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婚姻为社会现象之一,而又法律现象之一,社会学家及法学家均甚重视其问题,详为探讨,求有所明。是故进而序其史实,即应兼备两义,不能依意甲乙而定取舍也。按我国向之所谓婚礼,无论在婚义或婚仪方面,除有类于现代民事法者外,实即当时代社会意识之结晶,此与社会现象为有关者。我国向之所谓婚律,虽于明刑弼教一大目的之下,为婚礼之辅,但婚姻之民事规定亦在其中,此与法律现象为有关者。,他如涉及婚姻之政令学说,又多本此两种现象立义为说;而在婚礼婚律范围以外,其涉及婚姻之事实习惯等等,并恒见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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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
第一章 婚姻范围
一 就语义的范围上为婚制之观察
(甲)婚姻之语源
(乙)婚姻之目的
二 就礼法的范围上为婚制之观察
(甲)婚姻与礼制之关系
(乙)婚姻与法制之关系
三 就择偶的范围上为婚制之观察
(甲)以族系为标准之婚制
(乙)以阶级为标准之婚制
第二章 婚姻人数
一 多夫多妻制之推测
(甲)与群婚有关之礼俗
(乙)与群婚有关之称谓
(丙)与群婚有关之故事
二 一夫一妻制之承认
(甲)礼制上之一夫一妻制
(乙)法制上之一夫一妻制
三 一夫多妻制之演变
(甲)双娶及二嫡
(乙)媵嫁及同嫁
(丙)贵妾及贱妾
四 一妻多夫制之偶见
(甲)关于一妻多夫之奇例
(乙)关于一妻多夫之边俗
第三章 婚姻方法
一 早期型之嫁娶方法
(甲)掠夺婚之始末
(乙)买卖婚之前后
(丙)交换婚之观察
(丁)服役婚之推测
二 后期型之嫁娶方法
(甲)纯正的聘娶婚之确定
(乙)混合的聘娶婚之种类
(丙)继兴的志愿婚之源流
三 特殊型之嫁娶方法
(甲)选婚与罚婚
(乙)赠婚与赐婚
(丙)收继与续嫁
(丁)赘婿与养媳
(戊)招夫与典妻
(己)虚合与姘度
……
第四章 婚姻成立
第五章 婚姻效力
第六章 婚姻消灭
陈顾远先生学术年表
法学家陈顾远笔下的《中国婚姻史》
精彩书摘
关于赐婚者:以选入官掖而后赐与子弟者为例甚多:汉吕后之赐窦姬与文帝,吴孙权之赐何姬与子和,唐代宗之赐庄宪与顺宗,宋宪圣太后之赐谢后与孝宗,明英宗之赐孝贞与宪宗皆是,史籍具在,不必尽举。清选秀女,除备妃嫔之选外,亦恒配近支宗室;其以敕旨命其为婚者,称日指婚,又与赠婚为相近也。此外,魏灭蜀,以其官人赐诸将之无妻者;元灭蔑乞儿,太祖以其部长子妇赐太宗,则又略而赐者之例。①至于后唐庄宗被刘后所逼,而以其爱姬赐元行钦,其痛苦正与因赐而逼人以嫁之痛苦,有其同然,在帝王方面乃例之罕有者。事载《新五代史·唐家人传》,且亦趣极!
(丙)收继与续嫁收继婚较逆缘婚之用语为义较广,续嫁则顺缘婚也。中国边境各族向通行收继之俗,或且播其风于中国内地。②然在中国,因“夫妇有别”之原则早定,“嫂叔隔离”之观念莫违,故兄亡收其寡嫂一类之收继,虽为人类婚姻史上一种必有形式,而礼法上究否认之。若夫父亡收其后母一类之收继,则称其为蒸为报,并以聚麈为喻,尤视为大恶也。至于姊死而妹续嫁于其夫之顺缘婚,并未有所否认,惟在一二特殊场合,亦有人不以为然耳。分而述之。
关于收继者:中国向虽否认收继婚,但个人之特殊行为中,或亦不免有类此之事;且因异族之屡次侵入,其收继婚俗又往往随政治势力而俱来,后世内地之收继婚俗遂亦偶见焉。春秋时代之烝,见于《左传》者甚伙,实与父死而收其妾无异;大司马以九伐之渡正邦国,内外患,鸟兽行则灭之,其否认收继事例殊为显然。①汉、乘丘嗣侯外人,美阳女子之假子,燕王定国,汝阴嗣侯颇等皆以收继等罪名,或免、或磔、或赐死。②惟此仅限于在诸夏之统治下如此,若在夷疆,虽为汉族女子,则因政治上之关系,汉代各主亦愿屈从其俗。武帝之令乌孙和蕃公主听为其夫孙岑陬收继,武帝之令匈奴和蕃公主王嫱听为其子辈收继,盖法既非力之所及,礼亦因俗而革矣。③晋、奸伯叔母者弃市,则收继父妾,更所不许。五胡乱华,收继婚俗或偕同而来,然当时胡人力求汉化,虽同辈行之收继,或亦有禁止者;如《晋书·石勒载记》云,“太兴二年……下书禁国人不听报嫂”是也。南北朝之际,以北齐收继之事最著,文襄既依蠕蠕国法,将蠕蠕公主收继外,而其弟文宣武成均有逼嫂为淫之事;降而至隋,炀帝之纳文帝宣华及容华两夫人,又其著例也。惟史家对此,均以淫乱昏狂目之。唐、宋各律,同样禁止,然安乐公主于武崇训死后,复嫁其从弟延秀;帝后观礼,赏赍甚遍,官庭庆祝,群臣欢聚,则又公然为之矣。元入中国,不讳收继,世祖女鲁国大长公主两被夫方子弟收继为婚,为例最显,其情形与唐、宋以前之纯为个人行动者迥不相同。④蒙古人色目人之得收继无论矣,即汉人南人虽依律禁止收继,然汉人南人中之收继亦隐然成习。⑤不过究因与中国文化接触之关系,其初期杂乱无限之收继,渐亦有一定之范围,而所能收继者,仅限于有条件地子收其庶母,弟收其嫂而已!①且即在蒙古人色目人中,仍不乏受中国礼教之薰陶,为收继婚之拒绝者:脱脱尼雍吉剌氏及中书平章阔阔歹之侧室高丽氏皆以死自誓,不许嫡子收继,而乌古孙良桢于英宗时并基于礼制上之理由,请废此制也。②因蒙古人等收继婚俗之传播,至明世仍存此风于各地,然在礼法方面更不为许;宣宗宣德四年并诏,凡犯不孝及蒸父妾,收兄弟之妻为妻,一切败伦伤化者,悉送京师,如律鞫治,若武官及其子弟有犯此者,不许复职承袭,永为定制云云,③盖可知矣。清、虽有收继旧俗,但入关既久,遂亦汉化而反对之。在“干分嫁娶”中,称收父祖妾或叔伯母,不问被出改嫁,各斩决;兄亡收嫂或弟亡收弟妇,不问被出改嫁,各绞决,其取缔之严可知。然在乡俗,不同辈行之收继固鲜,同辈行之收继,迄今仍所不免。今日,各地昕谓叔接嫂、接续婚、转房、升房、接面、上舍……等称,即系指其事而言者。④关于续嫁者:姊死而妹续嫁于其夫,在中国乃属于聘娶婚中之一种续亲,其目的不外永结两姓之好,并因双方深知一切而乐如此,乃偶然,非必然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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