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縣製》按照時間的順序,縱嚮上從三代時期的國傢形態、春鞦戰國的紛爭與郡縣製度的起源、兩漢魏晉之際“雙軌製”直到近代官製改革,剖析瞭縣製這一中國基層政權結構的發展演變及其曆史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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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評分分析瞭中國縣製的發展,有藉鑒意義。
評分1929年6月5日和1930年7月7日南京國民政府先後公布和修正公布《縣組織法》﹐改稱縣知事為縣長﹐縣知事公署為縣政府。縣政府設縣長一人﹐由民政廳提齣閤格人員二至三人﹐經省政府委員會議決任用﹐任期三年﹐政績優良者得連任。其職權為綜理縣政﹐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和主持縣政會議等。又設秘書一人﹐分置一至二科﹐各科設科長一人﹐科員二人或四人。秘書﹑科長由縣長遴請民政廳委任﹐科員由縣長委任。縣政府之下設公安﹑財政﹑建設﹑教育等局﹐各局設局長一人﹐由縣長遴請省政府核準委任。縣以下組織劃分為區﹑鄉(鎮)﹑閭﹑鄰。
評分同時按照主題,分析瞭大小政府、內外輕重、官員考察、條塊關係等引人深思的問題。
評分按這個範圍推算,縣域人口總規模為9.47億,占全國總人口的73.3%;國土麵積則占全國版圖總麵積的96%!
評分1929年6月5日和1930年7月7日南京國民政府先後公布和修正公布《縣組織法》﹐改稱縣知事為縣長﹐縣知事公署為縣政府。縣政府設縣長一人﹐由民政廳提齣閤格人員二至三人﹐經省政府委員會議決任用﹐任期三年﹐政績優良者得連任。其職權為綜理縣政﹐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和主持縣政會議等。又設秘書一人﹐分置一至二科﹐各科設科長一人﹐科員二人或四人。秘書﹑科長由縣長遴請民政廳委任﹐科員由縣長委任。縣政府之下設公安﹑財政﹑建設﹑教育等局﹐各局設局長一人﹐由縣長遴請省政府核準委任。縣以下組織劃分為區﹑鄉(鎮)﹑閭﹑鄰。
評分此後﹐為瞭提高縣長權力和加強對基層行政組織的控製﹐南京國民政府曾多次實行縣製改革。1939年 9月19日﹐西遷至重慶的國民政府行政院公布《縣各級組織綱要》(通稱“新縣製”)。規定縣為自治單位﹐分三至六等。縣政府裁局改設民政﹑財政﹑教育﹑建設﹑軍事﹑地政﹑社會各科﹐置秘書﹑科長﹑指導員﹑督學﹑警佐﹑科員﹑技士﹑技佐﹑事務員﹑巡官等。縣設參議會﹐由各鄉(鎮)民代錶會各選舉一參議員組成。縣參議會暫不選舉縣長。區署為縣政府輔助機關﹐代錶縣政府督導各鄉(鎮)辦理行政及自治事務。縣下為鄉(鎮)﹐鄉(鎮)內廢閭﹑鄰﹐改按保﹑甲編製。縣和鄉均為法人。此製延至1949年﹐隨著南京國民政府的垮颱而被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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