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同济大学法学文丛: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第二卷)》是定位于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交叉问题研究为特色的连续出版物。《同济大学法学文丛: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第二卷)》的主题是:“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规制”,重点关注我国有关指南(办法)的出台,欧盟对有关指令和指南的修订,以学术论文、翻译国外的有关文献、案例为主,适当加入单纯的知识产权或反垄断内容。
作者简介
张伟君,1969年生,浙江定海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上海大学法学硕士,同济大学生管理学博士。现任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主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德国马普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与税法研究访问学者(2006—2007)、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访问学者(2010)。出版专著《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法律制度研究》,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
张韬略,1978年生,广东潮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德国洪堡基金会德国联邦总理奖学金获得者(2008-2009),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访问学者(2005),德国马普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与税法研究访问学者(2012)。在国内《专利法研究》《知识产权》《电子知识产权》等杂志发表论文20余篇。
目录
第一编 全球经济与知识产权
权宜之婚姻:1990~2012年间的世界经济与知识产权
第二编 协议限制竞争与转售价格维持
售后限制及其对竞争的危害:以首次销售原则为视角
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与法律规制
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司法评价
中、欧、美反垄断法规制限制最低转售价格
协议的异同——兼评锐邦诉强生案二审判决
第三编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技术标准
欧洲电信标准组织ETSI的原则、准据法及向ETSI所做声明之效力
中国实行的FRAND原则
FRAND承诺对标准基本专利权利行使的影响
第四编 创新保护与专利流氓
金融创新与专利法
欧洲专利流氓——专利法是否需要设立新壁垒?
“专利流氓”威胁论:先见之明,抑或杞人忧天?
第五编 知识产权与竞争政策
加拿大竞争局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指南
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不当行使知识产权的审查指南》
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八次修订
欧盟竞争法适用于技术转让协议的集体豁免条例及其修订
第六编 书评
书评:《知识产权与竞争政策的交互影响》
编后语
精彩书摘
《同济大学法学文丛: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第二卷)》:
1.裁决的对象是包括费率在内的FRAND许可条件,而不是权利人的许可要约(Offer)是否满足FRAND承诺
有些权利人为了避免中立第三方程序裁决可能产生不利于自己的结果,提出中立第三方程序只负责判断自己提供给潜在被许可人的Offer是否FRAND,如果该Offer被认定满足FRAND承诺,则可以要求禁令,否则不可以要求禁令。
但Offer是否FRAND本身就是现在法院在许多关于标准基本专利争议中正在审查的问题,正是因为这个问题的模糊性,导致诉讼频发。而且这个方法对权利人过于有利,权利人在被裁定为Offer没有满足FRAND承诺之后不会承担任何不利后果,完全可以再提出一个新的不满足FRAND的Offer给潜在被许可人并以禁令相要挟,从而将潜在被许可人置于持续的风险之下,并没有解决双方关于许可协议的实质争议。
中立第三方程序裁决包括费率在内的FRAND许可条件的好处是能够一次性解决问题,避免双方的争议久拖不决。
2.不能限制潜在被许可人发起中立第三方程序的权利
可以提出中立第三方程序确定FRAND许可条件主体不仅包括权利人,也应该包括潜在被许可人。权利人可能提出一个对于潜在被许可人不利的裁决场所.然后因为潜在被许可人无法接受而使潜在被许可人无法利用避风港规则,出于公平考虑,潜在被许可人应该有权利按自己的意愿发起中立第三方程序。
另一方面,某些法域下,比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337程序中,可能不接受关于第三方裁决FRAND条件的申请,此时如果权利人拒绝在其他地方提出中立第三方程序,又不允许潜在被许可人在其他地方提出FRAND裁决要求,则潜在被许可人无法获得救济。
3.不能限定由一个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全球许可费
专利具有地域性,专利的价值只有在本国才能得到公正的裁决,比如对于中国专利,美国法院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裁决。再比如某些专利通过同族申请进入另一个国家后,很可能由于翻译等原因导致专利质量的下降,该因素也只有在专利获得授权的国家才能得到充分的考虑。所以一个法院裁决全球专利许可费的想法是不现实的,也必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另外,不是所有的国家的法院都愿意适用长臂管辖去裁决其他国家的专利价值。当然,如果权利人和潜在被许可人都同意在一个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全球许可费的裁决,则没有问题。
4.允许就专利包级别进行裁决,但不能限定为全球专利包
考虑到效率因素,以及专利包许可的现实需求,应该允许就专利包级别进行裁决,而不是仅仅限定在涉诉专利,否则对于权利人过于不公平。但这个专利包不应该要求一定是全球范围级别的专利包,理由可见上述关于全球许可费裁决的论述。对于专利包的专利价值的判断,可以选取专利布局国家的几个典型样本作为代表。当然,如果权利人和潜在被许可人都同意就全球专利包进行裁决,则没有问题。
5.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解决问题,不能久拖不决
中立第三方程序不应该久拖不决,否则相当于变相的帮助潜在被许可人拖延谈判,对权利人不公平。应该设定有效率的程序,选取适当的争议点,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解决问题。使潜在被许可人可以享受避风港的保护,但也不至于利用避风港作为手段逃避获得许可的义务。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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