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书的名字,初见时就吸引了我。《法律的训诫》,这个词语本身就带着一种力量,一种指向内在秩序与外在规范的张力。我常常在想,法律究竟是一种冷冰冰的规则集合,还是一种流淌着人性温度的智慧?它如何从抽象的概念,转化为指导我们日常生活的具体行动?读这本书,我期待能窥见法律背后那股强大的精神力量,感受它如何塑造社会、约束行为,又如何在这种约束中,孕育出一种更为深刻的自由。我想知道,那些看似冰冷的条文,是如何承载着人类对公平、正义的永恒追求,又是如何通过严谨的逻辑和审慎的推理,一点点构建起我们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石。它会不会揭示法律的起源,探究不同文化背景下法律体系的演变,亦或是聚焦于某个历史事件,剖析法律在其中扮演的关键角色?我希望,这本书能带我穿越枯燥的法律条文,去感受它作为一种活生生的存在,一种不断发展、自我完善的体系,所展现出的独特魅力。也许,通过理解“训诫”的含义,我能更深切地体悟到,法律并非是对个体的压制,而是为了维系一个更加和谐、有序的社会整体。
评分《法律的训诫》,这个书名,听起来就充满着一种探索的意味。我个人对那些能够触及事物本质的书籍情有独钟,而法律,无疑是构建人类文明的重要支柱之一。我猜测,这本书会带领我深入探究“训诫”这一概念在法律领域中的多重含义。它是否意味着法律是一种道德的约束,一种对良知的唤醒?还是说,它更侧重于法律的技术性层面,对程序正义、实体正义的严谨追求?我非常好奇,书中是否会讨论法律的演变过程,它如何适应社会变迁,又如何在历史的长河中留下印记。或许,它会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比较它们的异同,并从中提炼出一些普遍性的法律智慧。我希望,这本书能够帮助我理解,法律不仅仅是冰冷的条文,更是人类对秩序、公平和正义的不懈追求的体现。它或许会挑战我固有的一些关于法律的认知,带给我一些全新的视角和深刻的思考。
评分读到《法律的训诫》这个书名,我的第一反应是,这可能是一本探讨法律如何通过其内在的逻辑和原则,对个体和社会进行规训的书。这种“训诫”,究竟是一种强制力的体现,还是一种智慧的引导?我猜想,这本书很可能不会止步于对法律条文的简单罗列,而是会深入剖析法律背后的哲学思想、社会功能以及其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核心作用。我非常想知道,作者是如何理解“训诫”这个词的,它是否意味着一种对权力运作的审视,或者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中是否会涉及一些关于法律的理论,比如自然法、实证法,以及它们在实践中如何相互作用?我期待这本书能够提供一些关于法律的深刻见解,帮助我理解为何法律如此重要,以及它如何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那种对“训诫”的解读,也让我联想到法律的教育意义,以及它如何塑造我们的行为模式。
评分《法律的训诫》,这几个字组合在一起,立刻激发了我对这本书内容的好奇心。我一直觉得,法律不仅仅是冰冷的规则,更是一种社会契约的体现,一种对人类行为的规范与引导。我猜测,这本书很可能是在探讨法律是如何发挥其“训诫”作用的,这种作用是强制性的,还是说它更偏向于一种道德的教化和行为的塑造?我想知道,书中是否会深入分析法律的本质,它为何会以“训诫”的形式存在,以及这种存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个体发展有何意义。或许,它会涉及到一些历史上的法律思想,或者现代的法律实践,来阐释法律的生命力。我期待这本书能够提供给我关于法律的深刻洞见,让我对法律的理解不再仅仅停留在表面,而是能够触及到它更深层次的意义和价值。那种对“训诫”的强调,也让我对法律的教育性和引导性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评分拿到这本书,我首先被它的书名所吸引——《法律的训诫》。这个名字,带着一种严谨和深邃,让我不禁联想到那些深厚的学术著作,那些需要静下心来反复揣摩的思想。我想,这本书或许并非是那种轻描淡写,或者仅停留在表面现象的解读。它大概会深入到法律的肌理,去探究那些隐藏在条文背后的逻辑和原则。我期待它能为我揭示,法律是如何通过一套系统性的“训诫”机制,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这种“训诫”是否意味着一种强制?还是包含着一种引导和教育的成分?书中会不会分析不同的法律渊源,探讨它们各自的优劣和历史传承?又或者,它会通过剖析一些经典的法律案例,来阐释法律概念的实际应用,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困境和挑战?