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文件編製深度規定(2010年版)》適用於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工程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勘察文件編製。岩土工程勘察報告應通過對原始資料的整理、檢查和分析,正確反映場地工程地質條件、查明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做到資料完整、評價正確、建議閤理。
內頁插圖
目錄
1 總則
2 基本規定
3 勘察綱要
4 房屋建築工程
4.1 一般規定
4.2 工程與勘察工作概況
4.3 場地環境與工程地質條件
4.4 岩土參數統計
4.5 岩土工程分析評價
4.6 結論與建議
5 市政工程
5.1 一般規定
5.2 工程與勘察工作概況
5.3 場地環境與工程地質條件
5.4 岩土參數統計
5.5 岩土工程分析評價
5.6 結論與建議
6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
6.1 一般規定
6.2 工程與勘察工作概況
6.3 場地環境與工程地質條件
6.4 岩土參數統計
6.5 岩土工程分析評價
6.6 結論與建議
7 特殊場地
7.1 一般規定
7.2 特殊性岩土
7.3 邊坡工程
7.4 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
8 場地和地基的地震效應
9 圖錶
9.1 一般規定
9.2 平麵圖、剖麵圖和柱狀圖
9.3 原位測試圖錶
9.4 室內試驗圖錶
9.5 統計錶
條文說明
精彩書摘
2基本規定
2.0.1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應根據工程與場地情況、設計要求確定執行的現行技術標準編製。同?部分內容涉及多個技術標準時,應在相應部分進一步明確依據的技術標準。
2.0.2 岩土工程勘察實施前應編製勘察綱要。
2.0.3 岩土工程勘察報告應通過對原始資料的整理、檢查和分析,正確反映場地工程地質條件、查明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做到資料完整、評價正確、建議閤理。
2.0.4 勘察報告應根據工程特點和設計提齣的技術要求編寫,應有明確的針對性,詳細勘察報告應滿足施工圖設計的要求。
2.0.5 勘察報告簽章應符閤下列要求:
1勘察報告應有完成單位公章,法定代錶人、單位技術負責人簽?,項目負責人、審核人等相關責任人姓名(打印)及簽章,並根據注冊執業規定加蓋注冊章;
2圖錶應有完成人、檢查人或審核人簽字;
3各種室內試驗和原位測試,其成果應有試驗人、檢查人或審核人簽字;
4當測試、試驗項目委托其他單位完成時,受托單位提交的成果還應有該單位印章及責任人簽章;
5其他簽章管理要求。
2.0.6 勘察文件的文字、標點、術語、代號、符號、數字和計量單位均應符閤有關規範、標準。
2.0.7 勘察報告主要由文字部分與圖錶組成,必要時可增加附件。
2.0.8 岩土工程勘察報告文字部分應包括下列內容: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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