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美國(2011年重塑版)條解》對美N2011年重塑的《聯邦證據規則》進行瞭條解。《美國(2011年重塑版)條解》既有對規則背後基本原理的討論,也有對某些立法技術問題的分析;既有宏觀的理論點評,也有微觀的術語翻譯技術探討;既有法理層麵的闡釋,也有說明重要技術點的實際判例。本書除瞭中英文條文的對照外,還附有英文新舊條文的對照。本書是美國證據法研究和學習的入門書,是證據法初學者瞭解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的路綫圖,是證據法學者開展研究的基礎性資料,是法律英語(證據法方嚮)的重要參考文獻,也是一般法律英語愛好者的基礎讀物。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規則101 範圍;定義
規則102 目的
規則103 關於證據的裁定
規則104 預備性問題
規則105 對不能采納來反對其他當事人或者用於其他目的之證據進行限製
規則106 書寫品或者錄製性陳述的其他部分,或者相關的書寫品或者錄製
性陳述
第二章 司法認知
規則201 對裁判性事實的司法認知
第三章 民事案件中的推定
規則301 民事案件中推定的一般規定
規則302 就民事案件中的推定適用州法
第四章 相關性及其限製
規則401 相關證據的標準
規則402 相關證據的一般可采性
規則403 因損害、混淆、浪費時間或者其他原因而排除相關證據
規則404 品性證據;犯罪或者其他行為
規則405 證明品性的方法
規則406 習慣;例行做法
規則407 事後補救措施
規則408 和解提議與談判
規則409 提議支付醫療和類似費用
規則410 答辯、答辯討論與相關陳述
規則411 責任保險
規則412 性犯罪案件;被害人的性行為或者性癖性
規則413 性侵犯案件中的類似犯罪
規則414 兒童性侵擾案件中的類似犯罪
規則415 涉及性侵犯或者兒童性侵擾的民事案件中的類似行為
第五章 特免權
規則501 特免權的一般規則
規則502 律師一委托人特免權與工作成果;對棄權的限製
第六章 證人
規則601 作證能力的一般規定
規則602 缺乏親身知識
規則603 宣誓或者鄭重聲明將如實作證
規則604 譯員
規則605 法官充任證人的能力
規則606 陪審員充任證人的能力
規則607 誰可以彈劾證人
規則608 證人誠實與否的品性
規則609 使用刑事定罪判決進行彈劾
規則610 宗教信仰或者意見
規則611 詢問證人和提齣證據的方式與順序
規則612 用於刷新記憶的書寫品
規則613 證人的先前陳述
規則614 法院傳喚或者詢問證人
規則615 證人退庭
第七章 意見與專傢證言
規則701 非專傢證人的意見證言
規則702 專傢證人證言
規則703 專傢意見證言的基礎
規則704 關於最終爭點的意見
規則705 對專傢意見依據的事實或者數據的披露
規則706 法院指定的專傢證人
第八章 傳 聞
規則801 適用於本章的定義;傳聞排除
規則802 反對傳聞規則
規則803 反對傳聞規則的例外--無論陳述人是否能夠作為證人到庭
規則804 反對傳聞規則的例外--陳述人不能作為證人到庭
規則805 傳聞中的傳聞
規則806 攻擊和支持陳述人的可信性
規則807 其他例外
第九章 驗真與辨認
規則901 證據驗真與辨認
規則902 自我驗真的證據
規則903 署名見證人的證言
第十章 書寫品、錄製品和影像的內容
規則1001 適用於本犖的足義
規則1002 要求原件
規則1003 副本的可采性
規則1004 關於內容的其他證據的可采性
規則1005 用於證明內容的公共記錄的復製件
規則1006 用於證明內容的概要
規則1007 用於證明內容的當事人證言或者自認
規則1008 法院與陪審團的功能
第十一章 其他規則
規則1101 本證據規則的適用
規則1102 修正
規則1103 名稱
例析所引判例對照錶
主要譯名對照錶
主要參考書目
精彩書摘
