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通过对原始资料的整理、检查和分析,正确反映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做到资料完整、评价正确、建议合理。
内页插图
目录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3 勘察纲要
4 房屋建筑工程
4.1 一般规定
4.2 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
4.3 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4.4 岩土参数统计
4.5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4.6 结论与建议
5 市政工程
5.1 一般规定
5.2 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
5.3 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5.4 岩土参数统计
5.5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5.6 结论与建议
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6.1 一般规定
6.2 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
6.3 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6.4 岩土参数统计
6.5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6.6 结论与建议
7 特殊场地
7.1 一般规定
7.2 特殊性岩土
7.3 边坡工程
7.4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8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9 图表
9.1 一般规定
9.2 平面图、剖面图和柱状图
9.3 原位测试图表
9.4 室内试验图表
9.5 统计表
条文说明
精彩书摘
2基本规定
2.0.1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应根据工程与场地情况、设计要求确定执行的现行技术标准编制。同?部分内容涉及多个技术标准时,应在相应部分进一步明确依据的技术标准。
2.0.2 岩土工程勘察实施前应编制勘察纲要。
2.0.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通过对原始资料的整理、检查和分析,正确反映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做到资料完整、评价正确、建议合理。
2.0.4 勘察报告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编写,应有明确的针对性,详细勘察报告应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2.0.5 勘察报告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勘察报告应有完成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技术负责人签?,项目负责人、审核人等相关责任人姓名(打印)及签章,并根据注册执业规定加盖注册章;
2图表应有完成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
3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
4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托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有该单位印章及责任人签章;
5其他签章管理要求。
2.0.6 勘察文件的文字、标点、术语、代号、符号、数字和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
2.0.7 勘察报告主要由文字部分与图表组成,必要时可增加附件。
2.0.8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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