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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翔写 著,上律指南针司法考试命题研究中心组织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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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5

商品介绍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88013
版次:8
商品编码:11837909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12-01
用纸:胶版纸
字数:100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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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描述

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司法考试的民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学之一,其意义不可低估,曾有言“得民法者得司考”。张翔此书,体例有特点,如先讲基础概念和知识,然后围绕民法学的考点,通过举例、解析的形式深入浅出的谈,实践中很受考生欢迎。并且,他集中笔墨到重要考点,反复讲、深入谈,对一般知识则适当讲述,特别适合民法考试、特别适合已经具备一定的知识基础、更期望提分的考生。正如他所言,司法考试民法不得呢的难点在于:交织。理论和条文的交织、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条文的交织、考点之间逻辑关系的交织、大纲范围和超纲考点的交织。本书追求“成品呈现”的效果,不像其它书,本书不采用将相关理论、条文逐一罗列后,再进一步加以总结的写作方法,而是将相关制度中的理论、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条文的逻辑梳理、归纳放在“后台”进行,书中则直接呈现梳理、归纳后的“成品”,藉此消减民法部分考试内容的繁杂性,使得知识更加清晰、条理清楚。
不能否认,本书在物权法编、担保法编的内容和文笔,更胜其它内容一筹。而这些内容,常常是司考民法类书籍的弱项,考生无疑将受益与此。
当然,书中他用近百页的篇幅系统梳理总结出了民法知识点,功夫之深可见一斑。

内容简介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民法攻略》,讲授精深法理:深入浅出;配套经典真题:直击考点;预测必考考点:以案释法;把握命题方向:助力过关。
司法考试,其表现形式为“考题”,而“考题”所蕴含的要素则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考点”,二是“考法”。
针对考点:
◎编写体例:在每一节的“背景知识”之后,设置“司法考试考查点”。后者的撰写,放弃了大学教材式的以理论脉络为线索的体例结构,而直接以各个考点作为标题,旨在突出考点,向读者表明阅读时所应掌握的内容。
◎表述方法:本书在全面阐释相关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对于重点、难点问题,注重在“面”的基础上凸显“点”的存在,从而避免读者“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得要领。
针对考法:
◎本书的写作,采取阐述和例证紧密结合的方法。本书中的例证,由司考真题和自编例题两部分组成,并尽量使自编例题的难度与司考真题相符。司考真题以考点示例,并揭示已经出现的考法;自编例题也以考点示例,并揭示可能出现的考法。本书中所有的例证,均有回答、解析。例证的回答、解析部分,立足于考试答题思维,力求繁简得当。

作者简介

张翔,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指南针授课教师。倡导“理论、法条、实例”三位一体的教学方法。授课条理非常清晰,深入浅出,重点明确,难点透彻;对待学员和蔼可亲,平易近人,深受广大学员喜爱!

目录

第一编民法通则
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二节民事权利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二讲民事主体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二节自然人的监护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三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四节住所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五节法人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三讲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四讲代理与诉讼时效
第一节代理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二节诉讼时效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五讲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第一节无因管理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二节不当得利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二编物权法
第一讲物权法总论
第一节物权法概述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二节物权变动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二讲所有权
第一节不动产所有权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二节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一、背景知识: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三节共有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三讲用益物权
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四节地役权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四讲占有
第一节占有的分类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二节占有的保护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三节无权占有的返还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三编债与合同法
第一讲债法总论
第一节债与债权概述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债的分类
第二节债的移转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三节债的保全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四节债的消灭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二讲合同法总论
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三节合同内容的确定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五节合同的解除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六节合同责任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三讲合同法分论
第一节买卖合同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二节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三节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四节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五节运输合同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六节技术合同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七节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比较
第八节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九节旅游合同、物业服务合同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四编担保法
第一讲担保物权
第一节担保概述
一、背景知识:担保物权概念和体系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二节抵押权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三节质权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四节留置权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五节担保物权竞存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二讲担保债权
第一节保证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二节定金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三节共同担保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五编侵权责任法
第一讲侵权责任一般理论
第一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二节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二讲共同侵权与特别侵权
第一节共同侵权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二节特别侵权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六编家事法
第一讲婚姻法
第一节结婚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三节夫妻财产关系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四节离婚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二讲收养法
第一节收养的成立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二节收养的解除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三讲继承法
第一节继承权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二节法定继承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三节遗嘱、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第四节遗产的处理
一、背景知识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附录难点、高频考点精炼