我希望,这本书能帮助我建立起一个更清晰、更完整的法律认知框架,理解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其存在的必要性和深远影响。那种对“训诫”的思考,也让我对法律的约束性及其背后的价值追求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评分在第一篇“对文件的解释”里,丹宁勋爵谈到:法律应该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因此,他反对从字面上解释法律,而主张根据公平正义的宪法原则和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灵活地解释法律。他认为法官一方面要按照法律办事,另一方面必须考虑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的原则是高于法律条文和过去的判例的。丹宁认为制定法和法律文件的的语言不可能永远绝对的正确,丹宁说:“必须记住,无论一项法律什么时候被提出来考虑,人们都没有能力预见到实际生活中可能发生出现的多种多样的情况。即使人们有这种预见能力,也不可能用没有任何歧义的措词把这些情况都包括进去……法官们不能叉起手来责备起草人,他必须完成找出国会意图的建设性的任务……法官必须像立法者那样去做。一个法官绝不可以改变法律织物的编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该把皱折熨平[②]。”丹宁勋爵的这一“熨平皱折”的新主张在《西福德·考特不动产有限公司诉阿舍尔案》中得以确认。虽然在后来被英国上议院西蒙兹勋爵以“这是在不难揭穿的号称对法律进行解释的伪装之下,赤裸裸地篡夺立法职责”[③]进行严厉的批驳。但是我们看到,在这里,丹宁和西蒙兹之间的分歧在于我们在解释法律的时候,究竟应该采取倾向于实现正义的解释还是采取严格的解释,坚持法律文件的字句。在这里,在当时英国严格的解释者在法律界占据统治地位时期,丹宁选择了勇敢的态度,以其主动精神贯彻其对正义的理解,显示了20 世纪法官的杰出素质,也正是此时丹宁被认为是司法能动主义的支持者。
评分案子就这么办了。被告自己花钱打了一场官司。他们必须从自己的口袋里掏诉讼费——而没有任何可能从那个人手里得到什么——因为他是得到法律援助的。另一方面,那个人什么钱也不用付。他的诉状律师是从法律援助基金中领取报酬的。
评分丹宁勋爵是深刻认识到法律对行政权滥用的无力和危险的,他写道:“我们保护个人自由的程序是有效的,但防止滥用权力的程序却不那么有效。正如铲和锹不再适合挖煤一样,发布禁制令,调卷令和案件的起诉程序不适合新时代的要求。”[④]英国在30 年前,各种行政裁判所曾经盛行一时。政府大量设置行政裁判所,只要裁判所属于政府职权范围之内,法官便不能管束它。所以当裁判所作出错判时,丹宁就指出:该裁判所完全超越了权限——只有这个办法可以对裁判所的判决提出质疑。从此他打破了1841 年以来的惯例。现在的问题在于你对“权限”作何解释。丹宁在审理“诺森伯兰案”中作出了如下的解释:“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法律问题上任何裁判所都无权错判。在议会设立一个裁判所时,它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它相信该裁判所将依法判案,而不会违背法律。因此可以说,裁判所依法判案是授权的先决条件。”根据这样的解释,此案成了一个判例,它改变了关于行政裁判所的法律。随着案件的不断出现,王座法院就以裁判所犯有“法律错误”为由纠正了裁判所的错判。但是就在此时,某些特别裁判所还有一些阻止高等法院干预的“排斥”条款,这些条款规定,某些特别裁判所的判决“不得以调卷令予以撤销”,或它们是“终审的”等等,怎样克服这些条款造成的法院管辖的阻碍呢?
评分法律经典书目啊,不错的
评分这套书我全买了,个人认为还是不错的
评分挺好的,很满意,赞一个!
评分著作的语言流畅,通俗易懂,虽然通过法理学角度对其司法案例进行精辟的分析,但是不存在晦涩难懂之说。所以对非法学的读者来说也是了解英国法律制度的一部经典著作。
评分《法律的训诫》是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伯爵的著作。该书的写成,是丹宁以20世纪英国法制改革的历程为背景,其中交织着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机关为“权力”而斗争的过程。 丹宁虽人已作古,但是其精神不灭。在读《法律的训诫》的过程中,字里行间仍可感受到这位身穿丝袍的和蔼老人为正义而奋斗的智慧和勇气。
评分不知道,还没看,包装太粗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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