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金融譯叢:理論與實踐中的新公司治理模式

法律與金融譯叢:理論與實踐中的新公司治理模式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美] 斯蒂芬·M·貝恩布裏奇 著,趙淵 譯
圖書標籤:
  • 公司治理
  • 法律
  • 金融
  • 公司法
  • 資本市場
  • 公司治理結構
  • 比較法
  • 商業法
  • 經濟法
  • 公司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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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1838834
版次:1
商品編碼:11151521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2-11-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28

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法律與金融譯叢:理論與實踐中的新公司治理模式》作者圍繞最近美國公司治理爭論中一些非常重要的問題給予瞭澄清說明。列舉瞭曆史、理論和實務中的諸多理由,來解釋為什麼公司治理的核心角色一直以來總是被分配給董事會以及為什麼應當繼續如此安排。

內容簡介

  《法律與金融譯叢:理論與實踐中的新公司治理模式》作者圍繞最近美國公司治理爭論中一些非常重要的問題給予瞭澄清說明。列舉瞭曆史、理論和實務中的諸多理由,來解釋為什麼公司治理的核心角色一直以來總是被分配給董事會以及為什麼應當繼續如此安排。

目錄

引言
一、模式的必要性
二、一分為二:共治(Consensus)vs.集權
(Authority)
三、所有權與控製權的分離
四、公司治理的關鍵問題
五、所有權與控製權分離的存在價值
六、公司治理的理論
七、“董事會中心說”的理論前提
八、一個統一的公司治理理論是否有可能齣現
九、本書的結構

第一章 公司治理的手段與目的
第一節 公司作為一個人
第二節 公司作為一個實體
第三節 公司作為契約連鎖
第四節 司法上的認同
第五節 假設談判法(Hypothetical Bargain Methodology)
第六節 契約論的含義
第七節 定位聯結點
第八節 股東訂立的契約
第九節 談判各方
第十節 有關公司治理手段的談判
第十一節 權威(Fiat)的必要性
第十二節 契約帶來的權威
第十三節 復數成員引緻的效率低下
第十四節 分配控製權:為什麼隻有股東可以錶決
第十五節 為什麼不是“股東中心”呢
第十六節 為公司治理目標而進行的談判
第十七節 “董事會中心說”vs.“團隊閤作理論”(Team Production)
第十八節 “股東財富最大化”與“董事會中心說”的結閤
第十九節 代理成本的“問題”

第二章 為什麼是董事會的形式呢
第一節 團體與個人
第二節 董事會作為“閤作團隊”(Production Team)
第三節 團體vs.個人:實證數據
第四節 團體與“有限理性”
第五節 個人與團體決策偏差
第六節 代理成本

第三章 法院所接受的“董事會中心說”
第一節 商事判斷規則
第二節 對經營決策的司法審查
第三節 首要原則
第四節 定義法院對董事會權威的遵從
第五節 鼓勵承擔風險(Risk�睺aking)
第六節 法官並非商業專傢
第七節 對董事會內部活動(Internal Dynamics)的影響
第八節 公司決策影響非股東成員,但又如何呢
第九節 司法並不無條件地迴避對商業決策的審查
第十節 “不可分割之忠誠”規則(The Rule of Undivided Loyalty)
第十一節 支持“權威”的假設
第十二節 典型的利益衝突:主動競購(Unsolicited Takeover Bid)
第十三節 學術界在“權”與“責”之間的權衡
第十四節 特拉華州法院在“權”與“責”之間的權衡
第十五節 為什麼不采用“消極規則”呢
第十六節 總結

第四章 從“經理主義理論”嚮“董事會中心說”的轉變
第一節 董事會職能的演變
第二節 監督型董事會(Monitoring Board)的齣現
第三節 今日的董事會
第四節 最佳治理實踐(Best Practices)
第五節 薪酬實踐
第六節 對聲譽的關注
第七節 司法對知情情況下所作決策(Informed Decision Making)的堅持
第八節 推動董事獨立性的司法壓力
第九節 薩班斯?奧剋斯利法案與董事會
第十節 獨立董事占成員半數以上的董事會及其委員會
第十一節 一個獨立的董事會對於“董事會中心說”而言是否必要
第十二節 結論:董事會是否變得更高效

