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個對社會科學研究頗感興趣的普通讀者,我一直試圖理解曆史事件背後的深層邏輯。而“革命法製”這個主題,在我看來,恰恰觸及瞭社會變革的核心。“革命”往往意味著對舊秩序的顛覆,而“法製”則象徵著新秩序的建立和運行規則。這兩者的結閤,無疑是理解任何一場重大社會變革的關鍵。我非常好奇,本書在探討“革命法製”時,究竟是如何平衡激進的變革需求與穩健的法治原則的?又是在怎樣的曆史背景下,形成瞭那些具有鮮明時代特徵的法律製度?特彆是“審判”這一環節,我推測書中會深入剖析一些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通過這些案件來摺射齣當時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狀況,以及法律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提供豐富的史料和深刻的分析,幫助我更清晰地認識到,法律是如何在動蕩中維係秩序,又如何在變革中塑造未來的。
評分乍一看“革命法製和審判”這個書名,我首先想到的是那些在曆史教科書中被濃墨重彩描繪過的重大曆史事件,以及與之相伴的法律程序。我一直覺得,一個國傢的法製體係,是其社會發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標誌。而“革命法製”,則是在特殊曆史時期,對傳統法律體係進行深刻變革的産物。我很好奇,這本書是如何界定和闡釋“革命法製”的內涵的?它會著重探討哪些方麵的法律製度?是憲法、刑法,還是其他與政治製度緊密相關的法律?而“審判”,作為法律實施的關鍵環節,我推測書中會通過具體的案例,來展現那個時代的司法實踐。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提供一些關於法律如何在革命年代發揮其維護秩序、懲治罪惡、保障人權(或當時所理解的權利)的作用的深刻洞見,也希望它能幫助我理解,法律的公正與社會的變革之間,究竟有著怎樣復雜而微妙的關係。
評分這本書的書名,初次映入眼簾,就給我一種既嚴肅又充滿故事感的感覺。“革命法製”四個字,自帶一種曆史的厚重和時代的烙印,讓人聯想到那個波瀾壯闊的年代。而“審判”,更是承載著無數的恩怨情仇、對錯是非。我不知道書中會如何描繪那個時代的法律是如何在革命的洪流中産生、發展並發揮作用的,也不知道那些在曆史關鍵時刻被送上審判颱的人物,他們的故事會是怎樣的。我腦海裏已經開始勾勒齣一幅幅畫麵:穿著製服的審判員,慷慨陳詞的辯護人,以及被審判者的百態人生。我渴望從這本書中,找到一些關於那個時代特有的法律精神和司法實踐的綫索,瞭解那些曾經的判決是如何影響瞭曆史的走嚮,又為後世留下瞭怎樣的遺産。這本書,對我來說,就像是一本等待我去探索的古老捲軸,充滿瞭神秘和吸引力。
評分我最近在尋找一些能夠拓寬我視野的讀物,偶然間被這本書的書名吸引住瞭。雖然我對於“革命法製”這個概念本身有些模糊的認識,但“審判”這個詞卻能引發我許多聯想。我總覺得,每一個重要的曆史轉摺點,都伴隨著一係列具有標誌性意義的審判。這些審判不僅僅是簡單的法律程序,更是社會思潮、道德觀念乃至權力格局的集中體現。我很好奇,這本書是如何將“革命”與“法製”以及“審判”這三個看似有些疏離的概念巧妙地聯係在一起的?是側重於理論的探討,還是更多地聚焦於具體的案例分析?我猜測,書中可能會涉及一些曆史上的重要人物,他們的行為是否符閤當時的法度,以及這些審判結果對曆史進程産生瞭怎樣的影響。我非常期待這本書能夠提供一些全新的視角,幫助我理解那些曾經在曆史舞颱上叱吒風雲的人物,以及他們所處的那個復雜而又充滿變革的時代。這本書無疑為我打開瞭一扇通往未知領域的大門。
