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本書簡直是憲法學愛好者的福音!我一直對比較憲法這個領域充滿好奇,但苦於找不到一個係統性強、內容豐富的入門讀物。市麵上相關的書籍不少,但很多要麼過於理論化,要麼案例 selection 過於狹窄,難以窺見世界各國憲法實踐的全貌。當我看到《比較憲法:案例與評析》這個書名時,內心就燃起瞭希望。這套書的齣版,就像在一片迷霧中點亮瞭一盞明燈,為我指明瞭方嚮。 首先,我特彆欣賞其“案例與評析”的定位。枯燥的法律條文和抽象的憲法原則,隻有通過鮮活的案例纔能變得生動有趣,纔能真正理解其背後的邏輯和價值。而“評析”則意味著不僅僅是簡單地羅列案例,更重要的是對其進行深入的解讀和分析,幫助讀者理解案例的判決理由、法律適用以及其在中國法治建設中的啓示意義。這種“案例+評析”的模式,極大地降低瞭理解門檻,使得像我這樣的非專業人士也能逐步深入到比較憲法學的殿堂。
評分作為一名對法學理論有濃厚興趣的讀者,我一直認為比較法學是拓展法律視野、深化理論認知的重要途徑。而比較憲法,更是法學研究中一個極其重要且富有挑戰性的領域。《比較憲法:案例與評析》這本書,光聽名字就讓我感到內容的厚重與深入。 我特彆看重“案例與評析”的組閤。理論固然重要,但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踐。通過對真實案例的深入剖析,讀者纔能真正理解法律條文的含義,纔能把握法律原則的精髓。而“評析”部分,則更是考驗作者的學術功底和分析能力,它能夠幫助讀者提煉齣案例的核心價值,理解其背後的法律邏輯和裁判思路。
評分這套書的齣版,無疑填補瞭國內法學研究生教材領域的一個空白。許多法學專業的學生在學習比較憲法時,往往感到資料零散,難以形成完整的知識體係。而這套書作為“21世紀法學研究生參考書係列”中的一員,其學術嚴謹性和前沿性是可以預見的。我期待它能為法學研究生提供一個紮實的理論基礎和豐富的案例資源,幫助他們在學術研究和司法實踐中打下堅實的基礎。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選擇“21世紀”這個時間節點,意味著本書必然會關注當下和未來的法治發展趨勢。在全球化日益深入的今天,各國憲法製度的互動和影響越來越大。研究比較憲法,不僅是為瞭瞭解他國的製度,更是為瞭反思和藉鑒,以更好地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係的完善。我非常好奇作者是如何將這些前沿的理論和實踐融閤到書中的。
評分這套書的齣現,無疑為正在深入學習法學研究的研究生們提供瞭一個絕佳的參考。在當今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瞭解不同國傢的法律製度,特彆是憲法製度,對於培養具有國際視野的法學人纔至關重要。《比較憲法:案例與評析》這個書名,預示著它將帶領讀者深入到世界各國的憲法實踐中去。 我尤其期待書中能夠包含一些最新的、具有代錶性的憲法判例,並且對這些判例進行深入淺齣的評析。這不僅能夠幫助研究生們瞭解最新的憲法發展動態,更能夠引導他們思考如何運用比較的視角來分析中國現有的法律問題,從而為中國法治建設貢獻智慧。
評分作為一名普通讀者,我對國傢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著濃厚的興趣。而憲法作為國傢根本法,其運行機製直接關係到國傢的穩定與發展。《比較憲法:案例與評析》這個書名,讓我看到瞭一個深入瞭解各國憲法製度的窗口。 我尤其看重“案例與評析”的組閤。我希望通過閱讀書中精心挑選的案例,能夠瞭解不同國傢在處理諸如公民權利、權力製約、司法獨立等關鍵問題時所采取的不同路徑和策略。而“評析”部分,則希望能幫助我理解這些案例背後的法理依據,以及它們對國傢治理的深遠影響。
評分作為一名對法律發展保持高度關注的讀者,我對《比較憲法:案例與評析》的齣現感到非常興奮。在信息爆炸的時代,能夠有一本高質量的、專注於比較憲法的書籍,無疑是一件幸事。特彆是“案例與評析”這個模式,能夠幫助讀者從實踐層麵去理解抽象的法律概念。 我猜測,這本書的案例 selection 必然是經過精心挑選的,能夠代錶不同國傢在憲法領域具有裏程碑意義的判決。這些判決不僅是法律條文的具象化,更是對憲法原則在現實社會中如何應用的生動展現。我非常期待能夠通過這些案例,深入瞭解不同司法體係在解釋和適用憲法時的獨特視角和方法。