第五章 公司治理的未來:“股東中心說”還是“董事會中心說”
第一節 股東在理性上冷漠的(Rationally Apathetic)
第二節 機構投資者的惰性
第三節 為什麼機構投資者是消極的
第四節 股東積極主義的工具
第五節 退齣
第六節 錶決權委托爭奪戰
第七節 在董事選舉中拒絕投票支持
第八節 股東提案
第九節 聯絡
第十節 訴訟
第十一節 擴張股東錶決權的提議
第十二節 改革董事提名程序
第十三節 改革投票機製的提議
第十四節 擴張股東可錶決事項的範圍
第十五節 股東錶決權應該被擴張嗎
第十六節 投票機製的病理學分析
第十七節 股東錶露齣來的偏好
第十八節 為什麼不是“股東中心說”
第十九節 私人尋租的風險
第二十節 支持維護董事會權威的理由
索引

前言/序言

  法學界習慣於批判現實。大多數自視甚高的法學學者都會在自己文章或著作的結尾附上一些改革提議。當然,這點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畢竟贏得學術聲譽的總是那些新穎獨特的觀點。不過請原諒我。集大成於本書中的一係研究其實是基於一種完全不同的動機, 即以理解美國法律中有關公司治理的現存法定框架為目的。
  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第141(a)條是這麼規定的,“依(本法)本章組織設立的所有公司的業務和事務應由董事會進行管理,或在董事會的指揮下進行管理,除非本章或公司成立證書中另有規定”。《美國標準公司法》的起草者告訴我們,幾乎所有州的公司法都有這樣的安排(密蘇裏州是唯一的例外,該州的公司法對這點持一種詭異的沉默態度)。 我將此稱為公司治理中的“董事會中心說”(director primacy)模式。
  為什麼“董事會中心說”在幾乎所有的公司法令中都被奉為至理呢?為什麼主張將管理權授予作為公司所有者的股東(雖然隨後我們會質疑此處所稱的所有權是否切題,不過現在我們姑且接受這種傳統觀點)的“股東中心說”(shareholder primacy)卻享受不到同等待遇呢?或者說,為什麼不是由主張將管理權授予首席執行官(Chief Executive Officer,CEO)或高管組成的運營委員會的“經理人主義”(managerialism)來占據主流理論呢?
  我著手研究並非為瞭改革權力分配法律機製,而隻是為瞭去理解這一分配機製。我的邏輯前提是“公司法趨嚮於效率”。一個州通過嚮在該州設立的公司收取注冊費和徵收其他稅款來創造財政收入。越多的公司選擇設立在一個特定的州,那麼這個州就會獲得越多的財政收入。特拉華州作為這場競爭中贏傢,以此獲得瞭大量的財政收入,據報道這些收入每年為居住在該州的納稅人節省瞭數以韆計的美元。
  為瞭吸引資本,經理們必須嚮投資者提供富有吸引力的條款。在這些條款中,由公司設立地所在州的法律施加於投資者的公司治理規則就是其中一項。因此,經理們就有動力將公司設立在那些能夠提供受投資者偏愛之條款的州。反過來,各州也有動力去提供這樣的條款,從而吸引公司來本州設立。各州為吸引公司設立所進行的競爭因此會促成一種“力爭上遊”(race to the top)的效果,驅使著公司法邁嚮最符閤效率的結果。
  當然,上述的主張在學術界內遭到強烈的反對,而且即使是在大體上接受這種“力爭上遊”看法的人,在對該問題進行詳細檢驗時也不得不承認需要對此觀點作齣提示和修正。我們將在下文中對相關見解和證據進行更細緻的審視。不過就目前而言,為瞭說清楚道理,我隻是要求讀者先接受以下假設,即“力爭上遊”的觀點在整體上是符閤邏輯的。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需要解釋:為什麼各州會“全力衝嚮”一種由董事會居於頂端的治理結構?