但是這種做法存在很多弊端。例如,如果證人知道很多案件事實,則在其首次齣庭時隻能就部分事實作證,在其再次齣庭時纔能就其他事實作證。這種做法一方麵給證人造成瞭很多麻煩,另一方麵也不符閤通常情況下的敘述方式。此外,就交叉詢問的內容是否處於直接詢問的範圍內的問題上,也很難把握標準,常常造成法庭上時間和精力的耗費。因此,《聯邦證據規則》611(b)第二句規定:“法院可以允許像在直接詢問中那樣對額外事項進行查問。”這實際上意味著,證人已經變成交叉詢問者的證人。因此,根據《聯邦證據規則》611(c),在這種情況下不得使用誘導性問題,除非為展開證言所必需。這樣,在交叉詢問時,法庭可以適用自由裁量權,允許如同直接詢問那樣調查其他事項。這實際上大大改善瞭美國規則在範圍上的嚴格限製。因此,當法官允許交叉詢問者提齣直接詢問之外的問題時,這種詢問應按照直接詢問的規則進行,不得使用誘導性提問,除非為展開證人證言所必需。
【6】“leadingquestion”譯為“誘導性問題”。又被譯為“導緻答復的問題”或者“引導性問話”。①這一術語雖然在英美法係經常使用,但是對於什麼是誘導性問題在理論上並沒有一個明晰的界定。最常被引用的定義是英國證據法學傢斯迪芬(J.F.Stephen)在其著作《證據法摘要(Digest of the lAWof Evidence)》中所下的定義。該定義認為,所謂誘導性問題,就是暗示瞭提問者希望得到的迴答或者暗示瞭證人尚未作證證明的爭議事實之存在的問題。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證據法典第764條將誘導性問題界定為暗示瞭提問者希望得到的迴答的問題。澳大利亞1995年證據法規定,誘導性問題是指嚮證人提齣的下列問題:(a)直接或者間接暗示瞭特定答案的問題;(b)假設某事實的存在,而在訴訟中就該事實存在爭議,並且在嚮該證人提齣該問題之前證人還沒有就該事實是否存在作證的問題。我國颱灣學者陳樸生將其分為三種類型:(1)虛僞誘導,係暗示證人使之故意為異其記憶之陳述;(2)錯誤誘導,因其暗示足使證人發生錯覺,緻為異其記憶之陳述,有就要證事實假定為已經證明之危險;(3)記憶誘導,因其暗示,而引起證人之記憶。②一般所說的誘導性問題,是指暗示瞭答案的問題。然而,在某種程度上說,所有的問題都是具有一定誘導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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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當代法律實踐中的證據學精要 《當代證據法精要:從理論基石到實務操作》 本書旨在為法律從業者、法學院學生以及對證據規則感興趣的公眾,提供一個全麵而深入的證據法導論。全書摒棄瞭對特定司法管轄區(如美國聯邦體係)規則的逐條羅列與解析,轉而聚焦於證據法領域普遍存在的、跨越國界的關鍵概念、理論框架及其在現代訴訟中的應用。我們相信,理解證據法的核心原則,比死記硬背特定的規則條文更為重要。 全書結構圍繞證據法的三大支柱展開:證據的可采性(Admissibility)、證據的關聯性(Relevance)以及證據的證明力(Probative Value)。通過對這些核心概念的剖析,讀者將建立起一個堅實的理論基礎,從而能夠更有效地分析和應對復雜的證據難題。 第一部分:證據法的哲學基礎與理論構建 本部分深入探討瞭證據法的曆史演變及其背後的社會、哲學目的。我們追溯瞭證據製度如何從早期的“經驗法則”嚮現代的“科學化、程序化”體係演進。 證據的本質與功能: 討論瞭證據在構建事實認定過程中的作用。證據不僅僅是信息的載體,更是連接待證事實與裁判者心智的橋梁。我們考察瞭不同司法傳統(如大陸法係與英美法係)在證據采信上的根本差異,強調瞭“事實真實”與“程序正義”之間的動態平衡。 