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石油衍生品合约监管法律问题研究》的作者通过对国际石油衍生品合约和石油衍生品交易监管法律规制的研究,在对相关合约与监管规则进行探讨和反思的基础上,为丰富我国在场外石油衍生品领域的法律原理提供了一定的建设性意见;同时,他结合自身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为我国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
作者简介
·教育背景与学习经历
本科就读于北京大学,获文学学士学位;拥有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历、新加坡国立大学硕士学位和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拥有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工作履历
在中央企业任职26年,其中自1993年起一直分管实业投资,自2002年起,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国航油集团担任副总经理。曾任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董事、新加坡新跃管理大学董事,现任安徽大学商学院MBA兼职教授。
被英国《金融时报》誉为国际资本运作大师,曾亲自主导和参与的国际大型资本运作项目近30个,其中,包括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在新加坡主板的上市、收购新加坡国家石油公司(SPC)股权、收购西班牙最大的石油设施公司CLH股权、收购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航空油料公司股权等项目。
2003年,被世界经济论坛评选为“亚洲新领袖”,即现在的“全球青年领袖”。
李光耀评价:陈九霖是一个“聪明、沉着”、“快速崛起并且成功的年轻企业家”。
精彩书评
石油衍生品交易在今天属于风险大的一个领域,价格的波动变化甚大,石油作为我国主要的战略资源,影响着国防、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在石油衍生品交易中受到的损失也相当可观。本文作者选择其作为论文题目颇有现实意义。作者曾担任中航油在新加坡公司的负责人,具有石油衍生品交易的丰富经验。再加本人亲历的正反两方面经验,使其对监管法律问题有着更深的体会。也可以说,这篇论文是作者用牢狱之苦写成的。
论文的第四章“石油衍生品交易监管的比较研究”及第五章“石油衍生品交易监管的最新发展及国际合作”是论文中的亮点,是国际金融危机后各国(尤其是美国)对监管加强的新动向。
——江平
本文作者具有良好的经济管理和法学基础,尤其难能可贵的是,他本人具有多年从事国际石油衍生品交易的实战经验和教训,对于研究对象具有超乎常人的实际感受乃至切肤之痛,故其研究能够切中问题要点。从论文科研工作中反映出,作者具备了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功底和丰富石油衍生品交易的专门知识。作者不仅收集和消化了相关的中文文献和资料,而且跟踪国际学术及立法最新动向,其对于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的介绍和研究,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对我国相关监管立法的完善极具借鉴意义。作者对于本课题范围内的国内外发展动向,重要文献资料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评述。作者对完善我国石油衍生品交易监管制度所提的建议,富有启发性、建设性和可操作性,是值得有关部门关注的。
——韩世远
目录
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一)选题背景 (二)选题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一)国内外研究概述 (二)国外文献综述 (三)国内文献综述 (四)最新研究动态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石油衍生品合约的基本理论 一、石油衍生品的定义 (一)金融学视野中的衍生品 (二)法学意义上的衍生品 (三)石油衍生品的概念分析 (四)衍生品的种类 二、石油衍生品合约的法律性质 (一)契约的特殊性 (二)射幸特征 (三)期待权而非既得权 (四)场内交易的高度标准化 (五)价值不确定性,属于或有事项 (六)高度的流动性 三、石油衍生品合约的种类 (一)石油远期合约 (二)石油期货合约 (三)石油期权合约 (四)石油互换合约 (五)特殊的石油衍生品合约 四、石油衍生品合约的风险及其监管意义 (一)石油衍生品合约的风险 (二)石油衍生品合约在我国的法律风险 (三)石油衍生品合约的监管意义 本章小结 第二章 石油衍生品合约及其法律制度 一、场内石油衍生品合约及其法律制度 (一)石油期货舍约的法律关系 (二)石油期货合约的履约规则 二、场外石油衍生品合约及其法律制度 (一)场外石油衍生品合约的法律特征 (二)场外石油衍生品合约的法律制度变迁与ISDA的框架法律文件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石油衍生品合约监管的比较研究 一、石油衍生品合约监管概述 (一)衍生品合约监管的理论基础 (二)衍生品监管之争:加强监管还是放松监管? (三)传统衍生品的监管模式 (四)石油衍生品的监管 二、场内石油衍生品合约监管比较 (一)对石油期货交易进行监管的内在原因 (二)期货的监管体系构成 (三)主要国家石油期货交易监管法律制度比较 (四)国际主要石油期货交易所的一线监管 三、场外石油衍生品合约的监管沿革 (一)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的变迁 (二)场外石油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带来的监管挑战与监管困境 (三)主要国家对场外石油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比较研究 本章小结 第四章 石油衍生品合约监管的最新发展及国际合作 一、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下的石油衍生品监管改革 (一)美国对石油衍生品监管改革立法建议回顾:修复漏洞“ (二)美国场外石油衍生品立法改革内容 (三)美国金融改革对场外石油衍生品的影响 二、石油衍生品合约的国际监管合作 (一)从“伦敦漏洞”看国际监管合作的必要性 (二)石油衍生品国际监管的合作现状 (三)现行衍生品国际监管合作的不足和发展 (四)我国参与石油衍生品合约国际监管合作的措施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完善我国石油衍生品合约监管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我国石油金融市场 (一)我国石油期货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二)加快培育我国多层次的石油金融体系的理由 (三)完善我国石油金融体系的建议 二、完善我国石油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制度 (一)我国石油衍生品合约的监管原则 (二)完善我国石油衍生品合约监管的几个具体建议 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 附录一:关于我国的石油安全战略 附录二:评《Dodd-Frank法案》下的场外能源衍生品监管改革 附录三:论国际石油期货交易的客体 附录四:多德-弗兰克法案(节译) 后记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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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油事件之后,陈九霖继续完成曾经中断的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优良,并且,很快选定了研究方向和课题。他结合所学的法学知识,总结了我国石油衍生品的发展历程与经验,也反思了我国石油衍生品交易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障碍,以及监管领域在防范场外石油衍生品交易风险等方面的不足,并独立地把这些研究成果写成了博士论文。以江平老师为主席的答辩委员会,对他的博士论文做出了较高的评价和肯定,一致通过其论文答辩。2011年6月,他获得了清华大学的博士学位。现在,他又将其对石油衍生品监管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为报效祖国和社会整理出版本书,我认为是很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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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上讲,陈九霖通过对国际石油衍生品合约和石油衍生品交易监管法律规制的研究,在对相关合约与监管规则进行探讨和反思的基础上,为丰富我国在场外石油衍生品领域的法律原理提供了一定的建设性意见;同时,他结合自身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为我国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相信本书的出版,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法学界对石油衍生品法律监管制度研究的不足,并为我国石油衍生品相关立法和有效监管提供独到而实用的思路,从而在制度研究的层面上为我国石油金融市场的建立与健康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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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中国航油因交易员操作石油衍生品出现巨额亏损,时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的陈九霖,于2006年3月21日被新加坡法院判处四年零三个月的徒刑外加35万新加坡币罚款。外界对此判决颇有微词,我亦对此心存质疑。陈九霖作为公司高管当然负有重要责任,但据我所知,他并未涉及侵占、挪用公司财产和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这也只是公司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陈九霖没有任何个人犯罪动机,不能构成犯罪。对新加坡法院的判决,我深感震惊与困惑。作为一个中国的民法学者,我还没有足够的知识和水平去评论新加坡的法律和法院判决,但法的基本要义与价值是贯通的,这不能不使我产生质疑。比如,因母公司出售自己的股票,作为中国航油的总裁对股票承销商德意志银行唯一的一次口头陈述,能不能作为认定其构成欺骗罪的证据?是否充分考虑了中国航油集团售股拯救公司是法人行为而非中国航油总裁的个人行为?同样,披露亏损信息需要得到董事会的全体同意,岂能因公司没有适时披露而让总裁个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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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中国航油因交易员操作石油衍生品出现巨额亏损,时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的陈九霖,于2006年3月21日被新加坡法院判处四年零三个月的徒刑外加35万新加坡币罚款。外界对此判决颇有微词,我亦对此心存质疑。陈九霖作为公司高管当然负有重要责任,但据我所知,他并未涉及侵占、挪用公司财产和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这也只是公司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陈九霖没有任何个人犯罪动机,不能构成犯罪。对新加坡法院的判决,我深感震惊与困惑。作为一个中国的民法学者,我还没有足够的知识和水平去评论新加坡的法律和法院判决,但法的基本要义与价值是贯通的,这不能不使我产生质疑。比如,因母公司出售自己的股票,作为中国航油的总裁对股票承销商德意志银行唯一的一次口头陈述,能不能作为认定其构成欺骗罪的证据?是否充分考虑了中国航油集团售股拯救公司是法人行为而非中国航油总裁的个人行为?同样,披露亏损信息需要得到董事会的全体同意,岂能因公司没有适时披露而让总裁个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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