精彩书摘

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
一、背景知识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理解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对民事法律关系这一概念的理解,要把握如下几点:
1�泵袷路�律关系,是一种关系,而任何关系,均发生于“人与人”之间。例如,“物权法律关系”并非物权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物权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即物权人享有物上支配权利,他人承担不得侵犯义务。
2�泵袷路�律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其以当事人之间地位的相互平等为基本特征。例如,买卖关系是民事关系,房屋征收关系就不是民事关系;国家基于国债发行与国债购买人之间产生的关系是民事关系,国家基于税收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关系就不是民事关系。
3�泵袷路�律关系,是一种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关系。因此,并非所有的民事关系都是民事法律关系。例如,雇用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同事关系就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恋爱关系就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单元,其由三项要素构成:
1�敝魈濉C袷路�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人。如上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为两方或者多方。
2�蹦谌荨C袷路�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3�笨吞濉C袷路�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这里,“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应理解为权利、义务的“效力”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效力之所及,才是客体之所在。例如,请求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相对人的行为,而支配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支配的对象。
二、司法考试考查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辨析
民事法律关系的辨析,其考查方式是题目中设定的案件,涉及两方或者多方当事人,问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于此类考题的解题要点在于:
1�崩宥ǚ⑸�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事实,即搞清楚“他们之间发生了哪些事情”;
2�苯�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各个事实,对照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进行分析,界定该事实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3�毙枰�注意的是,在分析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时候,应剥离其他无关当事人,即不要受到与问题无关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干扰。
【例1】2014年2月15日,甲将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出租给乙,租期1年。2014年5月15日,甲将该电动自行车出卖给丙,并将此事告知了乙。2014年7月15日,乙经丙同意,将该车出租给丁。2014年9月15日,丁骑该车在人行道飞奔,将无辜行人戊撞伤,同时导致该车车灯损坏。请回答如下问题:
1��2014年5月15日,乙丙之间产生什么法律关系?
回答:2014年5月15日,甲将该电动自行车出卖给丙,并将此事告知了乙,这一事实表明甲已经以指示交付的方式把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转让给了丙。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的规定,即“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丙在取得了该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的同时,便取代了甲在电动车租赁合同的法律地位,成为了乙的出租人。因此,乙丙之间为租赁合同关系。
2��2014年9月15日,乙丁之间产生什么法律关系?
回答:乙在2014年7月15日经丙同意,将电动自行车转租给丁的事实,导致乙与丁形成租赁合同法律关系。2014年9月15日,丁因骑车撞戊导致电动车受损。《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丁使电动车受损的行为,相对于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而言,构成违约,乙丁之间产生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责任)法律关系。
3��2014年9月15日,乙丙之间产生什么法律关系?
回答:如前所述,2014年5月15日,丙取得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之后,即与乙形成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乙作为丙的承租人,依然要承担上述《合同法》第222条所规定的妥善保管义务。2014年9月15日,电动车因丁的原因而毁损,根据《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的规定,在乙丙的租赁合同中,乙依然要向丙承担保管不善的违约责任。因此,乙丙之间仍为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责任)法律关系。
4��2014年9月15日,丙丁之间产生什么法律关系?
回答:虽然在2014年7月15日,乙将该车转租给丁之后,丁为乙的承租人,而非丙的承租人,丙、丁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但是,2014年9月15日,丁因骑车撞戊导致电动车受损,属于因过错导致丙的所有物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丙丁之间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关系。
【例2】2013年2月5日,甲从乙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A一套。交付首期款项之后, 2013年3月5日,甲、乙房地产公司、丙银行订立三方协议书面约定:“由丙银行向甲提供款项,用于支付甲所欠房款之余额,甲按照约定向丙银行还本付息。如果甲不能偿还该款项之本息,乙房地产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待甲获得商品房A的所有权登记之后,甲应将商品房A向丙银行设定抵押,担保其还款义务。而一旦抵押手续完成,乙房地产公司即不再承担保证甲偿还本息的责任。”2013年5月5日,丙银行提供资金之后,乙房地产公司将商品房A交付予甲,并于2013年8月5日向甲办理了所有权登记手续。2013年8月15日,甲将商品房A向丙银行设立抵押登记。请回答如下问题:
1��2013年3月5日协议订立时,甲与丙银行之间产生什么法律关系?
回答:2013年3月5日协议的订立,能够在甲与丙银行之间产生两种法律关系:
(1)该协议中丙银行向甲提供购房款项的约定内容,本质上为丙银行向甲提供购房贷款。因此,甲与丙银行之间产生借款合同关系。需要说明的是,金融借贷合同为诺成合同,故此时丙银行尚未向甲提供购房款的事实,并不影响甲与丙银行之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
(2)该协议中甲取得登记之后,应向丙银行履行就商品房A进行抵押的约定,意味着在甲与丙银行之间产生了尚未生效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法律关系。具体来讲:
①2013年3月5日协议订立时,甲尚未向丙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第187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之规定,该协议订立时,抵押权并未设立,即此时丙银行并未获得商品房A上的抵押权。进而,《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在2013年3月5日协议订立时,根据该协议中“待甲获得商品房A的所有权登记之后,甲应将商品房A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担保其还款义务”的抵押约定,甲与丙银行之间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法律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产生,即甲已经承担未来向丙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债务,丙银行则享有相应债权。
②在2013年3月5日的协议中,甲应当将商品房A向丙银行设定抵押,是以“甲获得商品房A的所有权登记”为前提的。因此,甲与丙银行之间的抵押约定,为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45条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据此,在甲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之前,该甲与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未生效。这意味着,虽然2013年3月5日,甲与丙银行之间已经产生了抵押合同法律关系,但是因其尚未生效,此时丙银行并不能请求甲履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债务。
2��2013年3月5日协议订立时,乙房地产公司与丙银行之间产生什么法律关系?
回答:2013年3月5日协议订立时,乙房地产公司与丙银行之间产生附解除条件的保证合同法律关系。具体来讲:
(1)《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据此,2013年3月5日协议中,乙房地产公司担保甲对丙银行的本息偿还义务的约定,即为丙银行(债权人)与乙房地产公司(保证人)所订立的保证合同。
(2)与此同时,在2013年3月5日协议中,当事人还约定一旦甲为丙银行设定房屋抵押手续完成,乙房地产公司的担保责任即告终止。根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的规定,此项约定意味着丙银行与乙房地产公司所订立的保证合同,为附解除条件的保证合同。
【例3】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问题:2012年3月之前,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乙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2012年司法考试卷四第三题第1问)
回答:
1�奔子胍抑�间关于甲持卡消费,由乙付款的约定,这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与此同时,甲应依其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的事实,导致甲乙之间还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
2�北�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这是一种类似于委托的关系(或无名合同关系)。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
3�奔子氡�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例4】2005年1月1日,甲与乙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漏水。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问题: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2009年司法考试卷四第四题第3问)
回答:《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丁系无偿为甲修理房屋,甲丁之间不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而是属于无名合同。《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据此,甲丁之间的无名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辨析的考题,为理论考查题。通过理论上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三项要素的阐述,对考生的相关知识加以考查。对于此类考题,考生应根据民法学原理以及司法考试命题的指向,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三项要素加以把握:
1�敝魈濉C袷路�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包括三种类型:
(1)自然人;
(2)法人;
(3)非法人组织。即“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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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评价

评分

是正品 对学习行政法的帮助挺大的 条理清晰 框架很好

评分

中间经历点小波折,最后还是顺利解决。蛮好划算质量不错

评分

不错,是正品,物流也快,很好用

评分

真惨,好评是正品,建议购买,不是托。

评分

书确实不错,讲解详细透彻,很好

评分

很好的书,帮助理解

评分

张翔老师,沉稳大气,授课一流。推荐。

评分

内容比较全面,比较实用,纸张印刷质量不错

评分

书确实不错,讲解详细透彻,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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