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以“精緻農業”聞名於世的戰後颱灣農業,以“小小農”的極小規模,走齣瞭傳統的勞動密集型農業與現代科技密集型農業結閤、小農戶與全球化大市場結閤的成功道路。在戰後所有發展中國傢和地區中,颱灣的農業發展模式引人注目。颱灣農業在生産、經營、流通和公共服務等各方麵不斷適應現代經濟增長的要求,逐漸形成其獨特的經營模式,為以小農為主的農業經營模式變遷提供瞭一個完整的範例。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章 引言
第一節 問題的提齣
一、嚴格土地要素約束下工業化進程中小農經營模式形成和變遷軌跡完整經驗揭示
二、颱灣農業經營模式對大陸農業的啓示意義
三、兩岸農業閤作中“雙贏”經營模式的構建
第二節 研究內容和前提假設
一、主要研究內容
二、基本框架和技術路綫
三、主要研究假設
四、研究方法
第三節 概念界定
一、農業經營模式的內涵及其構成
二、農業經營模式形成和變遷的決定因素
三、颱灣農業經營模式的含義及其特徵
第二章 颱灣農業經營模式形成和變遷的基礎因素分析
第一節 颱灣農業經營模式形成和變遷的基礎條件及其變遷
一、農戶要素稟賦特徵
二、農産品結構
三、農業要素和産品相對價格
四、農業技術結構和水平
五、農業政策:政府偏好的變化
第二節 颱灣農業經營模式的形成和變遷
一、20世紀60年代末期前颱灣農業快速增長時期的經營模式
二、20世紀70年代初期後農業發展波動和逐步式微時期的經營模式
三、颱灣“精緻農業”經營模式的形成
第三章 颱灣農業微觀經濟組織體係
第一節 颱灣農業微觀經濟組織體係的構成
第二節 農戶
一、按專業兼業分類的農戶結構
二、按農場地權分類的農戶結構
三、按土地經營規模分類的農戶結構
四、按經營産業分類的農戶結構
五、在發展的更高階段小規模經營農戶對閤作組織的更大需求
第三節 農民組織
一、颱灣農民組織的由來和發展曆程
二、颱灣農民組織的類型及其職能
三、農民組織在颱灣農業經營模式中的地位和作用:促進專業化分工和規模化經營
四、颱灣農民組織層次結構、協作分工、地域設置和與關聯産業的閤作
五、颱灣農民組織效率的基礎
第四節 小結
第四章 颱灣農傢生産經營組織方式
第一節 農地使用製度
第二節 傢庭經營及其形態變化
第三節 共同經營和産銷班經營
第四節 代耕經營
第五節 委托經營
第六節 農産專業區經營
第七節 小結
……
第五章 颱灣農業市場銷售體係
第六章 颱灣農業生産要素投入模式
第七章 颱灣農業宏觀管理體係
第八章 颱灣農業經營模式存在的問題及其變遷趨勢
第九章 結論與啓示
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第二節颱灣農産品市場銷售的外部製度環境:若乾法律法規
颱灣農産品市場銷售的法律法規比較健全,主要有《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農産品市場交易法》《農産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農産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等,以及與市場運作緊密聯係的《農會法》《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奬勵監督辦法》《農産品分級包裝標準與實施辦法》和《農産品販運商輔導管理辦法》等。這些法規規範著農産品市場建設、管理與運行。一、《農業發展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為維持農産品産銷平衡及閤理價格,主管單位應辦理島內外促銷或者指定農産品由供需雙方依契約生産、收購並保證其價格。為應對農産品價格波動,穩定農産品産銷,由行政部門或者民間對重點農産品設置平準基金。農民或者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直銷供應工廠或者齣口外銷的,應被視作批發市場第一次交易,依有關稅法規定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農民齣售本身生産的農産品,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
“農委會”應會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對各種農産品或者農産品加工品,實施計劃産銷,並協調農業生産、製造、運銷各業之間的利益,協助農民或者農民團體實施産、製、儲、銷一貫作業,並鼓勵工廠設置於農村的工業用地或者工業區內,便利農民就業及原料供應。
外銷農産品及加工産品,應簽訂公約,維持良好外銷秩序。主管部門應指定農産品由農民團體、公營機構專責外銷或者統一供貨。
1.對涉農市場銷售有關術語做瞭明確說明
農産品,指蔬菜、青果、畜産、漁産與最高農業主管部門指定的其他農林牧漁産品及其加工品。
農産品批發市場,指每日或者定期集中進行農産品交易的機構。
農民,指直接從事農産品生産的自然人。
農民團體,指依法組織的農漁會及農産品生産運銷閤作社、閤作農場。
供應人,指嚮農産品批發市場供應農産品者。
承銷人,指嚮農産品批發市場承購農産品者。
販運商,指嚮農産品生産者或者批發市場購買農産品運往其他市場交易者。
零批商,指嚮農産品批發市場購貨,在同一市場內批售農産品給零售商或者大消費者。
零售商,指嚮消費者銷售農産品的商販。
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農産品生産的公司組織。
2.對農業主管部門的任務和職責的規定
最高農業主管部門規定全島農産品産銷及國際貿易計劃,辦理國際農業産銷狀況及農産品行情報導;地方主管部門製定産銷實施方案,辦理島內農業産銷狀況及農産品行情報道。
該法還規定,農産品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者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
3.對農産品共同運銷的規定
農産品的運銷應由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有以下兩種方式:一是供應再販賣或者加工為目的的批發交易;二是供應直接消費為目的的零售交易,農民團體未辦理共同運銷的農産品和地區,由農民自行辦理。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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