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合同的违约与违约责任是指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财产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合同的违约责任制度包括合同的归责原则、免责事由、责任承担的方式、损失赔偿的计算规则、违约金、违约定金条款的适用。广义上的违约责任制度还包括了他人违约、责任竞合等问题。合同法主要是在第7章和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加以规制的。伴随着商品经济日趋成熟和市场交易的野蛮成长,合同违约行为屡见不鲜,理论与现实的互补相融,推动了合同违约领域的制度完善。
将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推动合同法律理论在市场经济主体中普及是《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的宗旨。《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择取生活实践出现的典型纠纷和司法裁判作为《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的重要素材,旨在让合同法律理论“发源于生活”“抽象于生活”并最终“回归于生活”。
目录
第一章 合同履行与解除
1.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
2.情事变更原则如何适用?
3.合同履行的规则都有哪些?
4.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如何确定履行规则?
5.合同之外是否还有合同履行义务?
6.履行期限未到,能够提前履行吗?
7.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顺序对方不履行时的处理?
8.合同义务可以转让吗?
9.第三人代为履行如何处理?
10.义务人不向他人追要到期债权,债主如何处理?
11.对方为逃避债务恶意转让财产,权利人怎么处理?
12.债权人突然不见了,合同义务是否应该继续履行?
13.合同双方互负债务,是否可以相互抵销?
14.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变更合同内容怎么处理?
15.合同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
16.合同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
17.合同解除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效力和后果?
18.法律或事实上履行不能,违约方能否请求解除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2.预期违约行为如何处理?
3.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
4.违约赔偿中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认定?
5.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超出约定违约金范围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6.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当事人能否请求减少?
7.法院能否依职权主动调节违约金数额?
8.如何理解定金罚则?
9.定金罚则适用是否存在限制?
10.违约金责任与定金责任是否可以并用?
11.双方当事人均有违约行为存在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违约责任?
12.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13.违反预约合同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4.合同中约定两项或多项违约金条款的如何处理?
15.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可否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6.政府行为是否构成民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17.发生不可抗力是否应当履行通知和证明等附随义务?
18.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
第三章 典型合同的履行与违约
1.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都负有哪些合同履行义务?
2.买卖合同中买受人都负有哪些特别的履行义务?
3.买东西时商家附赠的赠品存在质量问题,能索赔吗?
4.消费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然购买,还能向商家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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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
【室讲要点】
前面说到的履行规则,如果合同双方已经作了约定,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否则将会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实践中,一般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并不很强,往往签订的合同难以完全涵盖上述规则。那么,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规则呢?是否这样的合同就不产生合同履行的效力呢?
为了鼓励交易,对于一些履行规则约定不明确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并不完全认为这些合同不成立,而是在合同双方都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下,首先允许合同双方进行再次协商以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是按照已有的条款、交易习惯进行确定,如果还是无法明确,为避免履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我国法律规定予以确定的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建设图纸、质量说明等进行施工、验收,但在双方没有对质量进行约定,也没有图纸、质量说明等要求的情况下,由于建设工程牵涉的利益较大,一旦质量不合格将可能产生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应该按照国家颁发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或者一般行业标准确定质量要求。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例如烟草、药品等国家限制买卖的行业中,商家应该严格按照政府的定价进行出卖,至少不能超过国家限制的最高出卖价。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履行费用在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由负责义务的一方来承担,仅仅是一般规则,在一些特殊的合同中,履行的费用的承担是由法律规定的。例如在委托合同中,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该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如果因为来不及及时支付等情况,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费用,委托人应该偿还并支付利息。
【典型案例】
2011年7月15日,A水泥公司与B建筑公司各自的负责人口头约定,由A水泥公司向B建筑公司供应散装水泥。2011年7月25日,经双方对账签订材料对账单,确认:自2011年7月17日至2011年7月25日,A水泥公司共向B建筑公司供应A型号水泥598.53吨,单价390元,共计23.34267万元。另外,在材料对账单备注部分载明:“待需方收回用户水泥款后即付给供方货款。”之后B建筑公司未支付该货款。2011年8月13日.A水泥公司向B建筑公司发出《催收水泥款的函》,要求B建筑公司支付水泥款,但B建筑公司仍然未予支付,并坚持认为,当时双方协商一致约定条款就是“待需方收回用户水泥款后即付给供方货款”,而现在B建筑公司已将水泥全部供应给用户,而用户现在尚未给付价款,因此支付水泥款的条件还没有成就,己方没有义务向A水泥公司支付货款。最终双方协商无果,A水泥公司将B建筑公司告上法庭。法庭最终认定,A水泥公司与B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A水泥公司已按约定向B建筑公司交付散装水泥,B建筑公司亦应支付相应货款,最终判决B建筑公司给付A水泥公司水泥款23.342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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