  公眾公司(public corporation)是一傢大型的、結構復雜的和投資者分散於各地的機構,其中有著各種利益相關者。在這樣一個組織中,人人參與式的民主是行不通的。我們要應付的是一大群信息嚴重不對稱以及彼此利益存在根本性衝突的人。在這種情況下,共同行動難題將難以剋服,哪怕我們可以找齣解決方法讓數以韆計的利益參與者得以在決策中占據一席之地。
  相較之下,一個更具效率的做法是把決策權分配給某些核心人士或團體。這就解釋瞭為什麼公司決策程序錶現為代錶製而非民主參與製、依賴於命令而非共識。因此,舉例來說,對這點進行的論述解釋瞭為什麼股東在公眾公司中隻享有非常有限的控製權。(關於為什麼其他利益相關者完全被排除在法定控製權之外:我們會在後麵詳細談到這個問題。)
  但為什麼要挑一個董事會而不是一個獨攬大權的個人呢?在第二章中,我們將看到,在完成那些必須進行重要評估判斷的任務時(這種任務正好就是任何復雜組織的最高決策者都必須乾的工作),團體往往比個人要錶現得更齣色。但同樣重要的一點是,將決策權分配給團體的做法是針對公司所有權與控製權分離現象中固有的委托-代理問題的一種實用的自我適應反應。故“董事會中心說”對於現代公眾公司的運作而言至關重要。
  我在這個領域中的前期成果說服瞭越來越多的學者和評論傢,讓他們相信“公司治理最明顯的特徵就以‘董事會中心說’為基礎”。 其他的評論傢也認為:
  “雖然理論傢長期以來都在爭論如何對公眾公司進行最好的描述,但一種有關企業的新理論已經齣現,該種理論比起先前的學說要顯得更為完善:這就是Stephen M. Bainbridge的‘董事會中心說’模式。”
  “Bainbridge已經發展齣瞭一套條理清晰、體係全麵的‘董事會中心說’理論。簡單來說,‘Bainbridge式’的‘董事會中心說’將董事會置於公司中心位置。這既是一種規範式理論也是一種預測型理論:董事應當管理並控製著公司;董事確實在管理和控製公司。”
  “就大部分內容而言,‘董事會中心說’在現實描述上是準確的,而且提供瞭一個非常具說服力的規範性理由,來閤理解釋為什麼董事會 – 而非股東或法院 – 應當成為有權決定一傢公司活動的機關。”
  “雖然‘特拉華州並沒有明確地接受董事會中心說’,但是相關法律條文和案例已經在很大程度上暗示,董事保有權力且無需消極地等待外來事件或股東行動來左右公司決策。”
  “就明確的決策權而言,特拉華州法律是支持‘董事會中心說’的,不過與此同時也要求董事最終必須關注股東利益……雖然特拉華州法律沒有明確地肯定‘董事會中心說’,但卻以含蓄的方式任由董事作齣決策,而隻允許股東在特定和有限的場閤錶達自己的看法。”
  當然,‘董事會中心說’自有它的批評者。有些人認為這個理論在規範性上是沒有吸引力的,而另一些人則認為該理論在描述現實方麵是無力的。本書的主要目的就是迴應這些批評,而同時也對‘董事會中心說’模式進行重述、修正和擴張。
法律與金融譯叢:公司治理的未來圖景 本譯叢緻力於追蹤全球公司治理領域的最新思潮與前沿實踐,聚焦於深刻影響現代企業結構、決策機製以及可持續發展的關鍵議題。我們相信,有效的公司治理是市場經濟健康運行的基石,也是企業實現長期價值的內在驅動力。本輯精選的譯著,旨在為法律專傢、金融分析師、企業管理者以及學術研究者提供一個跨越地域與學科限製的、深入且批判性的視野。 第一捲:全球金融監管的重塑與閤規新範式 本捲聚焦於後金融危機時代以來,全球範圍內針對金融機構和資本市場的監管框架所經曆的深刻變革。書中係統梳理瞭巴塞爾協議III、多德-弗蘭剋法案(Dodd-Frank Act)以及歐盟的MiFID II等一係列重量級監管規則的齣颱背景、核心內容及其對全球金融生態的衝擊。 內容詳述瞭係統性風險的識彆與防範,探討瞭宏觀審慎工具(Macroprudential Tools)在穩定金融體係中的作用。特彆地,書中對“大而不能倒”(Too Big to Fail)問題的解決方案進行瞭細緻的比較研究,分析瞭不同國傢在設立解決機製(Resolution Regimes)上的差異與成效。 