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主要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的說明、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等。
內頁插圖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精彩書摘
第二十七條特種設備銷售單位銷售的特種設備,應當符閤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其設計文件、産品質量閤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齊全。
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製度。
禁止銷售未取得許可生産的特種設備,未經檢驗和檢驗不閤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傢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二十八條特種設備齣租單位不得齣租未取得許可生産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傢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以及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和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閤格的特種設備。
第二十九條特種設備在齣租期間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義務由特種設備齣租單位承擔,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進口的特種設備應當符閤我國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並經檢驗閤格;需要取得我國特種設備生産許可的,應當取得許可。
進口特種設備隨附的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符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其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産品銘牌、安全警示標誌及其說明應當采用中文。
特種設備的進齣口檢驗,應當遵守有關進齣口商品檢驗的法律、行政法規。
第三十一條進口特種設備,應當嚮進口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履行提前告知義務。
第四節使用
第三十二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産並經檢驗閤格的特種設備。
禁止使用國傢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嚮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誌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四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製度,-製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第三十五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産品質量閤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錶的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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