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侵权责任法(第2版)》全面结合中国民法典的立法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但中国民法典尚需做好最后的立法工作。对已经完成的《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等,需要进一步阐释和完善;对正在进行的《人格权法》、《民法总则》的立法,需要配合立法进行全面研究。本课题结合中国民法典立法的具体问题,突出本课题负责人全面参与立法的优势,结合立法设置研究的重点问题,具有说服力,并且对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
杨立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内页插图
目录
前言
上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和立法目的
一、《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基本制度
二、《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对《侵权责任法》制定进行的各项准备
三、《侵权责任法》的本土化元素和对外国法的借鉴
四、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第二节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一、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概述
二、各国和地区侵权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比较研究
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大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真实含义
四、《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逻辑结构
五、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
第三节 侵权请求权
一、侵权请求权的概念
二、侵权请求权与举证责任
三、侵权请求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四、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和聚合
第四节 法规竞合与侵权请求权优先权保障
一、法规竞合引发的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竞合
二、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
第五节 侵权特别法的效力
一、侵权特别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侵权特别法的基本内容
三、侵权特别法的适用原则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一节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
一、归责原则及其体系
二、过错责任原则
三、过错推定原则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节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违法行为
二、损害事实
三、因果关系
四、过错
第三节 侵权责任形态
一、侵权责任形态概述
二、替代责任
三、连带责任
四、按份责任
五、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四节 侵权责任方式及适用规则
一、侵权责任方式的概念和特征
二、侵权责任方式的类型和适用的一般原则
三、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规则
第五节 人身损害赔偿
一、人身损害赔偿及保护的人格权
二、人身损害的实际损害和损失
三、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项目
四、同一侵权行为造成死亡的赔偿
五、被侵权人死亡的赔偿方法
六、人身损害造成财产损失难以确定的确定方法
第六节 财产损害赔偿
……
下编 分则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精彩书摘
(2)赔偿形式
道路交通事故替代责任的具体赔偿关系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不可追偿的替代责任。这种替代责任是机动车保有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后,由于机动车驾驶人不具有过失,因而没有向机动车驾驶人追偿因赔偿损失而造成的损失,即责任完全由机动车保有人自己承担的替代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完全由机动车保有人自己承担赔偿后果,是最终责任。
第二,可追偿的替代责任。按照替代责任原理,替代责任由于具备一定的条件而使责任人产生追偿权。享有这样的追偿权,责任人就可以依法行使,要求致害行为人承担因为替致害人赔偿损失而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追偿权的产生,是行为人在实施致害行为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这时,机动车保有人承担的责任就是中间责任,只要行为人在实施致害行为时有过错,责任人就可以依法向致害人请求追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保有人承担替代责任,是机动车驾驶人因自己的过失行为致使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而由机动车保有人承担替代责任;机动车保有人在承担了替代责任之后,取得向过错的机动车驾驶人的追偿权,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向机动车保有人赔偿其为自己所致损害替代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替代责任的赔偿关系,就是可追偿的替代责任。其追偿的范围,是机动车保有人因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在可追偿的道路交通事故替代赔偿法律关系诉讼中,前一个诉讼法律关系的原、被告分别为受害人和机动车保有人;有过错的机动车驾驶人可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不列为当事人。第二个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如发生争议诉讼于法院,原、被告分别为机动车保有人和有过错的机动车驾驶人。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自己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自己责任,就是机动车保有人自己驾驶机动车,或者家庭成员驾驶家庭保有的机动车,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由自己或者家庭承担赔偿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形态。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形态中,作为侵权责任形态常态的自己责任却成为非常态,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非常态的责任形态。虽然如此,自己责任也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形态之一,与替代责任一起构成基本的侵权责任形态体系。
1.适用自己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型
机动车保有人驾驶自己保有的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自己责任,应当由机动车驾驶人即机动车保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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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写的的书都写得很好,还是朋友推荐我看的,后来就非非常喜欢,他的书了。除了他的书,我和我家小孩还喜欢看郑渊洁、杨红樱、黄晓阳、小桥老树、王永杰、杨其铎、晓玲叮当、方洲,他们的书我觉得都写得很好。侵权责任法(第2版),很值得看,价格也非常便宜,比实体店买便宜好多还省车费。书的内容直得一读,阅读了一下,写得很好,侵权责任法(第2版)全面结合中国民法典的立法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但中国民法典尚需做好最后的立法工作。对已经完成的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等,需要进一步阐释和完善对正在进行的人格权法、民法总则的立法,需要配合立法进行全面研究。本课题结合中国民法典立法的具体问题,突出本课题负责人全面参与立法的优势,结合立法设置研究的重点问题,具有说服力,并且对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内容也很丰富。,一本书多读几次,(2)赔偿形式道路交通事故替代责任的具体赔偿关系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不可追偿的替代责任。这种替代责任是机动车保有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后,由于机动车驾驶人不具有过失,因而没有向机动车驾驶人追偿因赔偿损失而造成的损失,即责任完全由机动车保有人自己承担的替代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完全由机动车保有人自己承担赔偿后果,是最终责任。第二,可追偿的替代责任。按照替代责任原理,替代责任由于具备一定的条件而使责任人产生追偿权。享有这样的追偿权,责任人就可以依法行使,要求致害行为人承担因为替致害人赔偿损失而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追偿权的产生,是行为人在实施致害行为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这时,机动车保有人承担的责任就是中间责任,只要行为人在实施致害行为时有过错,责任人就可以依法向致害人请求追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保有人承担替代责任,是机动车驾驶人因自己的过失行为致使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而由机动车保有人承担替代责任机动车保有人在承担了替代责任之后,取得向过错的机动车驾驶人的追偿权,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向机动车保有人赔偿其为自己所致损害替代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替代责任的赔偿关系,就是可追偿的替代责任。其追偿的范围,是机动车保有人因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在可追偿的道路交通事故替代赔偿法律关系诉讼中,前一个诉讼法律关系的原、被告分别为受害人和机动车保有人有过错的机动车驾驶人可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不列为当事人。第二个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如发生争议诉讼于法院,原、被告分别为机动车保有人和有过错的机动车驾驶人。(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自己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自己责任,就是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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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想买的杨教授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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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工具书挺不错的,买的挺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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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作品,努力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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