此外,本捲深入剖析瞭金融科技(FinTech)帶來的監管挑戰與機遇。從數字貨幣的法律地位、分布式賬本技術(DLT)在證券結算中的應用,到人工智能在閤規監測中的潛力,本書提供瞭對監管科技(RegTech)的全麵概覽,強調瞭監管框架如何適應技術驅動的創新步伐。書中對反洗錢(AML)與反恐融資(CFT)的國際標準的最新發展進行瞭詳盡的解讀,特彆是關於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的要求,為跨國金融機構的閤規操作提供瞭實務指導。 第二捲:資本市場結構與投資者權利的演進 本捲將目光投嚮資本市場微觀結構及其對公司治理的潛在影響。核心議題包括股權集中度、機構投資者的角色轉變以及中小股東保護。 書中對不同司法管轄區下,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混閤證券的法律特徵進行瞭對比分析,探討瞭這些工具如何影響公司的資本結構和控製權分配。一個重要的篇章專門探討瞭“激進型投資者”(Activist Investors)的策略與影響。通過對大量案例的研究,本書揭示瞭激進派如何利用代理權爭奪、提議股東決議等手段,推動公司戰略調整,並辯證地分析瞭這種外部壓力對提升股東價值與引發短期行為之間的平衡點。 在投資者權利方麵,本書重點關注環境、社會和治理(ESG)因素的製度化進程。它詳細介紹瞭主流資産管理公司如何將ESG考量融入投資決策流程,以及股東提案中關於氣候變化、勞工標準和董事會多元化的提案趨勢。書中引入瞭“受托責任”(Fiduciary Duty)在新時代背景下的重新定義,探討瞭董事在考慮非財務因素時,如何界定其對長期價值的義務。 第三捲:董事會效能與高管激勵的重構 本捲深入企業內部治理的核心——董事會的運作機製與高管的激勵機製。本書超越瞭傳統的董事會構成討論,聚焦於董事會如何有效行使監督職能和戰略指導作用。 內容涵蓋瞭董事會效率的量化評估方法,例如對會議頻率、信息流動的分析,以及如何構建真正具有專業性和獨立性的委員會結構。特彆地,本書對“獨立董事”的有效性提齣瞭審視,探討瞭在日益復雜的商業環境中,獨立性是否被削弱,以及如何通過更嚴格的選拔標準和更清晰的問責機製來強化其作用。 在高管薪酬方麵,本書提供瞭對“按績效付費”(Pay-for-Performance)原則的深刻反思。書中不僅分析瞭基於股票期權、限製性股票等傳統激勵工具的設計缺陷(如“迴溯期”問題或過度風險偏好),還詳細介紹瞭“再迴購”(Clawback)條款的法律基礎與實踐應用,旨在將薪酬與長期、穩健的業績掛鈎。此外,本書還探討瞭多元化(Diversity)在董事會和高管層中的重要性,並基於實證研究分析瞭性彆、文化背景和經驗多樣性對決策質量和風險控製的積極影響。 第四捲:跨國公司治理的復雜性與比較法視角 本捲將視野擴展至全球化背景下,跨國公司麵臨的治理挑戰。核心關注點在於母子公司關係中的治理衝突、國際並購中的監管協調,以及全球供應鏈中的責任界定。 書中對比分析瞭英美法係(如美國與英國)和大陸法係(如德國與法國)在公司治理結構上的根本差異,如雙層製與單層製、職工參與決策的程度等,並探討瞭全球標準趨同與本土實踐保留之間的張力。 一個關鍵章節專門討論瞭全球反腐敗法規(如FCPA和UK Bribery Act)對公司內部控製和治理文化的影響。它強調瞭建立健全的內部舉報製度(Whistleblower Protection)和全球一緻的道德規範對於維護企業聲譽和法律地位的至關重要性。本書還探討瞭企業社會責任(CSR)的法律化趨勢,分析瞭各國在強製性非財務信息披露方麵的立法實踐,以及這些信息如何被納入治理評估體係。 本譯叢的宗旨是提供一個結構清晰、論證嚴謹、兼具理論深度與實踐指導性的研究平颱,以推動法律、金融與管理學界對公司治理未來方嚮的深刻洞察與積極參與。

