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名师课堂分类解析:商法·经济法(真题篇)》书按部门法的体系将07年以来的历年真题,根据最新的法律明确其答案、考点及解析。《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名师课堂分类解析:商法·经济法(真题篇)》针对每道题涉及的考点内容,考点中的细节或陷阱,考点的考查角度等做全面的解读,便于读者了解命题者的思路以及解题的关键,培养适合司法考试节奏的解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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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商法编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 个人独资、三资企业法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第五章 票据法
第六章 证券法
第七章 保险法
第八章 海商法
经济法编
第一章 竞争法
第二章 消费者法
第三章 金融法
第四章 财税法
第五章 劳动法
第六章 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章 环境保护法
精彩书摘
A.就该出质行为,高、田二人均享有一票否决权
B.该合伙财产份额质权,须经合伙协议记载与工商登记才能生效
C.在丁福伪称已获高、田二人同意,而钟冉又是善意时,钟冉善意取得该质权
D.在丁福未履行还款义务,如钟冉享有质权并主张以拍卖方式实现时,高、田二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考点】普通合伙人份额出质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5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正确;
份额出质,只要符合其他人一致同意,买卖双方签订出质合同即能生效,登记只是起到对抗第三人的效力,B错误;
丁福伪称其余二人同意,但事实上,其并未同意,所以不具备其他人一致同意的条件,质权不成立,C错误;、合伙具有人合性,份额拍卖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D正确。
(2)2013年2月,高崎为减少自己的风险,向田、丁二人提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要求。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3年·卷三.93题)[1]
A.须经田、丁二人的一致同意
B.未经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C.转变后,高崎可以出资最多为由,要求继续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D.转变后,对于2013年2月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经各合伙人决议,高崎可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点】合伙人转换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2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A正确:
登记起到公示公信的效力,对抗第三人,B正确;
高崎转变后变成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7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以,高崎作为有限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事务,C错误;
第84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高崎转为有限合伙人后,对于2013年2月以前,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合伙企业债务依旧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错误。
(3)2013年5月,有限合伙人高崎将其一半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贾骏。同年6月,高崎的债权人李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另一半合伙财产份额。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13年·卷三.94题)[2]
A.高崎向贾骏转让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B.就高崎向贾骏转让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C.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D.就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考点】合伙份额转让及强制执行
……
前言/序言
真题对于司法考试复习备考的意义自然毋庸置疑,只有真题才是真正的考题,只有真题才能让我们了解什么是司法考试。第一次亲密接触并准备司法考试的朋友,从真题中即可对司法考试有整体的认识,已经接触过司法考试的朋友,扪心自问,对于真题是不是切实“钻研”过?
一直以来,不时有朋友表示看真题解析的苦恼。法律修订了,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了,但历史真题的解析没改,看得云里雾里……
真题的解析只是罗列了涵盖考点的法条,但从法条如何得到题干或题支中描述的内容或结论?自己迷迷糊糊……
对于类似的感受,作者感同身受,所以做此书来解决朋友们这些苦恼。本书按部门法的体系将07年以来的历年真题,根据最新的法律明确其答案、考点及解析。并且将法条和考点的关联关系、因果联系做了解释。便于我们通过法条加深理解相关的考点,通过真题了解考点的具体应用,以期达到如下效果:
一、掌握命题思路,训练解题技巧
真题从题目的难易、考点、严谨度等角度讲都是任何模拟题无可比拟的。本书针对每道题涉及的考点内容,考点中的细节或陷阱,考点的考查角度等做全面的解读,便于读者了解命题者的思路以及解题的关键,培养适合司法考试节奏的解题技巧。
二、以史为鉴,明晰重点
商经法的考点重复考查率在各部门法中是名列前茅的,我们切实分析历史考题中涉及到的考点细节,以及这些考点的延展性、延展方向,为2014年的备考明晰重点和方向。
祝各位朋友在2014年的司法考试中旗开得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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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让与担保的所有权构成与担保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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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改之,1969年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2006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08年4月至2010年3月,日本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客员研究员,导师佐伯仁志教授;现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著作有:《刑民分界论》、《全球化语境中的有组织犯罪》、《刑法与道德的视界交融》,另在《中外法学》、《法学家》、《政法论坛》、《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法学》等法学类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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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的宗旨与不法领得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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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合同宗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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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回 建筑物的他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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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回 因合同而生的正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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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