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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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實用版)》運用法律維護權利和利益,是讀者選購法律圖書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單行本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據,但單純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術語,讀者不易理解;法律釋義類圖書有助於讀者理解法律的本義,但又過於繁雜、冗長。“實用版”法律圖書至今已行銷多年,因其實用、易懂的優點,成為廣大讀者理解、掌握法律的必選工具。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調整範圍】
第三條【突發事件含義及分級標準】
第四條【應急管理體製】
[分類管理]
[分級負責]
[屬地管理]
第五條【風險評估】
[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係]
第六條【社會動員機製】
[社會動員機製]
第七條【負責機關】
第八條【應急管理機構】
第九條【行政領導機關】
第十條【及時公布決定、命令】
第十一條【閤理措施原則】
[比例原則]
第十二條【財産徵用】
[徵用]
第十三條【時效中止、程序中止】
[時效及時效中止]
[程序中止]
第十四條【武裝力量參與應急】
第十五條【國際交流與閤作】
第十六條【同級人大監督】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七條【應急預案體係】
第十八條【應急預案製定依據與內容】
第十九條【城鄉規劃】
第二十條【安全防範】
第二十一條【及時調解處理矛盾糾紛】
第二十二條【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産、經營、儲運、使用單位的預防義務】
第二十四條【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的預防義務】
第二十五條【應急管理培訓製度】
第二十六條【應急救援隊伍】
第二十七條【應急救援人員人身保險】
第二十八條【軍隊和民兵組織的專門訓練】
第二十九條【應急知識宣傳普及和應急演練】
第三十條【學校的應急知識教育義務】
[各級各類學校]
第三十一條【經費保障】
第三十二條【應急物資儲備保障】
[應急物資儲備的主體]
[生産能力儲備]
第三十三條【應急通信保障】
第三十四條【鼓勵捐贈】
第三十五條【巨災風險保險】
[災害保險]
[巨災風險保險]
第三十六條【人纔培養和研究開發】
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
第三十七條【突發事件信息係統】
[突發事件信息係統]
第三十八條【突發事件信息收集】
第三十九條【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和報告】
[信息報告]
第四十條【匯總分析突發事件隱患和預警信息】
第四十一條【突發事件監測】
[突發事件基礎信息庫]
第四十二條【突發事件預警】
第四十三條【發布預警】
第四十四條【三、四級預警應當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五條【一、二級預警應當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六條【社會安全事件報告製度】
[社會安全事件]
第四十七條【預警調整和解除】
第四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四十八條【突發事件發生後政府應履行的職責】
第四十九條【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
件的處置措施】
第五十條【應對社會安全事件的處置措施】
第五十一條【突發事件嚴重影響國民經濟運行時的應急處置措施】
[嚴重影響國民經濟運行的突發事件]
第五十二條【徵用財産權、請求支援權及相應義務】
第五十三條【發布相關信息的義務】
第五十四條【禁止編造、傳播虛假信息】
第五十五條【相關組織的協助義務】
第五十六條【受突發事件影響或輻射的單位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七條【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五章 事後恢復與重建
第五十八條【停止執行應急處置措施並繼續實施必要措施】
第五十九條【損失評估和組織恢復重建】
第六十條【支援恢復重建】
第六十一條【善後工作計劃】
第六十二條【查明原因並總結經驗教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單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七條【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緊急狀態】
第七十條【施行日期】
實用核心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2008年12月27日)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2003年5月9日)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2010年7月8日)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2005年11月18日)
國傢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06年1月8日)
國傢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2006年1月10日)
實用附錄
突發事件分類、分級及應對基本環節
精彩書摘
(2)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工作機製,主要包括: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統一的應急指揮機構。以整閤資源,統一領導、協調本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該指揮機構應當由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負責,相關部門負責人、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名稱可以叫應急(突發事件應對)委員會,或者叫應急領導小組等,其辦事機構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應急辦公室。二是如果實際需要,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也可以設立相關類彆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相應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這裏的實際需要,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某類突發事件專業性較強且影響比較單一;一種情況是現場應急處置的需要。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都是議事協調機構。
(3)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是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對突發事件職責的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一是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如水利部門、衛生部門、安全生産部門等),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如防洪法、傳染病防治法、安全生産法等)和各自的職責,負責相關類彆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二是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對突發事件的具體職責主要包括:負責相關類彆的突發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貫徹落實本級政府有關決定事項,承擔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的工作,及時嚮本級政府報告主要情況、提齣建立、指導、協助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應部門做好有關突發事件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恢復重建等工作。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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