用戶評價

評分

這本書對公司治理的實踐層麵給予瞭極其詳實和具象化的描述,仿佛是一本企業管理者和法律從業者的案頭必備手冊。作者通過大量真實的案例研究,生動地展示瞭各種公司治理模式在實際運作中的優劣勢,以及它們如何影響企業的績效和長期發展。我特彆喜歡書中對一些具體治理工具的分析,比如股權激勵機製的設計、股東權利的保障方式、獨立董事的選聘與考核等等,都進行瞭細緻的解讀,並提供瞭許多可供藉鑒的實踐經驗。這種“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的寫作風格,使得書中的理論不再是空中樓閣,而是能夠落地生根,為讀者提供切實可行的指導。在閱讀過程中,我多次將書中的觀點與我所接觸的企業實際情況進行對照,發現許多曾經感到睏惑的問題,都在書中找到瞭閤理的解釋和解決方案。這本書的價值在於,它能夠幫助讀者將抽象的治理原則轉化為具體的管理行動,從而切實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

評分

這本書在批判性思維的培養方麵,可以說是做到瞭極緻。它並非簡單地介紹和推崇某種新的治理模式,而是以一種審慎的態度,對現有模式的局限性和潛在弊端進行瞭深入的剖析。書中對權力尋租、代理問題、信息不對稱等經典公司治理難題,進行瞭多角度的審視,並提齣瞭許多具有挑戰性的問題,促使讀者進行獨立思考。我尤其欣賞作者在討論新模式時,並沒有忽略其可能帶來的新風險和新挑戰,而是始終保持著一種辯證的眼光。例如,在分析股東權力日益擴大的趨勢時,書中也探討瞭由此可能引發的短期主義和過度追求股東利益的問題,並提齣瞭相應的製衡機製。這種不偏不倚、客觀公正的分析,極大地提升瞭本書的思想深度,也讓我對公司治理的理解更加全麵和深刻。它教會我,在看待任何事物時,都應保持一份警惕和審視,不被錶麵的光鮮所迷惑。

評分

這部《法律與金融譯叢:理論與實踐中的新公司治理模式》的譯文質量令人驚喜,文字流暢,術語翻譯準確,對於我這樣非法律或金融科班齣身的讀者來說,能夠毫不費力地理解書中復雜的概念和案例。尤其令人贊賞的是,譯者在保留原文學術嚴謹性的同時,也注重瞭語言的可讀性,使得原本可能枯燥晦澀的理論知識變得生動易懂。在閱讀過程中,我時不時地會因為某個精彩的譯法或是對復雜概念的清晰闡述而停下來反復品味,這在同類譯著中是極為少見的。例如,書中關於董事會獨立性與效能關係的探討,譯者通過精妙的比喻和貼切的中文錶達,將抽象的治理原則具象化,讓我對這一核心議題有瞭更深刻的認識。此外,章節之間的過渡自然銜接,邏輯鏈條清晰,整體閱讀體驗非常順暢,仿佛是在與一位學識淵博的老師進行深入的交流。這種高水平的翻譯,無疑為本書內容的吸收和理解打下瞭堅實的基礎,也讓我對後續章節充滿瞭期待。

評分

本書在探討公司治理的未來發展趨勢方麵,展現瞭其前瞻性和深刻的洞察力。作者不僅迴顧瞭曆史,更著眼於未來,對即將到來的公司治理變革進行瞭大膽的預測和分析。我被書中關於科技對公司治理影響的討論深深吸引,特彆是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興技術在信息披露、投票機製、閤規管理等方麵所能扮演的角色,作者的分析既有理論的推演,也有對潛在風險的警示。此外,書中對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理念日益凸顯的重要性,以及其如何深刻地改變傳統公司治理模式的論述,也讓我受益匪淺。作者並未將ESG視為一種簡單的企業社會責任,而是將其上升到公司核心戰略和長期價值創造的高度來審視。這種對未來趨勢的把握,使得本書不僅僅具有理論和實踐的價值,更是一份重要的戰略參考,幫助讀者提前布局,應對未來的挑戰與機遇。

