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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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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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三卷本的《法律、立法与自由》由“规则与秩序”、“社会正义的幻象”和“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三部分组成。本书是第一卷。尽管哈耶克费了很大的力气探讨法律与立法的关系,本书却并非是一部专业的法律学著作。他的法律理论是以解决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关系的问题为旨归的。同时,法律理论在哈耶克的著作当中又成了理解个人自由与社会治学之关系的重要途径和基本前提。

哈耶克对于组织持悲观态度。他认为,所谓的秩序其实可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与“组织秩序”,而这两种秩序是完全不同的。它们分别由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来支配。既然社会规则主要体现在法律,那么也就有自由的法律与立法的法律的区别。通常我们所说的“社会的”或者分配的正义,只是在组织秩序中才具有意义。而它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者卡尔・波普尔所谓的“开放社会”当中,则毫无疑义且与之完全不相容。值得注意和警惕的是,即使自由民主制度模式占据支配地位,因为代议机构(比如议会)既制定正当行为规则(如立法)又指导或管理政府,而必定导致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逐渐转变成一种服务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联盟的全权性体制。正是这样,民主体制一步一步远离了它最可靠地保障个人自由的初衷。

在第一卷当中,哈耶克建构起他的自由理论,他重点论证了自由为什么是一个重要价值的问题,自由在哈耶克的整个社会哲学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哈耶克指出,自由就是不受制于不正当的强制,这样,个人在社会当中必须具有确实地获得保障的领域。而法律就是自由的基础。

但是有组织秩序的法律,也有自生自发秩序的法律。即所谓的公法与私法。为了防止混淆公法与私法,就得把法律与立法区别开来。它在学理上建构起了社会秩序规则的二元观,把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区分开来。肯定了“私益”的价值。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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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ystem of periodic election of the whole body of representatives is well designed not only to make them responsive to the fluctuating wishes of the electorate, but also to make them organize into parties and to render them dependent on the agreed aims of parties committed to support particular interests and particular program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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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看了一半,那時候大衣男二號還在。這次一口氣的花了五天看完,在Tap Coffee結束了他。每次看完哈耶克的書,就有種想要把他的作品一口氣讀畢的衝動,看韋伯和米塞斯的書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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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第二卷讲秩序的时候是感觉哈耶克是希望,在法律的既行框架下,即使抽离政府的作用,整个社会都能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有条不紊地运行。而看到第三卷讲民主的部分实在太想哭了……是哈耶克让我知道,自由主义是人类最高的光辉与谦卑。读一遍又怎么能够,我要用一辈子的时间来读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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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自由憲章》,這一本在阐述他的核心思想方面是更加詳細了,但在很多地方是冗長重複了——老哈真是不厭其煩地強調“自生自發的秩序”、遵守共同的抽象的“正當行為規則”是“大社會”(或波普爾說的“開放社會”)得以產生和維持的基礎,政府的活動、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等都必須以此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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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看完,翻译实在是又臭又硬。诚是法律类的书目是人不是人都敢翻译。这句话放在苏力身上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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