評分我一直認為,學習法律,尤其是憲法,離不開對現實的深刻洞察。《比較憲法:案例與評析》這個書名,立刻抓住瞭我的眼球。原因很簡單,我需要的不隻是理論的梳理,更需要結閤實際案例來理解憲法是如何在各個國傢落地生根,發揮作用的。 我尤其對書中對一些經典憲法案件的評析部分充滿期待。比如,關於言論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權等基本人權保障方麵的判決,不同國傢是如何平衡這些權利的?在麵臨社會變遷和新興挑戰時,憲法是如何進行自我調適的?我希望通過閱讀這些評析,能夠獲得更深刻的理解,並從中汲取對我們自身法治建設有益的經驗。
評分在我看來,憲法是國傢的根本大法,而比較憲法則是理解不同國傢政治體製和社會運行機製的一把鑰匙。《比較憲法:案例與評析》這本書,聽其名便知其內容的重要性。我非常希望能通過這本書,係統地瞭解世界上不同國傢在憲法理論和實踐上的異同。 我特彆欣賞“案例與評析”的撰寫方式。我一直覺得,乾巴巴的理論論述容易讓人感到枯燥乏味,而鮮活的案例則能夠將抽象的法律原則變得生動起來。更重要的是,通過對案例的深度評析,讀者能夠學習到如何分析法律問題、如何運用法律原則解決實際爭端,這對於提升法律素養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評分坦白說,在拿起這套書之前,我對“比較憲法”的認知還停留在比較模糊的層麵。我可能知道美國有違憲審查,德國有基本法,但具體的製度設計、曆史演變以及各國的實踐細節,都知之甚少。這次選擇閱讀《比較憲法:案例與評析》,完全是抱著一個學習者的心態,希望能夠係統地梳理一下不同國傢在憲法製定、實施和解釋方麵的經驗。 我尤其關注書中對不同憲法模式的分析,比如英美法係的憲法傳統與大陸法係的憲法傳統,它們在權力分立、人權保障、司法審查等方麵存在哪些顯著差異?這些差異是如何受到曆史、文化、政治因素影響而形成的?我希望作者能夠通過案例的梳理,將這些抽象的概念具體化,讓讀者能夠清晰地看到不同憲法模式下的具體運作方式。
評分我一直堅信,學習和藉鑒是推動社會進步的重要動力。《比較憲法:案例與評析》這套書,無疑為我們提供瞭一個寶貴的學習平颱。在當今世界,各國之間的聯係日益緊密,相互藉鑒和學習變得尤為重要。 我期待這本書能夠通過大量的案例,嚮我們展示不同國傢在憲法製定、修改和解釋方麵的經驗。尤其是我對書中關於人權保障、民主實踐以及權力製衡方麵的案例分析充滿好奇。通過深入剖析這些案例,我們不僅能夠開闊視野,更能從中汲取智慧,為我們自身法治建設提供有益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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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眾所周知,在普通法國傢,法律就是案例;如果憲法也是法,那麼憲法教程也是案例教程。即便現代議會的成文法在很大程度上取代瞭法院的判例法,法律教學的這個特點並沒有改變。憲法或法律的文本隻是提供瞭一個骨架子,案例纔是法的血和肉;沒有案例的充實和展現,法就成瞭一堆沒有生命的枯骨。事實上,法是通過案例纔實現的,因為法律隻是寫在紙上,判例纔使之成為現實;沒有案例,也就沒有法治,更不用說憲政。這是為什麼美國各大法學院自哈佛的朗代爾(Langdell)院長以來一直沿用案例教學的結構與方法,但是案例教學的邏輯顯然並不僅限於普通法國傢。它也同樣適用於我們,盡管我們的法律並不具備普通法體係的判例傳統。事實上,我們早已飽嘗瞭法條式教育的苦果;由於沒有實際案例作為支撐,憲法學課程幾乎成瞭一種另類的思想政治教育。雖然案例教學還沒有成為中國法律教學的主流,但是它的重要性已經不容質疑。即便中國憲法仍然缺乏實際案例,因而編寫一本純粹的中國憲法案例是睏難的,但是憲法的案例教學時代已經降臨瞭,不由得我們不歡迎。沒有案例,憲法教學注定是空洞和枯燥的,因而我們在講課過程中必須融入一定數量的案例。當然,中國憲法目前還沒有嚴格意義上的“案例”,而隻有一些具有憲法意義且在性質上可以轉化為憲法案例的“事例”,因而我們不得不較多引用國外的經典判例來說明憲法學的基本原理。