證明標準與法律推理: 詳細分析瞭不同訴訟階段所要求的證明標準,例如“優勢證據標準”(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與“排除閤理懷疑標準”(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同時,我們引入瞭現代法律邏輯學和認知心理學的視角,探討法官和陪審團如何進行證據的評價和歸納推理,並揭示認知偏差(Cognitive Biases)對證據采信的潛在影響。 第二部分:關聯性與可采性的核心標準 這是本書的重點,它構建瞭判斷任何信息是否能進入法庭審理程序的“守門人”標準。 關聯性的雙重檢驗: 我們不僅考察瞭邏輯上的關聯性——即證據是否使得某一待證事實的可能性增加或減少,還深入分析瞭法律上的關聯性。法律關聯性要求證據的價值不能被其帶來的“偏頗影響、不當消耗訴訟時間、誤導陪審團”等負麵效應所抵消。 排除規則的類型學分析: 本部分係統梳理瞭各類被設計用於排除具有潛在誤導性或不公正證據的規則,包括: 傳聞證據(Hearsay): 傳聞的定義、內在的不可靠性根源(如缺乏對證人的質詢、宣誓和觀察機會),以及一係列重要的例外情況。我們側重於分析例外情況背後的信賴基礎(Trustworthiness Rationale),而非簡單地記憶例外列錶。 品格證據(Character Evidence): 探討瞭將一人的不良品格作為證據來證明其在特定場閤下具有類似行為傾嚮的固有風險。重點分析瞭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允許引入特定行為證據的嚴格界限,例如用以證明動機、意圖、知識或特定履行行為的例外情形。 後續補救措施(Subsequent Remedial Measures)與和解要約(Settlement Offers): 分析瞭鼓勵當事人改進安全措施和促進庭外和解的公共政策考量,這些政策如何壓倒瞭證據本身的關聯性。 第三部分:專傢意見與科學證據的審查 隨著科學技術在訴訟中的滲透日益加深,對專傢意見的有效性審查成為現代證據法麵臨的重大挑戰。 科學證據的門檻: 本部分詳盡闡述瞭法院用以評估科學證據可靠性的標準框架。我們考察瞭從早期的“一般接受度標準”(General Acceptance Test)到更現代、更嚴格的司法審查模型(如Daubert標準或其變體)。審查的重點在於:方法論的檢驗性、同行評審情況、錯誤率、以及該方法論在專業領域內的接受程度。 非典型專傢與事實證人之間的界限: 明確界定瞭事實證人基於親身感知作證的範圍,與技術性或科學性知識的專傢證人之間的區彆。探討瞭在缺乏正式專傢資格時,基於特定經驗或知識提供意見的“輔助性專傢”的法律地位。 第四部分:特權製度與信息獲取的限製 證據製度的最終目的並非是盡可能多地收集信息,而是為瞭在保障基本權利的前提下進行事實認定。特權製度正是這一平衡的體現。 核心特權關係: 詳細分析瞭律師-客戶特權(Attorney-Client Privilege)和醫生-病人特權(Physician-Patient Privilege)的要素、目的及放棄規則。特權保護的是溝通的目的(尋求法律意見或醫療建議),而非信息本身的機密性。 工作成果原則(Work Product Doctrine): 區分瞭工作成果與律師-客戶特權的差異,重點闡述瞭該原則旨在保護訴訟準備過程中的思維成果,以維護法律體係的對抗性結構。 第五部分:證據的呈現與抗辯策略 本書的最後一部分將理論應用於實踐,指導讀者如何在庭審中有效地管理和運用證據。 證人準備與交叉詢問: 提供瞭關於如何準備證人以應對直接詢問和關鍵的交叉詢問技巧。交叉詢問的目的不僅僅是推翻對方證詞,更是為瞭利用證據的內在弱點,引導陪審團得齣更有利的推論。 證據的示證與異議(Objections): 提供瞭如何在開庭陳述、舉證和結案陳詞中策略性地利用證據(或規避不利證據)的實用指南。詳述瞭提齣異議的規範時機、技術要求以及法官對異議的裁決邏輯。 《當代證據法精要:從理論基石到實務操作》緻力於提供一個超越具體條文限製的、結構嚴謹的證據法分析框架,幫助讀者掌握如何進行高質量的法律論證,確保庭審的公平與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