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书的书名中“罪刑法定”和“刑法解释”这两个词语,让我联想到了一系列复杂而又至关重要的法律问题。我深切关注的是,作者将如何把这两个概念的学理探讨,与中国当下正在进行的法治改革实践联系起来。理论的创新最终需要落地,而法律的生命力也体现在其解释和适用之中。我希望这本书不仅仅是一本纯粹的学术著作,更能够为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界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例如,在“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中,我们如何才能更好地平衡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和保障公民自由的权利?在刑法解释方面,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现象和层出不穷的新型犯罪,我们应该采取何种更加科学、严谨和具有前瞻性的解释方法?我非常期待书中能够提供一些具体的理论模型或者解释框架,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同时,书中对中德两国刑法学者的对话的呈现,也让我充满了期待,我相信这种跨文化的学术交流,一定能够碰撞出新的思想火花,为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评分这本书的封面设计非常吸引人,简洁而富有质感,深蓝色的底色搭配烫金的书名,透露出一种严谨而专业的学术气息。拿到手里,纸张的厚度和触感都让人感觉舒适,书页的印刷清晰,字体大小适中,即便长时间阅读也不会感到疲劳。我特别喜欢它那种厚重感,仿佛捧着一本沉甸甸的知识宝藏,让人忍不住想要立刻沉浸其中,去探索那些深奥的法律理论。作者在开篇就营造了一种对话式的研究氛围,我猜想这会是一场思想的盛宴,能让我更直观地理解那些抽象的法律概念,尤其是“罪刑法定”和“刑法解释”这两个在刑法领域至关重要的主题。不知道作者会如何将中德两国学者的智慧碰撞融合,又会碰撞出怎样的火花。我个人对刑法理论一直有着浓厚的兴趣,尤其是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学习借鉴域外成熟的法律思想显得尤为重要。这本书的出现,无疑为我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学习机会,让我能够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去审视和理解刑法学的最新发展。我非常期待书中能够深入剖析那些复杂的法律条文,以及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被理解和应用的,我想这对于提升我的法律素养和批判性思维能力将大有裨益。
评分从这本书的标题来看,“罪刑法定”和“刑法解释”这两个核心概念的深入探讨是必然的。我尤其关注作者如何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点。在我看来,一本优秀的法学著作,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抽象的理论层面,更应该与鲜活的司法案例相结合,才能真正体现其价值。例如,在解释“罪刑法定”原则时,作者是否会引述一些经典的案例,来展示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挑战,以及不同学者是如何给出解决方案的?再比如,关于刑法解释的方法论,是会详细介绍比较法上的不同学说,还是会聚焦于中国语境下的解释困境?我非常期待书中能有对中国刑法解释实践中存在的模糊地带进行深入的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毕竟,刑法解释的精确性,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容不得半点含糊。同时,我也对书中能够体现的中德两国在刑法解释上的差异和互鉴之处充满好奇,这对于丰富我国刑法解释的理论体系,甚至为未来的立法修订提供参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本书的出现,无疑为我提供了一个了解国际前沿刑法学研究动态的窗口,我迫不及待地想翻开它,去一探究竟。
评分读到“中德刑法学者的对话”这个副标题,我的脑海中立刻浮现出一幅画面:两位甚至多位身穿正装、表情严肃的学者,在会议室里,围绕着刑法学的核心问题,展开一场激烈的思想交锋。这种对话式的研究,无疑能够让读者更清晰地看到不同观点的碰撞,以及在碰撞中产生的真理。我特别想知道,在这场对话中,中国学者和德国学者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上,是否存在根本性的分歧?比如,在刑法解释的范围上,德国法是否有着更严格的限制,而中国法在实践中又面临着哪些挑战?再者,对于一些新型犯罪的认定,以及如何恰当地运用类比解释,两国学界又有着怎样的不同看法?我个人认为,在法治建设日益国际化的今天,深入理解和借鉴域外成熟的刑法理论,对于完善我国的刑法体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本书的出现,正好满足了我对这种跨文化、跨学派的理论交流的渴望。我期待它能够为我打开一扇新的视角,让我能够以更广阔的视野去审视和理解中国刑法的发展。
评分从书名“中德刑法学者的对话: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来看,我预感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其跨越国界的学术视野和深刻的理论洞察。我特别期待书中能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要义进行精细的梳理和辨析,尤其是在当代中国刑法实践中,如何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这一原则,避免出现过度扩张或过度僵化的解释。同时,“刑法解释”作为实现“罪刑法定”的必要手段,书中对其解释的方法论、解释的界限以及解释的效力等问题,是否会有深入的探讨?我希望这本书能够为我解答一些在阅读法律条文时遇到的困惑,比如,某些模糊的法律规定在实际司法操作中是如何被理解和落地的,以及不同学者之间对此又有何争议。而“中德对话”的模式,则让我充满了期待,我很好奇德国刑法学界在这些问题上的成熟经验和理论成果,能否为中国刑法学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发。我想,这本书的出版,对于提升我国刑法理论的研究水平,以及促进法治现代化进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评分冯军:
评分,男,1960年生,德国图宾根大学哲学博士、法学博士,维尔茨堡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法理学、信息法学与法律信息学教席教授,北京大学客座教授,中德刑法学者联合会德方召集人。著有《法理学中的论证:直面法理学基础研究中的分析哲学与批判理论》、《“风险社会”中生产者的刑事责任》、《刑法中的事实问题与价值判断:以诈骗罪与侮辱罪为例》、《计算机与互联网刑法概论》等著作。
评分单元报告
评分《中德刑法学者的对话: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为中德刑法学者联合会举办的第一届“中德刑事法论坛”会议论文集。围绕着“罪刑法定的立法解读”、“罪刑法定的司法实践”与“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三大主题,中德一线刑法学者分别从中国与德国的视角进行主旨阐述与交互评论,反映了中德刑法学对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的最新见解。
评分根据这一规定,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因此,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除非新旧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的,采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的根据在于:司法解释是对法律文本的解释,因而司法解释的效力是从属于法律的,只要法律有效则对该法律的司法解释在法律实行期间亦为有效。这一规定当然是有法律根据的,对于一般司法解释确实是适用的。但在类似于《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情况下,司法解释是将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如果这种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显然违反法的可预测性,因不明确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对此,中国学者认为应当在司法解释中设立有关溯及力的特别条款,明确规定关于《刑法》第225条第4款的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而只对该项司法解释发布之后的行为有效,从而防止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我认为这一观点是极有见地的,但目前并未被中国最高司法机关采纳。因此,这些司法解释虽然试图解决刑法的明确性问题,但却与罪刑法定原则派生的禁止事后法原则相悖。
评分解释与类推的区分
评分陈兴良:
评分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由此原则派生出成文法主义、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类推、刑法的明确性等多个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如何进行刑法解释、如何在刑法解释与罪刑法定间保持一定的张力,是法学中一件复杂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任务。本书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的关系,并结合刑法分则对这一关系进行了细致分析。既有理论深度,又对实践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评分单元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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