評分這本書封麵設計就透著一股子沉甸甸的曆史厚重感,深邃的藍色背景搭配燙金的“革命法製和審判”幾個大字,仿佛直接將我拉迴瞭那個風雲激蕩的年代。拿到書後,我迫不及待地翻閱起來,雖然還沒來得及深入研讀,但從書的裝幀、紙張的質感,以及排版印刷的精良程度,就能看齣作者和齣版社在製作過程中付齣的心血。這本書給我的第一印象是嚴謹和權威,光是目錄我就能窺見其內容的宏大與細緻,各個章節標題都充滿瞭學術的嚴謹性,讓我對即將展開的閱讀充滿期待。我尤其關注的是那些關於早期革命時期法律體係構建的章節,我一直對那個時期如何在動蕩中建立秩序,如何用法律來迴應社會變革充滿好奇。這本書無疑為我提供瞭一個深入瞭解這段曆史的絕佳窗口。我期待它能帶領我穿越時空的迷霧,去感受那個時代特有的思想碰撞與實踐探索,去理解那些塑造瞭我們今天法治精神的基石是如何被奠定的。
看看法國的體製沿革
評分羅伯斯比爾:《革命法製和審判》,趙涵輿譯,商務印書館,1965年,第4頁至第5頁。需要說明的是羅伯斯比爾在這裏並不是說當時的法國是專製國傢,而是齣於孟德斯鳩的三種政體劃分,對理論中的專製國傢進行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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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革命法製和審判
評分文本性書評。此類書評,緊緊依附於被評書籍的走字行文,緊緊跟隨作者的思路脈絡,亦步亦趨,少有意趣和發現。它的直接錶現,或是原書引文高達20%以上,或是藉題而不發揮、藉屍而不還魂。
評分革命法製和審判
評分在書中,羅伯斯庇爾還對資産階級革命法製作瞭係統的論述。主要內容是: (1)關於立法。他從人民主權學說齣發,堅持立法權必須由人民掌握、一切公民都有權參加製定法律和評論法律,立憲議會一切法定政權機關的辯論要公開進行立法議會議員在議會發錶意見不受任何法庭的追究;立法議會的議員和行政機關的一切成員,在任期屆滿後2年,必須提齣自己財産狀況的報告。(2)關於司法。羅伯斯庇爾提齣瞭一係列革命資産階級的司法原則:民主司法原則,即由受公民委托的公民來擔任司法工作,司法活動受人民監督,建立陪審製度,法庭對案件的判決須在法官、陪審員和證人三者意見一緻的基礎上作齣;法律麵前平等原則,即任何人違反法律都應依法追究,特彆是“必須使法律對執行法律的人特彆嚴格。”罪責自負原則,即反對株連;另外還有注重證據和發揮法官能動性相結閤原則,人道主義與鐵的手腕相統一原則。 (3)關於訴訟製度。他認為刑事訴訟程序是重要的、必要的。“刑事訴訟程序,一般說來,不過是法律對於法官弱點和私欲所采取的預防措施而已。在刑事和民事訴訟中應實行陪審製度,“陪審製度的重大特點,就是公民是由與他們平等的人們來審判的。它的目的是要使公民受到最公正和最無私的審判,保證他們的權利不受法院專製作風的打擊。”(第33頁)。羅伯斯庇爾還論述瞭公訴人和由公訴人組成的公訴陪審團的職能、應當建立迴避製度、刑事法庭的組成與改組革命法庭等問題。
評分在托剋維爾看來,大革命削平瞭貴族階層實現平等之後,最終也就取消瞭國傢權力與公民個人之間的距離,反而造就瞭一個中央集權的政府的誕生,這恰恰反映瞭民主政治的吊詭之處,滿心要與舊製度決裂的革命反而隻是舊製度的一個“長期工作的完成”。[法]托剋維爾:《舊製度與大革命》,馮棠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第60頁。法國大革命是法國專製製度發展到頂點的一種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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