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案件匯報方法與技巧》彌補瞭當前對案件匯報工作關注與研究不足的遺憾。可以為司法實務界的工作者們提高匯報水平與質量提供行之有效的“點子”。作為這一領域的初探者,《案件匯報方法與技巧》難免有不足之處,但是仍然瑕不遮玉。《案件匯報方法與技巧》立足於司法實踐中各訴訟環節的案件匯報需求,以真實的案例來闡述不同類型案件匯報的原則與要求,著重分析瞭這些案例成功與失敗的原因,總結其方法與技巧,尤其是如何製作匯報材料、典型案件匯報策略與重點的細節提示,都是可以“復製”的成功經驗。此外,書中提供瞭豐富的真實案件材料,可以作為案件匯報實訓的模擬案例。《案件匯報方法與技巧》的作者龐靜同誌作為第六屆北京市“十佳公訴人”,曾親身經曆瞭公訴競賽中案件匯報環節的考察,也曾多次就案件匯報、法律文書製作等為公訴實訓授課;李斌同誌先後在基層院公訴、分院檢委會辦公室、案件管理辦公室工作多年,不僅是刑法學博士和刑事訴訟法學博士後,還曾獲得過北京市“十佳調研能手”;田申同誌在基層院、分院公訴部門工作多年,尤其是在分院公訴二審部門工作期間,積纍瞭豐富的案件匯報經驗。《案件匯報方法與技巧》是他們三人多年實踐及思考心得的總結,我作為他們多年的領導,由衷地為《案件匯報方法與技巧》的齣版感到高興。當前,國傢的法治進程日益加快,落實證據裁判原則、庭審實質化、法律文書公開等等,這些都對公訴人的綜閤業務素質提齣瞭更高的要求,我們對案件匯報的質量要求也更加迫切。我相信,本書的齣版一定會對案件匯報工作質量的提高起到良好的推動作用。
作者簡介
李斌,女,1980年12月齣生,河北滄州人,中國政法大學十年土著,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博士後研究人員。九年檢察生涯,公訴颱站過,研究桌坐過,從刑事實體問題到刑事程序、檢察製度,涉獵廣泛,一直秉承師長“胸中滿懷正義”,“目光不斷流轉於事實與法律之間”的教誨,關注社會熱點、關注民主民生、關注法治進程,知不足,鳴不平,析公平,求正義。著有《能動司法與公訴製度改革》(獨著)、《刑事證據的收集、審查與運用》、《侵犯財産罪公訴實務》(閤著)等,在《法學雜誌》等知名期刊發錶論文四十餘篇。
龐靜,女,1980年8月齣生,北京市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2002年參加檢察工作,曾任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主訴檢察官,現任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檢委會辦公室助理檢察員。2008年獲北京市檢察機關第三屆技能比武“十佳公訴人”第一名、最佳辯手、最佳法律文書製作者。2010年獲全國第四屆優秀公訴人、優秀辯手。曾在基層院一綫公訴崗位、分院省部級案件專案組、市院公訴執法監督崗位和二審崗位曆練,亦曾多次擔任全國及北京市公訴實訓授課教師、全市檢察機關新錄入人員培訓教師,積纍瞭較為豐富的公訴工作及實訓經驗。在《人民法院報》、《中國檢察官》等刊物發錶文章20餘篇。
田申,男,1982年生,北京市人,東北大學法學係畢業,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碩士,現任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主訴檢察官。在《中國檢察官》、《刑事法判解研究》、《公訴人》等發錶文章lO餘篇。
精彩書評
★案件匯報絕不是將結案報告簡單進行重復宣讀,這裏麵有很多學問和門道,需要用心去體會。細節決定成敗。案件匯報也是一樣,要簡明扼要、要客觀全麵、要分析深入、要觀點明確,缺瞭哪一個都是不行的。而匯報與辯論相比,後者更公開而易於觀摩學習,而前者旁人則難以通過親曆觀摩的形式去體會學習。作為多年的公訴人,我也一直在等待著有一本“聖經”能分享案件匯報的方法與技巧,能告訴我們“what、why、how”,即匯報是什麼、為什麼要匯報、如何匯報。跟龐老師相識六年有餘,也曾多次親曆她精彩的辯論交鋒和案件匯報。看到她和她的夥伴們把多年積纍的案件匯報經驗提煉為專著,提供給更多的司法路上的同行者去藉鑒、參考,我由衷地高興,有瞭“聖經”,“成功可以復製”豈不指日可待?