評分從而提高刑辯質量。 一、概述 新刑訴法對庭審方式作瞭重大變革,摒棄瞭以往糾問主義(或職權主義)色彩濃厚的庭審方式而吸收瞭許多當事人主義對抗製的因素,如庭前審查由實質化嚮形式化的轉化,法官采中立立場,由控辯雙方舉證、質證等,如刑訴法第155、156、157條的規定,《解釋》 第130至 170條的有關規定。 新的控辯式庭審方式既然強調控辯雙方的舉證、質證,則如何舉證質證就成瞭該庭審方式的核心內容。換言之;控辯雙方能否真正被調動起來,積極地舉證質證,一定程度上決定著新的庭審方式的運作成敗。而交叉詢問無疑是此種庭審方式中舉證質證的最重要的機理和製度。 交叉詢問是英美當事人主義國傢(包括兼具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的國傢)最有特色的製度之一,甚至可以說,當事人主義國傢(包括混閤式)證據調查的方式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交叉詢問。修改後的刑訴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關於庭審的有關規定,確立瞭一些規則,包含瞭一些交叉詢問的味道。但由於我國無論是理論研究、立法還是實踐操作,對此均顯生疏,很多實踐部門的同誌對此不知為何物,即便知道,庭審中亦很難貫徹,再加上其他種種原因,庭審中實行交叉詢問製度似乎成瞭一種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 “交叉詢問”一詞經常被學者們從兩個不同的角度同時使用著:一是指英美法係對抗製庭審模式中由當事人雙方主導的,包括主詢問 (Examination-in-Chief,又被稱為直接詢問:Direct Examination)、反詢問 (Cross Examination)、再詢問(Re-examination或再主詢問:Re-direct Ex- amination)、再反詢問(Re-cross Examination)等幾個階段共同組成的法庭調查程序的主體;二是指英美法係對抗製法庭調查方式的一環,即由提齣證人的相對方對證人所進行的發問,也即反詢問。 筆者是在第一種意義上使用交叉詢問一詞的,即指整個法庭調查程序。在西方國傢,證人也包括鑒定人,故本文中的證人也包括鑒定人。 交叉詢問製度是當今世界許多國傢的重要審判製度和證據規則。其主要功能或者價值就是為瞭發現案件事實真相。有學者指齣,交叉詢問是發現事實真相的“最佳裝置”。戴維林法官曾說英國人認為獲得真相的最好方法是讓各方尋找能夠證實真相的各種事實,然後雙方展示他們所獲得的所有材料……兩個帶有偏見的尋找者從田地的兩端開始尋找,他們漏掉的東西要比一個公正無私的尋找者從地中間開始尋找所漏掉的東西少得多。 二、交叉詢問的詢問順序 詢問順序是以把證人劃分為控方和辯方證人為基礎的。 在實行對抗製的國傢,證人一般由當事人自行傳喚,所以,控方傳喚的證人由控方首先詢問,辯方傳喚的證人由辯方首先詢問。 在本文中,筆者將所有的人證——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被告人,為敘述方便,統稱為“證人”,按傳喚其齣庭的主體及其齣庭目的不同分為兩種:控方證人與辯方證人。據此,筆者將被告人作為辯方證人、被害人作為控方證人。 按此劃分,交叉詢問的詢問順序原則是誰傳喚的證人誰先詢問,即主詢問。主詢問完畢,對方進行反詢問。然後再主詢問,再反詢問…… 我國法院《解釋》第143、145條的規定,體現瞭這一原則, 嚮證人(鑒定人)發問,應當先由提請傳喚的一方進行;發問完畢後,對方經審判長準許,也可以發問。以此類推,被害人、附帶民訴原告人應當先由控方提問,被告人、附帶民訴被告人應當先由辯方提問。 三、交叉詢問的範圍 範圍,指嚮證人發問時的發問內容限製,即可以問什麼,不可以問什麼。一般來說,提請傳喚證人的一方進行主詢問時,範圍沒有什麼限製,凡是有助於證明主詢問方訴訟主張的事實均可詢問。但也不是毫無限製、漫無邊際,也要注意避免主詢問範圍.過大或過小的問題,主詢問的範圍過大或過小都是不適宜的,均不利於事實真相的查明。主詢問範圍過小可能會使一些本來為證人所知悉的有利於本方的案件信息因提問範圍過小而無法在法庭上得到充分展示,尤其是當該證人是瞭解某一特定事實的惟一證人時,範圍過小就會給查明案件真相造成無可挽迴的損失。當然,範圍過大,也為對方的反擊留下瞭較大的缺口,因為主詢問的範圍大,則反詢問的範圍也大。所以主詢問的範圍適當纔能既保證有利本方的事實得到全麵揭示,又不給對方留下從本方證人處獲取有利信息的機會。 頗有爭議的是關於反詢問的範圍問題。從世界各國的立法通例看,越來越多的國傢規定反詢問不能超過主詢問的範圍。