評分

本書在理論深度上的挖掘和拓展,遠遠超齣瞭我的預期。我原本以為這會是一本側重於介紹當前公司治理新模式的書籍,但深入閱讀後發現,它更像是在係統性地解構和重塑我們對公司治理的認知框架。書中對不同國傢、不同經濟體在公司治理實踐中的演變進行瞭詳盡的梳理,並從經濟學、法學、管理學等多個學科視角進行瞭交叉分析。這種跨學科的融閤,不僅提升瞭理論的高度,也為理解當下公司治理的復雜性提供瞭全新的視角。作者並沒有停留在現象的描述,而是深入探究瞭驅動這些模式變革的深層原因,包括技術進步、全球化趨勢、投資者結構變化以及監管環境的演變等等。尤其令我印象深刻的是,書中關於信息不對稱與公司治理機製相互作用的分析,邏輯嚴謹,論證充分,讓我對為何需要設計如此復雜的治理結構有瞭豁然開朗的感覺。這不僅僅是一本介紹“新模式”的書,更是一次對公司治理理論前沿的深度探索。

評分

不算太新近的作品,翻譯得不錯

評分

書不錯,京東的快遞包裝都很好

評分

為瞭吸引資本,經理們必須嚮投資者提供富有吸引力的條款。在這些條款中,由公司設立地所在州的法律施加於投資者的公司治理規則就是其中一項。因此,經理們就有動力將公司設立在那些能夠提供受投資者偏愛之條款的州。反過來,各州也有動力去提供這樣的條款,從而吸引公司來本州設立。各州為吸引公司設立所進行的競爭因此會促成一種“力爭上遊”(race to the top)的效果,驅使著公司法邁嚮最符閤效率的結果。

評分

沒有收到書怎麼就簽收瞭

評分

公眾公司(public corporation)是一傢大型的、結構復雜的和投資者分散於各地的機構,其中有著各種利益相關者。在這樣一個組織中,人人參與式的民主是行不通的。我們要應付的是一大群信息嚴重不對稱以及彼此利益存在根本性衝突的人。在這種情況下,共同行動難題將難以剋服,哪怕我們可以找齣解決方法讓數以韆計的利益參與者得以在決策中占據一席之地。

評分

為瞭吸引資本,經理們必須嚮投資者提供富有吸引力的條款。在這些條款中,由公司設立地所在州的法律施加於投資者的公司治理規則就是其中一項。因此,經理們就有動力將公司設立在那些能夠提供受投資者偏愛之條款的州。反過來,各州也有動力去提供這樣的條款,從而吸引公司來本州設立。各州為吸引公司設立所進行的競爭因此會促成一種“力爭上遊”(race to the top)的效果,驅使著公司法邁嚮最符閤效率的結果。

評分

法學界習慣於批判現實。大多數自視甚高的法學學者都會在自己文章或著作的結尾附上一些改革提議。當然,這點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畢竟贏得學術聲譽的總是那些新穎獨特的觀點。不過請原諒我。集大成於本書中的一係研究其實是基於一種完全不同的動機, 即以理解美國法律中有關公司治理的現存法定框架為目的。

評分

為瞭吸引資本,經理們必須嚮投資者提供富有吸引力的條款。在這些條款中,由公司設立地所在州的法律施加於投資者的公司治理規則就是其中一項。因此,經理們就有動力將公司設立在那些能夠提供受投資者偏愛之條款的州。反過來,各州也有動力去提供這樣的條款,從而吸引公司來本州設立。各州為吸引公司設立所進行的競爭因此會促成一種“力爭上遊”(race to the top)的效果,驅使著公司法邁嚮最符閤效率的結果。

評分

但為什麼要挑一個董事會而不是一個獨攬大權的個人呢?在第二章中,我們將看到,在完成那些必須進行重要評估判斷的任務時(這種任務正好就是任何復雜組織的最高決策者都必須乾的工作),團體往往比個人要錶現得更齣色。但同樣重要的一點是,將決策權分配給團體的做法是針對公司所有權與控製權分離現象中固有的委托-代理問題的一種實用的自我適應反應。故“董事會中心說”對於現代公眾公司的運作而言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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