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原《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内页插图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总平面防噪设计
4 住宅建筑
4.1 允许噪声级
4.2 隔声标准
4.3 隔声减噪设计
5 学校建筑
5.1 允许噪声级
5.2 隔声标准
5.3 隔声减噪设计
6 医院建筑
6.1 允许噪声级
6.2 隔声标准
6.3 隔声减噪设计
7 旅馆建筑
7.1 允许噪声级
7.2 隔声标准
7.3 隔声减噪设计
8 办公建筑
8.1 允许噪声级
8.2 隔声标准
8.3 隔声减噪设计
9 商业建筑
9.1 允许噪声级
9.2 室内吸声
9.3 隔声标准
9.4 隔声减噪设计
附录A室内噪声级测量方法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精彩书摘
1.0.1建设各类民用建筑,应考虑噪声控制。噪声控制应从建筑项目的方案设计阶段开始,并贯穿所有设计阶段。并宜有噪声控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设计工作。
随着我国经济、科技的发展,各种交通工具和用于民用建筑的机械、设备都越来越多,使得噪声源不断增多;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型轻质建筑材料,使得民用建筑的隔声降噪能力减弱。由于以上这些原因,使得民用建筑内的噪声干扰问题日益突出,要求降低噪声、改善声环境的呼声日益强烈。因此,在建设民用建筑时,必须将隔声减噪作为一个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解决民用建筑内的噪声干扰问题应该从规划设计、单体建筑内的平面布置、选择建筑围护结构以及减小、控制建筑设备的振动、噪声等方面采取措施,并且应该在各个设计阶段就加以考虑。许多隔振、减噪措施需要占用一定的空间或要求建筑结构能够承受较大的荷载,若设计时不预留,则这些措施将难以实施。如果建筑建成后再来解决噪声问题,不仅所需的经费可能比在设计阶段就考虑解决噪声问题要多很多,而且还受到许多已不可改变(因建筑已建成)的建筑条件限制,而难以达到最佳降噪效果。
较大、较重要的民用建筑中的噪声控制方面的工作量大、要求高,由专业噪声控制工程师来负责这项工作,将使民用建筑的噪声控制效果更加有保证。
1.0.2本规范主要针对住宅、学校、医院、旅馆、办公建筑及商业建筑等六类建筑中的噪声控制作了规定。对于学校、医院、旅馆、办公建筑中的会议室、教室等房间,在控制其中噪声的同时,兼顾了控制混响时间,以保证语言清晰。
……
前言/序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原《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在编制本规范过程中,编制组根据近年来收集到的对各类民用建筑噪声、隔声、吸声方面的意见,综合考虑民用建筑的现状、人们对各类民用建筑的声学要求、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建筑声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总平面防噪设计、住宅建筑、学校建筑、医院建筑、旅馆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室内噪声级测量方法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增加了对办公、商业两类建筑隔声、减噪设计的内容。
2.对部分室内允许噪声级标准、隔声标准的最基本要求,向比较严格的方向作了适当的调整。
3.室内允许噪声级的标准值,原规范中是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本规范中是关窗条件下的标准值。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建筑物理研究所,邮编:1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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