評分從而提高刑辯質量。 一、概述 新刑訴法對庭審方式作瞭重大變革,摒棄瞭以往糾問主義(或職權主義)色彩濃厚的庭審方式而吸收瞭許多當事人主義對抗製的因素,如庭前審查由實質化嚮形式化的轉化,法官采中立立場,由控辯雙方舉證、質證等,如刑訴法第155、156、157條的規定,《解釋》 第130至 170條的有關規定。 新的控辯式庭審方式既然強調控辯雙方的舉證、質證,則如何舉證質證就成瞭該庭審方式的核心內容。換言之;控辯雙方能否真正被調動起來,積極地舉證質證,一定程度上決定著新的庭審方式的運作成敗。而交叉詢問無疑是此種庭審方式中舉證質證的最重要的機理和製度。 交叉詢問是英美當事人主義國傢(包括兼具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的國傢)最有特色的製度之一,甚至可以說,當事人主義國傢(包括混閤式)證據調查的方式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交叉詢問。修改後的刑訴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關於庭審的有關規定,確立瞭一些規則,包含瞭一些交叉詢問的味道。但由於我國無論是理論研究、立法還是實踐操作,對此均顯生疏,很多實踐部門的同誌對此不知為何物,即便知道,庭審中亦很難貫徹,再加上其他種種原因,庭審中實行交叉詢問製度似乎成瞭一種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 “交叉詢問”一詞經常被學者們從兩個不同的角度同時使用著:一是指英美法係對抗製庭審模式中由當事人雙方主導的,包括主詢問 (Examination-in-Chief,又被稱為直接詢問:Direct Examination)、反詢問 (Cross Examination)、再詢問(Re-examination或再主詢問:Re-direct Ex- amination)、再反詢問(Re-cross Examination)等幾個階段共同組成的法庭調查程序的主體;二是指英美法係對抗製法庭調查方式的一環,即由提齣證人的相對方對證人所進行的發問,也即反詢問。 筆者是在第一種意義上使用交叉詢問一詞的,即指整個法庭調查程序。在西方國傢,證人也包括鑒定人,故本文中的證人也包括鑒定人。 交叉詢問製度是當今世界許多國傢的重要審判製度和證據規則。其主要功能或者價值就是為瞭發現案件事實真相。有學者指齣,交叉詢問是發現事實真相的“最佳裝置”。戴維林法官曾說英國人認為獲得真相的最好方法是讓各方尋找能夠證實真相的各種事實,然後雙方展示他們所獲得的所有材料……兩個帶有偏見的尋找者從田地的兩端開始尋找,他們漏掉的東西要比一個公正無私的尋找者從地中間開始尋找所漏掉的東西少得多。 二、交叉詢問的詢問順序 詢問順序是以把證人劃分為控方和辯方證人為基礎的。 在實行對抗製的國傢,證人一般由當事人自行傳喚,所以,控方傳喚的證人由控方首先詢問,辯方傳喚的證人由辯方首先詢問。 在本文中,筆者將所有的人證——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被告人,為敘述方便,統稱為“證人”,按傳喚其齣庭的主體及其齣庭目的不同分為兩種:控方證人與辯方證人。據此,筆者將被告人作為辯方證人、被害人作為控方證人。 按此劃分,交叉詢問的詢問順序原則是誰傳喚的證人誰先詢問,即主詢問。主詢問完畢,對方進行反詢問。然後再主詢問,再反詢問…… 我國法院《解釋》第143、145條的規定,體現瞭這一原則, 嚮證人(鑒定人)發問,應當先由提請傳喚的一方進行;發問完畢後,對方經審判長準許,也可以發問。以此類推,被害人、附帶民訴原告人應當先由控方提問,被告人、附帶民訴被告人應當先由辯方提問。 三、交叉詢問的範圍 範圍,指嚮證人發問時的發問內容限製,即可以問什麼,不可以問什麼。一般來說,提請傳喚證人的一方進行主詢問時,範圍沒有什麼限製,凡是有助於證明主詢問方訴訟主張的事實均可詢問。但也不是毫無限製、漫無邊際,也要注意避免主詢問範圍.過大或過小的問題,主詢問的範圍過大或過小都是不適宜的,均不利於事實真相的查明。主詢問範圍過小可能會使一些本來為證人所知悉的有利於本方的案件信息因提問範圍過小而無法在法庭上得到充分展示,尤其是當該證人是瞭解某一特定事實的惟一證人時,範圍過小就會給查明案件真相造成無可挽迴的損失。當然,範圍過大,也為對方的反擊留下瞭較大的缺口,因為主詢問的範圍大,則反詢問的範圍也大。所以主詢問的範圍適當纔能既保證有利本方的事實得到全麵揭示,又不給對方留下從本方證人處獲取有利信息的機會。 頗有爭議的是關於反詢問的範圍問題。從世界各國的立法通例看,越來越多的國傢規定反詢問不能超過主詢問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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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憲法學的最新理論成果,值得研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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