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郄鹏恩 著,华旭教育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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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05

商品介绍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52395
版次:1
商品编码:11421584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4-0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130
字数:236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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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描述

内容简介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名师课堂分类解析:商法·经济法(真题篇)》书按部门法的体系将07年以来的历年真题,根据最新的法律明确其答案、考点及解析。《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名师课堂分类解析:商法·经济法(真题篇)》针对每道题涉及的考点内容,考点中的细节或陷阱,考点的考查角度等做全面的解读,便于读者了解命题者的思路以及解题的关键,培养适合司法考试节奏的解题技巧。

内页插图

目录

商法编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 个人独资、三资企业法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第五章 票据法
第六章 证券法
第七章 保险法
第八章 海商法

经济法编
第一章 竞争法
第二章 消费者法
第三章 金融法
第四章 财税法
第五章 劳动法
第六章 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章 环境保护法

精彩书摘

  A.就该出质行为,高、田二人均享有一票否决权
  B.该合伙财产份额质权,须经合伙协议记载与工商登记才能生效
  C.在丁福伪称已获高、田二人同意,而钟冉又是善意时,钟冉善意取得该质权
  D.在丁福未履行还款义务,如钟冉享有质权并主张以拍卖方式实现时,高、田二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考点】普通合伙人份额出质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5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正确;
  份额出质,只要符合其他人一致同意,买卖双方签订出质合同即能生效,登记只是起到对抗第三人的效力,B错误;
  丁福伪称其余二人同意,但事实上,其并未同意,所以不具备其他人一致同意的条件,质权不成立,C错误;、合伙具有人合性,份额拍卖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D正确。
  (2)2013年2月,高崎为减少自己的风险,向田、丁二人提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要求。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3年·卷三.93题)[1]
  A.须经田、丁二人的一致同意
  B.未经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C.转变后,高崎可以出资最多为由,要求继续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D.转变后,对于2013年2月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经各合伙人决议,高崎可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点】合伙人转换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2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A正确:
  登记起到公示公信的效力,对抗第三人,B正确;
  高崎转变后变成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7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以,高崎作为有限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事务,C错误;
  第84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高崎转为有限合伙人后,对于2013年2月以前,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合伙企业债务依旧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错误。
  (3)2013年5月,有限合伙人高崎将其一半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贾骏。同年6月,高崎的债权人李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另一半合伙财产份额。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13年·卷三.94题)[2]
  A.高崎向贾骏转让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B.就高崎向贾骏转让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C.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D.就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考点】合伙份额转让及强制执行
  ……

前言/序言

  真题对于司法考试复习备考的意义自然毋庸置疑,只有真题才是真正的考题,只有真题才能让我们了解什么是司法考试。第一次亲密接触并准备司法考试的朋友,从真题中即可对司法考试有整体的认识,已经接触过司法考试的朋友,扪心自问,对于真题是不是切实“钻研”过?
  一直以来,不时有朋友表示看真题解析的苦恼。法律修订了,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了,但历史真题的解析没改,看得云里雾里……
  真题的解析只是罗列了涵盖考点的法条,但从法条如何得到题干或题支中描述的内容或结论?自己迷迷糊糊……
  对于类似的感受,作者感同身受,所以做此书来解决朋友们这些苦恼。本书按部门法的体系将07年以来的历年真题,根据最新的法律明确其答案、考点及解析。并且将法条和考点的关联关系、因果联系做了解释。便于我们通过法条加深理解相关的考点,通过真题了解考点的具体应用,以期达到如下效果:
  一、掌握命题思路,训练解题技巧
  真题从题目的难易、考点、严谨度等角度讲都是任何模拟题无可比拟的。本书针对每道题涉及的考点内容,考点中的细节或陷阱,考点的考查角度等做全面的解读,便于读者了解命题者的思路以及解题的关键,培养适合司法考试节奏的解题技巧。
  二、以史为鉴,明晰重点
  商经法的考点重复考查率在各部门法中是名列前茅的,我们切实分析历史考题中涉及到的考点细节,以及这些考点的延展性、延展方向,为2014年的备考明晰重点和方向。
  祝各位朋友在2014年的司法考试中旗开得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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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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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卖与担保与让与担保--判例中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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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搞活动很超值,加油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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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强制清偿的债务与诈骗罪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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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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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及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效、无效的问题时,以前是将经济统制法中的问题区分为因违反该法而无效的情况与不影响所违反的合同的私法效力的情况,并论述各种情形属于哪种法规,但现在的通说认为不仅要考虑各法规的宗旨,还应综合考虑违反行为的违反社会伦理的程度、交易的安全,、当事人之间的信义·公正等。特别是最近有学说主张应考虑履行进展到了何种程度。例如,在合同当事人的双方都履行完毕之时,当事人都已经获得了预期利益,此时,如果裁判所不顾这种状况而认为无效的话,就不过是以违反统制法为口实而对合同后的事情的变化,例如对通货膨胀的误判等进行救济了。因此,没有必要认定为无效。此外,由于经济统制法规的目的在于对物的流通进行限制,在物还没有交付的阶段上,一方请求他方让与时,裁判所是没有必要介入履行违反法规的合同的,宜认定为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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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论述所有权之所在的刑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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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史为鉴,明晰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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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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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问题在多数场合中是适用的,成为问题的是后例中是否可以认可价款的返还?即言之,在一方支付了价款而另一方并未让与物品时,裁判所是不能介入物品的强行让与的。此时,虽然合同是无效的,但如此一来,支付者可以要求返还价款了吧?川井健先生认为:由于使之返还价款本身并不违反经济统制法的目的,所以没有必要讨论《民法》第708条的适用问题就可以确认返还(参见川井健:《违反物资统制法规与民法上的无效》,载《无效的研究》,第75页(1979年),论文初次发表时间为1967年)。但是,在这一点上,磯村君的论述可熊更为稳妥,也代表了学说中的多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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