——鮑鍵(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副處長、第三屆全國十佳公訴人、全國首屆優秀公訴人論辯大賽“最佳風采奬”、實訓教師)
★非常巧閤,我與龐靜正是相識於2003年一場全市訴訟監督精品案件匯報,從此結下瞭十餘年的友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察機關力、理重大疑難案件,應當由檢察長或檢委會作齣決定,這必然要求承辦的檢察官在法庭上說服法官前,首先要以案件匯報的形式,提請檢察長或檢委會研究決定。很多時候,這種內部的說服,更見功力、更易被挑剔。很多檢察官,包括我本人,都感到缺少可藉鑒的匯報方法和技巧去提高自身匯報的水平。這本書的齣版,真不亞於久旱逢甘霖,我相信這本書中的諸多技巧將惠及每一位需要匯報案件的司法從業者。不容錯過!。
——葉衍艷(北京市海澱區檢察院公訴二處副處長、第四屆全國十佳公訴人、實訓教師)
★匯報案件是對整個前期辦案的情況展示,是決策者全麵瞭解案件情況、做齣決策的重要依據,也是對辦案人綜閤素質的考察。遺憾的是,長期以來法學教育和實務培訓教材都鮮有人關注這個重要的領域,司法機關的“新人”隻能依賴自己的摸索和無數的批評與自我批評來領會如何匯報案件。與龐靜在第四屆全國公訴人技能競賽相識之前,已經通過她負責編輯的《首都檢察案例參閱》神交已久,從中獲益匪淺。今天,龐靜又把自己對案件匯報的感性認識上升為理性認識,與她的同事們閤著瞭本書,填補瞭在這一領域的空白。感謝他們,為司法機關“新人”學習匯報案件、“老人”規範匯報案件提供瞭最好的教材,功德無量!
——王勇(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處長、全國模範檢察官、第四屆全國十佳公訴人、實訓教師)
目錄
序
第一章 案件匯報工作概述
一、案件匯報的內容與分類
二、案件匯報的原則
第二章 寨件匯報的要求
一、案件匯報的程序要求
二、案件匯報材料的製作
[實訓材料]管誌平、李慶蘭貪汙案
[實訓材料]任艷虹尋釁滋事案
[實訓材料]瀋建軍故意殺人抗訴案
三、案件匯報的內容
第三章 案件匯報的基南方法與類型、特點
一、案件匯報的基本方法
二、匯報案件的類型及特點
第四章 事實證據分歧案件的匯報方法與技巧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單純否認自己實施犯罪行為所引發的案件匯報技巧與方法
二、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形成新的事實所引發的案件匯報技巧與方法
三、被害人、關鍵證人翻證引發事實爭議案件匯報的技巧與方法
四、因鑒定意見的結論引發事實爭議案件匯報的技巧與方法
五、因書證、物證等證據變化的案件事實匯報的技巧與方法
六、啓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導緻證據變化時案件事實匯報的技巧與方法
七、範本
[實訓材料]張新明涉嫌受賄案
第五章 法律適用分歧案件的匯報方法與技巧
一、因犯罪構成問題産生分歧案件的匯報技巧與方法
二、因共同犯罪問題産生分歧案件的匯報技巧與方法
三、因法定量刑情節問題産生分歧案件的匯報技巧與方法
四、因新舊法律適用問題産生分歧案件的匯報技巧與方法
五、範本
[實訓材料]李某某交通肇事案
第六章 量刑分歧案件的匯報方法與技巧
第七章 不同訴訟程序中案件匯報的步驟與方法
第八章 特殊程序案件的匯報
第九章 案件匯報的培訓與考核
後記
精彩書摘
1.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指導思想
公訴機關案件承辦人對於督辦案件的匯報應當十分慎重,這種慎重首先體現在匯報案件的指導思想方麵。我們曾多次強調,案件匯報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對於督辦案件更是如此。因為督辦案件政策性較強,領導在考慮案情時,必須要將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需求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放在首位。這就需要匯報人將講事實與講法律、講政治有機結閤起來。對此,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的方工副檢察長曾有過一段精闢的論述:
在司法實踐中,防止和剋服單純追求社會效果,而犧牲法律權威與片麵強調法律效果,而輕視社會效益的兩種傾嚮,是重大和睏難的現實任務。急功近利地貪圖眼前之效而不顧法律實質、形而上學地套用法條而無視國情民意的思維、行為,是實現“兩個效果”相統一的重大障礙。
法律效果是社會效果的基礎,它依賴於法律的嚴格執行,這樣,法律纔能起到為人民與社會服務的作用,從而被信仰、被遵守,保持生機活力,實現應有價值。故,它是法治不能動搖的根基,否則,法治大廈就將傾覆。以犧牲法律嚴肅性和權威性為代價,換取一時一地的社會效果,陷入短視和膚淺的觀念誤區,必會事與願違,造成破壞法治、違背正義、渙散社會秩序的後果。所以,依法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不能放棄的底綫。①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由於督辦的案件政策性較強,督辦者對案件認識與考慮的齣發點與司法人員的齣發點是有較大差異的。我們司法工作者在考慮案件的時候,通常是從犯罪構成的角度進行。黨委領導並不是簡單地從案件本身的角度齣發,而是從維護地方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等宏觀角度考慮問題。這一點與在司法機關係統內部進行匯報存在極大差異。在這種情況下,匯報人必須首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客觀指導思想。因為無論從何種目的考慮案件處理問題,也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綫。
2.堅持維護公共利益兼顧社會效果的匯報態度
在匯報涉及地方穩定與經濟發展等重大公共利益的督辦案件過程中,匯報人應當具有一種維護社會公益的使命感與責任感。匯報人應當從維護公共利益角度齣發,全麵審視與思考督辦案件中存在的社會問題,並尋找法律框架內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方案。也就是說,在匯報案件過程中,我們不僅要堅持法律底綫,也要充分體現大局觀。正如方工副檢察長所指齣的:
司法者尊重法律,永遠不能放棄理性的思考、審視的目光,循此,則坐視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發生疏離甚至形成對立,悶頭執行法律而對“天塌下來”不屑一顧,執法與社會的分離激化為塌天巨變,會使包括法律製度自身在內的萬物都被毀滅,對法律的尊重又何以體現?法律因社會而存在、為公眾而服務,法律的立身之本,就定基於對社會的作用和影響不僅有益而且有效,造成社會解體絕不是證明法律效果的有利事實。社會效果是法律效果的目的,在人民利益的天平上,社會效果的分量絲毫不輕於法律效果。放棄爭取良好社會效果的心態和做法,意在尊重法律堅守職責,實際卻會造成南轅北轍,使法律失去民心,為司法增加睏難。①
3.堅持重點突齣、繁簡適度的匯報方式
對於領導瞭解案件進程的案件,匯報的重點就是經審查後認定的事實,對於案件中沒有爭議的事實概況說明證據即可,不必展開論證。同時匯報人還需要說明案件審查的進展程度,如有多少起偵查機關移送的涉案事實已經審查完畢,是否達到提起公訴的條件,有無需要追訴的犯罪嫌疑人等。如果尚未達到起訴條件,尚需多少時間能夠完成等。在這一類的案件匯報過程中,匯報人對於案件中存在的問題及可能引起的不利後果僅需要做簡要陳述並指齣後續彌補工作方案,不必對證據等矛盾問題展開論述。
具體而言就是應盡量迴避進行證據采信與否的分析。匯報人如果認為案件證據雖有衝突,但不會動搖證明體係,可以直接給齣意見。因為一般情形下,嚮政法委等外單位領導匯報案件前,案件已經經過內部匯報,甚至有些已經經過多次匯報,已經形成相對統一意見。如果案件中確實存在證據分歧,導緻指控事實難以證明,承辦人就應盡量簡明扼要地說明矛盾衝突的核心,並且說明是否需要領導就補充證據等問題進行協調。
對於案件辦理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問題需召集公檢法三機關協調解決的案件匯報。匯報的重點就轉嚮案件中存在的問題。在匯報過程中,匯報人應就案件中存在的證據及定性問題進行說明。在說明的過程中,可以參照因證據問題或因法律適用問題引發分歧案件的匯報方式,但需要指齣的是,匯報一定要緊緊圍繞爭議問題,用最精練的語言,清晰地說明案件證據中存在的問題及需要偵查機關下一步的取證方嚮。匯報過程中應盡量避免對證據爭議問題的長篇大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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