1615条)第二目子女及其未相互结婚的父母的特别规定(第1615a条至第1615o条)第四节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一般法律关系(第1616条至第1625条)第五节父母照顾(第1626条至第1711条)第六节辅佐(第1712条至第1740条)第七节收养(第1741条至第1772条)第一目未成年人的收养(第1741条至第1766条)第二目成年人的收养(第1767条至第1772条)第三章监护、法律上的照管、保佐(第1773条至第1921条)第一节监护(第1773条至第1895条)第一目监护的成立(第1773条至第1792条)第二目监护的执行(第1793条至第1836e条)第三目家庭法院的照料和监督(第1837条至第1848条)第四目青少年福利局的协助(第1849条至第1851条)第五目免除若干义务的监护(第1852条至第1881条)第六目监护的终止(第1882条至第1895条)第二节法律上的照管(第1896条至第1908k条)第三节保佐(第1909条至第1921条)
第五编继承法(第1922条至第2385条)第一章继承(第1922条至第1941条)第二章继承人的法律地位(第1942条至第2063条)第一节遗产的接受和拒绝、遗产法院的照料(第1942条至第1966条)第二节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责任(第1967条至第2017条)第一目遗产债务(第1967条至第1969条)第二目对遗产债权人的公示催告(第1970条至第1974条)第三目继承人责任的限制(第1975条至第1992条)第四目遗产清册的编制、继承人的无限责任(第1993条至第2013条)第五目延期抗辩权(第2014条至第2017条)第三节遗产请求权(第2018条至第2031条)第四节多数继承人(第2032条至第2063条)第一目继承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第2032条至第2057a条)第二目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2058条至第2063条)第三章遗嘱(第2064条至第2273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064条至第2086条)第二节继承人的指定(第2087条至第2099条)第三节后位继承人的指定(第2100条至第2146条)第四节遗赠(第2147条至第2191条)第五节负担(第2192条至第2196条)第六节遗嘱执行人(第2197条至第2228条)第七节遗嘱的做成和废止(第2229条至第2264条)第八节共同遗嘱(第2265条至第2273条)第四章继承合同(第2274条至第2302条)第五章特留份(第2303条至第2338条)第六章继承不够格(第2339条至第2345条)第七章继承的抛弃(第2346条至第2352条)第八章继承证书(第2353条至第2370条)第九章遗产买卖(第2371条至第2385条)
附:陈卫佐译注之《德国民法典》第4版对第3版的条文修改(修正、增加和废止)情况一览表第1版译后记
精彩书摘
第165条 限制行为能力代理人
由代理人做出或以代理人为相对入而做出的意思表示之生效,不因代理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受妨害。
第166条 意思瑕疵;知道的归属
(1)以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因意思瑕疵或因知道或应当知道一定情事而受影响为限,不考虑被代理人自身,而考虑代理人自身。
(2)在以法律行为授予的代理权(意定代理权)的情形下,代理人按照授权人的特定指示实施行为的,授权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情事,不得援用代理人的不知。只要应当知道与知道相同,授权人应当知道的情事亦同。
第167条 意定代理权的授予
(1)意定代理权的授予.以对被授权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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