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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法律法規匯編(1-8,教學版,套裝共8冊)》在體例設計上,緊扣考生需求,力求便捷實用;在內容編排上,絕不放過一個錯誤,絕不容許半點馬虎。
《法律法規匯編(1-8,教學版,套裝共8冊)》共收錄法律文件330餘件,其中公司法、商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證券法、稅收徵收管理法、保險法解釋(二)、企業破産法若乾問題的規定(二)、勞動爭議案件的解釋(四)、盜竊案件解釋、敲詐勒索案件解釋、搶奪案件解釋、環境汙染刑事案件解釋、尋釁滋事刑事案件解釋、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解釋、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的意見等新法收錄截至2013年12月31日。
內頁插圖
目錄
《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第1-8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第1-4條)
第二章 犯罪
第一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1-20條)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三節 共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關於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21-23條)
第四節 單位犯罪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2條)
第三章 刑罰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
第二節 管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對判處管製、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13條)
第三節 拘役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五節 死刑
第六節 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産刑若乾問題的規定》(第6條)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
第八節 沒收財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産刑若乾問題的規定》(第1-4、7-11條)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 量刑
第二節 纍犯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1-7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乾具體問題的意見》(第1-8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乾問題的意見》(第1-4條)
第四節 數罪並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罪犯因漏罪、新罪數罪並罰時原減刑裁定應如何處理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犯新罪應如何處理的批復》(第1-3條)
第五節 緩刑
第六節 減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第1-3條)
第七節 假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第15-29條)
第八節 時效
第五章 其他規定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1條)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危害國傢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1-8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1-4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5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1-5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1-8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1、2、7、9、10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3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4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5、6、8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1-9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産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1、2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産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3-12條)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産、銷售僞劣商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産、銷售僞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1-12條)
……
《民法》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與仲裁製度》
《商法·經濟法》
《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
《憲法·司法製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精彩書摘
第一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彆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閤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閤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製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閤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②
第一百八十三條[職務侵占罪]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貪汙罪]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牛刀小試】甲是某保險公司的理賠員,為瞭騙取巨額保險金,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順利進行瞭理賠,得到賠償,則他的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還是職務侵占罪?③
第一百八十四條[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傢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迴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受賄罪]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命題角度分析】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不管是索取財物,還是收受財物,都必須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罪,索取賄賂隻要求利用職務之便,不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既要求利用職務之便,還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
此條規定屬於注意規定,其並沒有修正或補充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和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因此,(1)由於成立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要求“數額較大”,故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傢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迴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隻有達到“數額較大”,纔成立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2)由於成立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故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隻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纔成立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3)由於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並不要求數額較大,因此,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成立受賄罪也不要求數額較大。
第一百八十五條[挪用資金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公款罪]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④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背信運用受托財産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彆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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